吴简与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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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学牍文解析

私学木牍文书按其内容、格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官吏举私学时所写的“举状”文书:

牍1.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J22-2617、图44)

牍2.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部新阳县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

第二类是审查、搜求私学的“调查”文书:

牍3. 南[43]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44]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J22-2659、图41)[45]

牍4. 广成乡劝农掾黄原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摄录私学索簟诣廷言。案文书,簟[46]名专,与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乡领民,不应给私学。愿乞列言。原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柒·总54116[2])[47]

牍5. 都市掾潘羜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推求私学南阳张游发遣[48]诣屯言。案文书,辄推问游外王母大女戴取,辞:游昔少小,随姑父陈密在武昌。以黄龙元年被病物故。游转随姊聟(婿)州吏李恕。到今年六月三日,游来(?)□取家。其月十三日,游随故郭将子男钦□到始安县读书,未还,如取辞。□曹列言□南部追□大屯。又游无有家属应诡[49]课者,谨列言。羜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50] 曹
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肆·4550①·27①)

牍6. 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叩头死罪白:记曰:各以何日被壬寅书,发遣州[51]私学烝阳诣廷,并□□[52]户籍与不,从来积久,素无到者,隐核知有户籍,皆会月十五日言。案文书,辄部岁伍谢1[53]隐核阳,今1关言:阳,本乡政户民,单身,与妻汝俱居乡亿[54]、坪丘,素不遗脱,当录阳送诣廷,阳为家私使,[55][56]负税米诣州中仓输入未还,尽力绞促。1须阳还送诣廷,复言。腾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廿[57](J22-2616)[58]

牍7. 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摄召私学刘银送诣廷言。案文书,辄部岁伍李孙录银。孙今关言:“银,正户民,不为放散”,愿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十一月廿四日庚戌白[59]

牍8. 中乡劝农掾五1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列处男子龙攀是正户五与不分别言。案文书,攀,本乡民,过年占上户牒,谨列言。1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十一月廿[60]二日庚戌白[61]

第三类是私学“(期会)集议”文书,在揭剥图肆·图24中首次发现“君教简”的完整形式,如下:

牍9. 君教若丞琰如掾,期会掾烝若、录事掾陈旷校

    兼主簿刘 恒省 1(肆·4850①)

先期研究主要围绕牍1—4展开,讨论最多,争议也最大。牍5—9的刊布,为我们深入分析私学身份提供了宝贵而重要的新材料。兹将这几件木牍文书依次考释如下。

牍5中的“都市掾潘羜”,又被称作“市掾”“市吏”,在吴简中常见,相关简例如下:

57. 1三月十一日都[62]市掾潘羜[63](壹·5157)

58. 1□付市吏潘羜市所调布廿三匹二尺(壹·8723)

59. 1……市掾潘羜[64]1(壹·9761)

60. ·右吏潘羜李珠所市布一百一十三匹二丈1(叁·455)

61. 1□已出五十万一百四钱付市掾潘羜史李珠市嘉禾二年布(叁·8396)

62. 入市吏潘羜所市布一百六十□匹(肆·1323)

“都市”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已有记载:“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65]“都市”之“都”当是总管的意思,如《史记·平准书》“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66]都市的主管是“都市啬夫”,即“都市掾”的前身。至迟东汉时期,“市啬夫”逐渐被称作“市掾”。[67]如《后汉书·方术列传·费长房》载其“曾为市掾”,[68]《成阳灵台碑阴》记“县令管君即请署门下议生、都市掾”。[69]“掾”与“啬夫”一样,皆为一个部门的主管者。“都市掾”即为市的主管者。其下设辅佐“都市史”,如“都市史唐玉”:

63. 都市史唐玉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起嘉禾六年正月一日讫三月卅日吏民所私卖买生口者收责估钱言。(肆·1763①)

简61所记的“史李珠”应为“都市史李珠”的省称。

在县级机构中,“都市”的层级大致相当于诸曹、乡部。刘向《洪范五行传》介绍西汉中期以来的县属机构设置时,以十天干配十曹,十二地支配十二官,其中“寅为市官,平准卖买,卯为乡官,亲事五教”。[70]《芗他君石祠堂题字》载其仕进为,“修身仕宦,县诸曹、市、主簿、廷掾、功曹,召府”。[71]“诸曹”与“市”吏为其早期所任之职,其职位、权势要低于“主簿”“功曹”。

“叩头死罪白”,是汉、吴简上行文书中习见的敬语,与后文“叩头死罪死罪……白”相呼应,为固定公文格式。“白”,禀报、陈述之意,如《汉书·游侠传·陈遵》“叩头自白当对尚书有期会状,母乃令从〔后〕1出去”。[72]前后“白”之间,为都市掾潘羜行上文书的具体内容。

“被曹敕”,从落款“诣曹”来看,应是接受功曹的指示、要求。祝总斌指出,“敕”作为一种文书专称(敕书),汉代以来就特指君主文书,唯朝廷专之;而作为一般诫谕、饬正之“敕”也一直在使用。[73]侯旭东则认为,孙吴时“敕”这种形式的文书尚未由君主垄断,县曹下文可称敕。[74]在我们看来,这里的“敕”可能并非文书,而应理解为一般自上告下的敕令。吴简中,文书一般省称作“书”,如“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J22-2453),以及常见的干支书。[75]牍5中功曹下达的文书,应即后文的“案文书”(详后),结合“被曹敕”和“案文书”来看,应是功曹给都市掾潘羜下达公文,敕令他“推求私学南阳张游发遣诣屯”,正如《汉书·循吏传·龚遂》所载,龚遂为渤海太守,“移书敕属县,悉罢逐捕盗贼吏”。[76]又如《襄阳记》曰:“(李)衡每欲治家……敕儿曰。”[77]《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郭冲三事”曰:“亮意气自若,敕军中皆卧旗息鼓,不得妄出庵幔,又令大开四城门,埽地却洒。”[78]

“推求”,寻求、搜索之意。《后汉书·独行列传·王烈》云:“后有老父遗剑于路,行道一人见而守之,至暮,老父还,寻得剑,怪而问其姓名,以事告烈。烈使推求,乃先盗牛者也。”[79]牍5由“都市掾”来“推求私学”,而其他调查文书则由“乡劝农掾”提请“审实私学”。在审实私学时,往往需要核查其身份是“乡正户民”“乡领民”,还是“遗脱”,这就涉及了户口的管理。劝农掾在八月有时会“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J22-2543),对“州吏”“私学”这类身份特殊人口的管理,当是劝农掾的职责之一(详后)。而“都市掾”显然没有此项职责。由都市掾来推求私学主要是因为,牍5中南阳张游的私学身份是确定的,并不需要以户籍身份为依据来进行审实。私学张游从南阳而来,又常年漂游在外,市为四方之人交汇之所,市吏自然具有搜求这类人的职责。如蔡质《汉仪》云:“延熹中,京师游侠有盗发顺帝陵,卖御物于市,市长追捕不得。”[80]《三国志·吴书·潘璋传》云:“后为吴大市刺奸,盗贼断绝,由是知名。”[81]

私学张游原为南阳人。汉末以来,袁术、张绣、刘表、曹操先后争夺南阳郡。至建安十三年(208),曹操征刘表,其子刘琮降,南阳郡此后属曹魏。[82]由于连年征战,南阳籍士人、民众南迁者众多,如蜀汉政权中的许慈、黄忠、李严、陈震、吕乂、王连、宗预等。孙吴政权与南阳郡亦颇有渊源,孙坚“至南阳,众数万人”,杀南阳太守张咨,与袁术联合,讨伐董卓。[83]孙坚亡后,袁术将其部曲归还孙策,[84]其中必有不少南阳人士。建安二十五年,曹魏“南阳阴、酂、筑阳、山都、中庐五县民五千家来附”孙吴。[85]走马楼吴简中,也有不少吏为南阳籍人士,如:

64. 新(?)吏南阳铜1(庭)(贰·6650)

65. 吏南阳陈冑(叁·255)

66. 入南阳佃吏□1(叁·588)

67. (?)□(叁·1647)

68. (叁·1782)

69. 州吏南阳黄筫(叁·1817)

70. 州吏南阳(叁·3825)

71. 待事史南阳隋蔡年□□1(叁·4965)

这些南阳籍南下的人士,本非长沙郡临湘侯国人,当即所谓的“遗脱”。这些非本籍人士往往有新吏、州吏、待事史、私学之类的身份,充任吏职、新吏、私学应是孙吴政权安置这些人员的主要措施之一。

“推求私学南阳张游”的目的是“发遣诣屯”。“发遣”,派遣、差遣之意。《三国志·吴书·孙登传》云:“使中使慰劳,听复本职,发遣还郡。”[86]“诣屯”,即下文所记“诣大屯”,《三国志·魏书·张辽传》云:“孙权复叛,遣辽还屯合肥,进辽爵都乡侯。给辽母舆车,及兵马送辽家诣屯,敕辽母至,导从出迎。”[87]“诣屯”当即前往军队戍守、屯驻之处。《三国志·吴书·步骘传》云:“骘将交州义士万人出长沙”,“(黄武)五年(226),假节,徙屯沤口”。[88]《三国志·吴书·吕岱传》云:“黄龙三年(231),以南土清定,召岱还屯长沙沤口”。[89]长沙沤口应即大屯军队驻扎之地。简壹·1737“廿八斛九斗一升运送大屯及给禀诸将吏士□米一万三千卅六斛”即供应大屯将士军粮的记录。吴简中,“发遣诣屯”的除私学以外,还有生口、叛士、罪人等,如:

72. 1□人为生口[90]屯事对封府督邮

二月廿1(壹·1002)

73. □□言□绪丘大男黄榾(?)大女黄员罪应髡头笞二百黥面送大屯事

嘉禾三年五月十二日烝顿(?)具封(贰·7189)

74. 1士胡成胡坚□[91]传送大1(叁·3461)

由此看来,“发遣诣屯”可能是一种惩罚措施。从事屯田应当是发遣诣屯私学的事役,如:

75. 草言府□私学烝弭还诣典田掾区光自首事 四月廿三日兼田曹史□白(柒·1499)

76. 1蔡忠区光等□□□私学谢(?)等十一人事 正月十九日功曹史刘□(柒·2963)

从“功曹史”“屯田掾”“典田掾”“部曲田曹史”等职事来看,由功曹选举的私学,有的可能由部曲田曹史安排,在屯田掾、典田掾的监管下进行田事劳作。如前所述,选举私学多发遣送诣建业宫,而牍5中极力搜求的私学南阳张游将发遣送诣大屯。可见,此次举私学存在着不同的去向。[92]

“案文书”,吴简官文书中常见的固定用语。对于牍3中的“案文书”,学界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为“核查番倚的档案”、[93]二为“查考乡吏手中保存的户籍类文书”、[94]三为“‘案文书’的‘文书’,似乎应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文书’”。[95]然而,上述三种理解与牍5的语意颇为捍格,与牍5句式相近的文书较为常见,如“案文书,辄部会郭客料实”(肆·1763①)、“案文书,辄部岁伍五京、、毛常等隐核所部”(肆·4523①)。我们认为,“案”为依据、按照之意,“文书”即功曹下达的文书。“案文书,辄推问游外王母大女戴取”,即都市掾潘羜在接到功曹的文书后,立即按照文书的要求办事,审讯了张游的外祖母戴取。“推问”,即审问,如《三国志·吴书·孙坚传》云:“前移南阳,而道路不治,军资不具,请收主簿推问意故。”[96]“外王母”,即外祖母。《尔雅·释亲》:“母之妣为外王母。”[97]“大女”,即成年女子,汉魏时期,年十五以上或已婚的女子皆称为“大女”。

之后,牍文节录了戴取的证词。“辞”即口供、证词。证词结尾又记有“如取辞”,“辞……如○辞”前后呼应,是文书中摘录口供、证词较为完整的书写格式。这又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之。三月己巳大夫禒辞曰……它如辞。”[98]吐鲁番文书中则常见“辞……谨辞”的记录,如“北凉义和某年员崇辞为眼痛请免屯守事”(75TKM91:28b)。[99]

戴取的证词云:私学张游从前年幼时,跟从其姑父陈密在武昌。陈密于黄龙元年染病去世。张游转而跟随其姐夫州吏李恕。至今年六月三日,张游来到戴取家。七天后,张游随已逝郭将之子郭钦,去零陵郡始安县读书,没有再回来。“聟”,即婿。肩水金关汉简73EJT1:1亦记有“男子字游为丽戎聟”。[100]《礼记·昏义》:“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陆德明《经典释文》云:“‘壻’,字又作‘聟’,悉计反,女之夫也。依字从土从胥,俗从知下作耳。”[101]“始安县”,按《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四》,属零陵郡。[102]

戴取的证词提供了私学张游的行踪。然而,张游读书之地始安县属零陵郡,并不归长沙郡临湘侯国管辖,都市掾潘羜难以跨境追捕。于是,潘羜乞愿功曹发文给零陵郡南部,请求对方追索张游,并将他发遣诣大屯。值得说明的是,释文“□曹列言□南部追□□诣大屯”中有几个字因笔迹漫漶、残缺而难以辨识,“愿(乞)曹列言”为吴简官文书固定用语,为行上之辞,参牍3和牍4,“曹”上残缺之字或为“愿/乞”。“南部”之上残存笔迹,该字左半或从“阝”,疑作“郡”字。“郡南部”当即零陵郡南部,《三国志·吴书·孙晧传》云:甘露元年(265)“以零陵南部为始安郡”,[103]始安县此前属零陵南部。因“列言”为下级对上级的汇报、请示,从都市掾潘羜“列言”功曹,再乞愿功曹“列言”郡南部来看,这应是临湘侯国都市掾发往侯国功曹,同时乞愿功曹发文请求零陵郡南部追索张游的文书。

此后,都市掾潘羜还指出张游家属没有“应诡课者”。“诡课”,吴简中常见,如:

77. □□及禁绝1租具钱一万五千八百无所诡课应(壹·4341)

78. 斛诡课负者簿入钱卅三万八千一百米八十斛钱付县吏(壹·4355)

79. 其一百一十五斛负者见诡课贫穷无有钱入已列言依癸卯(贰·180)

80. 其六十八斛九斗七升负者见诡课贫穷无有钱入已列言依(贰·186)

81. 1五斛重绞促诡……1(叁·3424)

“诡”,责成、要求之意。《后汉书·循吏列传·孟尝》:“先时宰守并多贪秽,诡人采求,不知纪极,珠遂渐徙于交阯郡界。”李贤注:“诡,责也。”[104]吴简中也有“诡责”一词,如:

82. 其廿七斛六斗付大男毛主运溲溺诡责未入(壹·3140)

83. 黄龙元年文入税吴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壹·3387)

84. □民无有家属可诡责者已列言依癸卯书原除(贰·139)

“诡责”常接“未入”“负者”或“原除”,显然与亏空、逋欠有关。而“课”,督促、征收之意。《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其宽诸逋,勿复督课。”[105]“诡课”,当即诡责课负,为责成征收亏欠之意。都市掾潘羜特地指出“游无有家属应诡课者”,似乎是在说明,张游并非因其家户逋欠官府租税赋役而逃佚。

牍5等的落款皆为“诣功曹”,既表明该文书发往功曹,又说明私学主要由功曹来管理,这与简39、40有关“功曹”“右选曹”之类的记载相一致。牍5落款日期为“十一月十五日辛丑”,查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十二月丙辰朔,[106]与此相合。其他木牍文书的落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牍3)、“廿”(牍6)、“十一月廿四日庚戌”(牍7)与此均合,惟牍8“十一月廿二日庚戌白”记录失误。由此看来牍5年代当为嘉禾二年。揭剥图肆·图22、23中,简48、49记录了“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且牍2举私学也在“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结合木牍文书的落款日期及简肆·3958“者会明年正月旦□□遣皆遣吏□□与遣书到”,临湘侯国功曹等机构很可能在嘉禾二年年底对私学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

牍5这类文书格式总结如下:

○○掾○○叩头死罪白:被曹敕,……,言:案文书,辄……辞……如○辞。愿曹列言○○……又……谨列言。○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月○日○○白

其中,“叩头死罪白……叩头死罪死罪……白”“言……愿曹列言……谨列言”“辞……如取辞”皆为前后关联的套语,据之我们可以将此文书分割为三部分:“叩头死罪白……叩头死罪死罪……白”记录了整个文书行政的来龙去脉;“言……愿曹列言……谨列言”为都市掾潘羜处理事件的具体经过;而“辞……如取辞”节录了审问戴取后获得的供词。

牍6—8与牍3、4为同类文书,一并择要分析如下。“劝农掾”与“亿、坪丘”。劝农掾一职,自吴简刊布以来,学界争议颇大。[107]我们认为,吴简中的“乡劝农掾是由县廷临时因事派驻各乡的县吏,其主要职责是农月劝农(以至于史籍的编撰者会认为劝农掾是因时而设的‘春夏为劝农掾’),有时也被派遣去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陂塘田亩、新占民,以及协助审实私学等”。[108]私学木牍为我们进一步讨论劝农掾的职掌提供了新材料。

据牍6所记,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隐核的烝阳,[109]为小武陵乡“正户民”,烝阳“与妻汝俱居乡亿坪丘”。私学烝阳又见于“私学名籍简Ⅱ”简15,所记丘名作“1埣”。牍6是劝农掾上呈县功曹的文书,而简15是依据“举状”抄录的原始名籍简,字迹也比较潦草。我们认为,丘名当从牍6作“亿坪丘”。

然而,无论是“亿坪丘”,还是“1埣丘”,吴简中未见其他简例。与此相关的是,“亿丘”“坪丘”常见,如:

85. 入西乡亿丘谢□二年布一匹三丈八尺11(壹·6994)

86. 入西乡亿丘谢蒋二年财用1(叁·1161)

87. 入西乡还二年贷食嘉禾元年私学限米十二斛1嘉禾二年十月三日亿丘烝纹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潘虑受(柒·4218)

88. 入西乡嘉禾二年子弟限米廿七斛1嘉禾二年九月四日亿丘男子烝勋关邸阁李1(捌·2850)

89. 入小武陵乡私学限米十一斛三斗五冑毕1嘉禾元年十一月八日坪丘张仲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中(肆·1013)【注】“中”为朱笔迹。

90. 入小武陵乡私学限米五斛冑毕1嘉禾元年十一月一日坪丘男子吴平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中(肆·1014)【注】“中”为朱笔迹。

“亿丘”属西乡(简85—88),“坪丘”属小武陵乡(简89、90)。“亿丘”并不属于小武陵乡,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为何能安排岁伍谢1去隐核居住在西乡亿丘烝阳呢?从吴简的记录来看:

91. □集凡小武陵、西二乡新住限佃卅四户口食卌一人故户中□(贰·35)

92. 小武陵、西二乡1(叁·4173)

93. 小武陵、西二乡谨列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毕要簿(柒·3131)

小武陵乡与西乡常一起编连为簿,两乡的关系非常密切。劝农掾同时负责两乡事宜的情形在吴简中也有记录,如:

94. 广成乡劝农掾区叩头死罪白,前被(?),绞二乡粢租米有入上道言(柒·2629)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同时督促“二乡”输送租米。安部聪一郎指出,在嘉禾四年八月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的过程中,区光兼任广成、平乡二乡劝农掾。[110]广成、平二乡编连在一起的簿书有:

95. 广成、平二乡谨列所领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毕簿(柒·3254)

据此,吴简中存在一人兼任二乡劝农掾的例证。

安部聪一郎还指出,与劝农掾存在共通性的典田掾也兼理二乡事务。[111]在嘉禾六年正月户品出钱簿中,典田掾蔡忠兼理中乡、都乡的户品出钱,简例如下:

96. 中乡大男张信故户中品出钱八千侯相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4182·117正/18)

97. 都乡大男郑□新户中品出钱九千侯相 已[112]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典田(掾蔡忠)……(贰·2911正/17)

98. 1□(都)萏新户□……□百九十四侯相 [113]……年正月十二日典田掾蔡□(忠)1(贰·2910正/17)

总的看来,孙吴时期一人兼任二乡劝农掾、典田掾是存在的,且二乡的组合一般是稳定的,如小武陵乡与西乡(参简91—93)。又如桑乡与乐乡:

99. 入桑、乐二乡嘉禾二年布九十七匹一丈一尺(贰·6226)

100. 桑、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租税襍米已入未毕要簿(柒·2990)

这应与二乡地理位置临近有关。

牍6中,隐核对象烝阳的户籍在小武陵乡,居处在西乡亿丘和小武陵乡坪丘,因为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兼理小武陵、西二乡,所以,他能够直接安排岁伍谢1在亿丘和坪丘隐核烝阳及其妻汝。

“戊戌记”“壬寅书”与落款日期干支。“戊戌记”“壬寅书”是以纪日干支命名的文书。楼劲对干支诏书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以干支为诏书名称的现象,是汉末(安、顺帝时期)开始流行的,魏晋时期最为常见”,并扩展至对各种官文书的称谓。[114]我们还能为此提供其他的证据,如《乙瑛碑》云: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臣稽首以闻。

制曰:可。

□□□□季高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

字意伯

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鲁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叩头死罪敢言之:

司徒司空府壬寅诏书,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上司空府。[115]

元嘉三年(153)三月廿七日壬寅,司徒吴雄、司空赵戒将鲁相乙瑛的上书奏请皇帝,获得批准后,并于当日将诏书下发鲁相。该诏书被称为“壬寅诏书”。又如《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载:

建初元年,地震,(东平宪王)苍上便宜,其事留中。帝报书曰:“丙寅所上便宜三事,朕亲自览读,反覆数周,心开目明,旷然发矇。”[116]

在东汉章帝的报书中,以干支“丙寅”命名刘苍的上书。无论是“壬寅诏书”,还是“丙寅书”,不可能在一日内就完成文书的上奏、批复和下达的行政流程,其干支日应当是上奏的日期,即所谓“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丙寅所上便宜三事”,具体而言,应当是负责文书事务的尚书以收到上书的干支日期来命名这件公文。由此看来,东汉时期,负责文书的机关可能以收发文书的干支来为文书命名,这可能是一种习惯做法。

牍6“记”云“发遣州私学烝阳诣廷”,因私学的审实由县廷负责,故“记”应是临湘侯国给诸乡劝农掾下达的干支记。据牍6落款日期“廿”,“记”应当是临湘侯国在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行下的“记”文书。

“壬寅书”在“举私学簿”中也有出现,如:

101. □下壬寅书……1(肆·4539·16/5)

102. ……嘉禾二年十一月八日县(?)功曹[117]蔡珠白言答壬寅[118]书催促

……襍署吏清公、马[119]□□□□□举[120]私学草,修[121]行吴赞□[122](肆·3993)

据牍6“发遣州私学烝阳诣廷”,“壬寅书”可能是荆州下达的文书。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披露了一件私学木牍文书的部分内容:

牍10. 模乡劝农掾鉏霸叩头死罪白:被辛丑书曰:发遣州所举私学陈风……风本乡常领正户民,岁岁随官(宫?)调役,又不晓书画,愿曹列言府,留风复民役。(牍·223)[123]

牍10云“发遣州所举私学陈风”是“辛丑书”的规定。“辛丑书”与牍6所记“壬寅书”的干支相差一日,处理的却是同一件事。对于同一事务,荆州方面似乎不太可能在前后两日下达两份文书。孙吴黄武二年(223),“改四分,用乾象历”。[124]乾象历每年有六、七个月的朔日比四分历提前一天。吴简中,不少简例记录的朔日干支与四分历相合,而比乾象历晚一天,例如:简壹·2030“黄龙三年七月十八日戊子书”、肆·4752“黄龙三年十月十六日乙卯书”、叁·1522“嘉禾二年三月十七日戊寅书”。[125]这表明四分旧历很可能仍在孙吴行用。由此看来,导致下达相同规定的文书分别以前后干支日“辛丑”“壬寅”命名的原因,很可能是孙吴地方行政并用乾象新历与四分旧历。[126]

文书的名称“书”与“记”,性质相近。按《广雅·释言》“书,记也”,[127]从字面意思来看,“书”“记”义同;再按《论衡·对作》“奏记转易其名谓之书”,[128]文书名“书”“记”又可转易。不过,从西北汉简所见文书实物来看,“书”指较严谨的通行文书,而“记”的书写相对较为随意。[129]

“户籍”(牍6)、“户牒”(牍8)、“黄簿”(牍3),为我们深入认识简牍时代的户籍定名提供了重要材料。据牍6,隐核“户籍”是确定“本乡政户民”的基本方式;牍8中,判定“本乡民”的依据是“过年占上户牒”;而牍3中确定番倚为“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需要通过“黄簿审实”。总的看来,“户籍”“户牒”“黄簿”是确定“正户民”的基本依据,与现在我们所理解的“户籍”关系十分密切。

吴简所记“户籍”“户牒”“黄簿”有何区别呢?对于“籍”“簿”之分,秦汉魏晋时期,“籍”一般专指名籍简册,籍疏人名户口等;而“簿”指代较为宽泛,统计、簿疏文书类聚,又多指在日常行政中广泛运用的各类官文书。[130]而“牒”,据《说文·片部》“牒,札也”,[131]本指简札。如户品出钱简背面记录的“牒”:

103.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4163·98背/18)

104.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4164·99背/18)

即指单枚户品出钱简。“牒”也可指册籍,如《韩非子·大体》:“豪杰不著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记年之牒空虚。”[132]吴简中常见“为簿如牒”的记录:

105. 鑢师□师□师锦师母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 见(壹·5948)

“牒”又可指簿籍。据此,“牒”既可指记录单个人身份信息的简札,又可指(若干家庭的)户口簿籍,如:

106. □湘言男子陈颀新客牒吴昌县1(贰·4167)

107. □□□□□吉等五人□有户牒应□……十七人各县□户(叁·7251)

简106记录了“男子陈颀”新来临湘客居时登记身份信息的“牒”;而简107应是五人的户口簿籍。

“隐核新占民簿”中有“户籍”“户牒”的记录:[133]

牍11: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案文书,辄部岁伍五京、、毛常等隐核所部。今京关言:州吏姚达、诚裕、大男赵式等三户口食十三人在部界。谨列人名口食年纪右别为簿如牒。谨列言。宋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户 曹(肆·4523①·19/5)
十二月十八日白

108. 1□生子受居比郡县者,□□□著户籍与众1(肆·4460·42/5)

109. 1□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牒分别1(肆·4474·56/5)

110. 1□□著户籍,督条列人名年纪为簿。忠等文书1(肆·4482·64/5)

111. 1诸郡生子受居比郡县者方远客人皆应上户籍(肆·4490·72/5)

112. 1居方远应占著户籍,督条列姓名(肆·4492·74/5)

113. 1□书到,亟促依书录著户籍众民为例(肆·4493·75/5)

同一簿书中记录的“占上户籍”(牍11)、“占上户牒”(简109)、“占著户籍”(简112),三者的含义应当基本相同。“户籍”与“户牒”所指的事物应当是大致相同的,只是户牒有时可以单指一人的户口简或一户的户口册。

在户口簿籍中,还有这样一枚简:

114. 右一户,口食四人。本罗县界民,以过嘉禾三年移来部界佃种,过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134]

此户“罗县界民”于去年嘉禾三年移来临湘侯国某乡部界佃种,并于当年底“占上户牒”,从而落籍成为当地领民。总的看来,“占上户牒”“占上(著)户籍”是制作“户籍”“户牒”的基础性工作,新占民随即编户为正户民。[135]因此,通过核查户籍或者“占上户牒”的手续,可以确认正户民的身份。

至于“黄簿”,迄今最早见于走马楼吴简,[136]除牍3之外,还有其他简例:

115. ·右黄簿吏民卌户口食一百八十人(贰·4659/19)

116. 右黄簿民合廿八户口食二百一十四人(柒·5191)

117. 右黄簿民卌九户口食二百廿九人(捌·495·14)

与此格式相似的户口结计简及其分计简如:

118. 右新占民合[137]廿二户口食一百卌六人(柒·5597)

119. 其十七户新占民户 下品(柒·4045)

简116与118皆为揭剥图柒·图42中的简,属于同一户口簿籍。“黄簿民”与“新占民”应当是两类不同的编户民,对应的应当就是吴简中常见的“故户”民与“新户”民。[138]“黄簿”记录的应当就是常年在当地居住的故户民。因此,南乡劝农掾番琬能够依据“黄簿”审实番倚是否正户民。

总之,吴简中记录的“户籍”“户牒”即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官方登记户口人数的基本册籍”,“户牒”有时用来单指个人的户籍简。而“黄簿”应当是专门登记常住编户民的户口簿籍。

岁伍(牍6、7)。岁伍应是一种职役。[139]据牍6—7的记录,岁伍受劝农掾的安排去隐核私学。之所以由岁伍直接负责隐核私学,是因为岁伍不仅掌握在籍吏民的信息,而且有核查“方远授居民”及派驻乡界州吏的职责。[140]在户口簿籍中,常见岁伍领吏民,如:

120. 右岁伍卒□领吏民八十八户(贰·519)

121. 1□岁伍番祝领吏民五十五户(贰·619)

122. ·右岁伍谢胥(?)领吏民七十五户  1(贰·1105)

在“隐核新占民簿”中,岁伍受劝农掾的指派去隐核方远授居民(参牍11);在“隐核州吏父兄子弟簿”中,岁伍受劝农掾的指派去条列州吏父兄子弟的相关情况,如:

牍12:1南乡劝农掾谢韶被书条列乡界州吏父兄子弟年一以上状处为簿,辄部岁伍潘祇、谢黄、巨力、谢琕、陈鲁等条乡领州吏父兄子弟合十二人,其二人被病物故,一人先给郡吏,一人老钝刑盲,七人细小,谨破莂保据,无有遗脱,年纪虚欺,为他官所觉,韶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六日破莂保据。(捌·3342①)

岁伍有管领编户民和外来者的职能,而私学的来源既有正户民给私学,又有选举遗脱、放散(编户之外的流民)为私学。因此,岁伍的职能决定了他们是直接隐核、审实私学的合适人选。

“政户民”(牍6)、“正户民”(牍7)、“正户五”“本乡民”(牍8)、“本乡领民”(牍4)皆为编户民的不同称谓。“政户民”即“正户民”,“政”“正”字通,如《荀子·王制》:“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政读为正。[141]正户民即国家的编户民。

至于“正户五”,因其他私学木牍皆记为“正(政)户民”,这里“正户五”之“五”可能为“民”之讹写。或者“正户五(伍)”即“民伍”,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七年)三月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142]“正户民”“正户五(伍)”“民伍”皆指编户民。

“本乡民”乃“本乡领民”的省写。“领”带有记录之意。[143]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的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144]户籍由乡部制作,正本藏乡,副本藏县。本乡领民,当即本乡登记在籍之民,亦即编户民。

“与不”(牍6、8),即“与否”。如《三国志·魏书·卢毓传》载:“得其人与否,在卢生耳。”[145]牍6“并□□户籍与不”当指是否录著户籍。牍8“列处男子龙攀是正户五与不分别言”,“列处”,即列置,处置,安置,如《新书·匈奴》:“将必以匈奴之众,为汉臣民,制之令千家而为一国,列处之塞外。”[146]男子龙攀是“列处”的对象,原来的身份应是遗脱、放散。龙攀是如何处置的,县廷尚未掌握相关情况,因此,责令劝农掾判定龙攀是不是正户民,并分别陈报。从下文“过年占上户牒”来看,龙攀于去年自己申报落籍而成为中乡领民。

“从来积久,素无到者。”“从来”,即来历、来路。如《史记·大宛列传》:“募吏民毋问所从来。”[147]“积久”指经历很长时间。如曹植《赠徐干》诗:“亮怀玙璠美,积久德逾宣。”[148]类似“从来积久”的用法,在史籍中常见,如《魏略·西戎传》曰:“氐人有王,所从来久矣。”[149]结合“著户籍与不”来看,“从来积久”应指著录于户籍居处在当地已很长时间。“素无到者”则相反,指向来没有来到这里的未著录户籍者。

“皆会月十五日。”“会”当即限期集议,为秦汉以来行政过程中常见的办公方式。“皆会月十五日”规定了以月十五日为期限。这里的“会”具体而言应当是县廷在此期限前进行集议。例如牍9左下双行小字“正户民”上两字,徐畅据红外图版补“张游”。如果补释不误,此张游就应当是牍6所记的张游。据牍5所记,十一月十五日都市掾潘羜仅知道张游的行踪。从“皆会十五日”来看,张游应当在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就被“摄录”送诣县廷。如果壬寅书的规定得到严格的执行,那么,牍5记录的“十二月廿一日白”应当不是期会集议的时间,而是议请向临湘侯国相郭君禀白的时间。由此看来,对于确定私学张游是否发遣而举行的期会集议,可能经过了六天的讨论和处理,最终才有结论。

“单身”(牍6)。吴简中的“单身”又见于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和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如:

123. 镰佐攸利硕年卅四 单身(叁·2385)

124. 军吏雷赞年廿六 单身(叁·2970)

吴简所记录的“单身”,学界一般理解为“一身”,[150]指无家属或不与家属在一起。如兵曹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中记录的“单身”,是指没有家属随行的师佐,反映了孙吴为了防止师佐亡叛而强制其家属随行以作为人质,体现了孙吴对师佐的人身有严格的控制。[151]从牍6来看,烝阳与妻汝俱居乡亿、坪丘,却有“单身”身份。据此,我们认为,同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记录的“单身”指无父兄子弟人员相似,[152]烝阳之所以是“单身”,是因为其家户中无其他可役使的人员。我们还可以从使役的角度来理解“单身”身份。

“录”(牍6、7),“摄召”(牍7),“摄录”(牍4)。从私学木牍文书的记录来看,牍6“当录阳送诣廷”,牍7“摄召私学刘银送诣廷言”“辄部岁伍李孙录银”,牍4“摄录私学索簟诣廷言”的含义相近,即“摄录”需要审实的私学送诣县廷。牍4“摄录”相当于牍7“摄召”和“录”。

“摄录”,有拘捕之义。如许迪割米案中,因许迪盗卖官盐,“据科弹治罪法”应“摄录”其家属,有的家属被没入为生口,如:

125. 录迪考实辞情,据科法所应(捌·4192)

126. 摄录小、让、1没入为生口,并核妾年纪,家中人悉如与不,诡责八、冰(捌·4209)

“摄”与“录”单用时,也有拘捕之义,如:

127. □当以□入死罪受罪实,当所从记到卫,促县摄宛等(肆·3593)

128. 乞严下隽录小、让、1为生口,诡责、冰(捌·4125)

由此看来,“摄录”“摄”“录”在据法治罪时皆可指“拘捕”。

不过,在举私学的过程中,孙吴规定选举遗脱为私学,遗脱虽然是编户之外的流民,但是,选举私学时并无治罪之意。只是孙吴要求发遣部分举遗脱为私学者送诣建业宫。由此看来“摄录”“摄召”“录”私学送诣县廷即使带强制之意,也很难说是拘捕。从吴简其他简例来看,“摄”“录”还有执持、管领的含义,例如:

129. 草言府:摄铁作部师佐父母妻子合男女人四百廿□□ 1(柒·4380)

130. 草答诏:录郡吏步□家尺口传送诣宫事 1(捌·292)

131. 1□劝农掾蔡忠付□丘比伍吴斑守录,若折咸斑自备(肆·5520)

简129记录了府管领铁作部师佐父母妻子的人数,简130记录了诏令执持郡吏一家传送诣宫,简131所记“守录”即守护、管领。据此,我们认为,私学木牍文书所记录的“摄录”“摄召”“录”私学送诣县廷,应当并非拘捕,而是强制性地执持和招致、管领私学送至县廷。

“阳为家私使,负税米诣州中仓输入未还,尽力绞促。”“”指运输,传送,如《史记·平准书》:“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司马贞《索隐》:“乐产云:度,犹运也。”[153]“绞促”,紧急催促,如《后汉书·寒朗传》论:“夫正直本于忠诚则不诡,本于谏争则绞切。”李贤注:“绞,急也。”[154]这句话的意思是,烝阳为自家私事而外出,运输所欠负的税米输入州中仓而没有回来,谢1一定尽力紧急催促烝阳尽快回来,以便尽早摄录烝阳送诣县廷。

综上所论,兹将私学木牍文书6—8疏解如下。牍6: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向功曹禀白,县廷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戊戌发出的“记”文书规定:各位劝农掾在哪一天接到了荆州在嘉禾二年九月戊子朔十五日壬寅下达的文书,遣送荆州传召的私学烝阳至临湘县廷,并审查烝阳是否已经著录户籍,是长期居住在当地,还是从来没有到过这里,根据已有的户籍核查烝阳本人,相关情况于月十五日之前县廷举行期会集议。根据文书的指令,文腾安排岁伍谢1根据户籍核查烝阳,现在谢1报告:烝阳是小武陵乡的编户民,家中没有其他可以使役的男性成员,与其妻子汝一起居住在西乡亿丘(也属劝农掾文腾管辖的领域)和小武陵乡坪丘,向来不是编户之外的流民,按规定当执持烝阳送至县廷。然而烝阳为自家私事外出,运输所欠负的税米输入州中仓没有回来,谢1一定尽力紧急催促烝阳尽快回来。文腾再次汇报,谢1等待烝阳回来就将他送至县廷。文腾在十一月廿八日甲寅将此文书送诣县功曹。

牍7:南乡劝农掾番琬禀白,接到功曹的敕令,执持私学刘银送至县廷。根据文书的指令,番琬安排岁伍李孙等人执持刘银。李孙现在报告:刘银是南乡编户民,不是编外之民。希望县功曹禀报郡府。番琬在十一月廿四日庚戌将此文书送诣县功曹。

牍8:中乡劝农掾五1禀白,接到功曹的敕令,需要安置的男子龙攀现在是不是编户民,是与不是分别陈报。根据文书的指令(进行审查),龙攀现在是中乡编户民,去年他自己申报在本乡落籍定居,特此慎重汇报。五1在十一月廿四日庚戌(或十一月廿二日戊申)将此文书送诣县功曹。

下面再来分析牍9。“君教”,吴简中常见的公文用语。“君”应指临湘侯国相,简9记录有“嘉禾二年十二月五日临湘侯相君、丞”,此外还有:

132. 嘉禾二年十二月壬辰朔卅日辛临湘侯相君、丞[155]叩头死罪敢言之(肆·1476)

此两人即牍9中的“君”和“丞琰”。此时临湘侯相吴简中常记为“郭君”,如:

133. ·右连年逋空襍米三千五百二斛三斗八升□合□侯相郭君、丞区让(肆·1230)

134. 相郭君、丞唐(?)祁、录事主者周岑、石彭、谢进(肆·1297)

书佐似乎不会直书尊长之名,“君教”之“君”应作敬称解。如嘉禾元年临湘侯国相之名为“靖”(简壹·4396正、4410),但未见“靖教”之例。又如吴简中有“府君教”(贰·3620)的记录,“府君”即对郡太守的尊称,《三国志·魏书·华佗传》云:“广陵太守陈登得病,胸中烦懑,面赤不食,佗脉之曰:‘府君胃中有虫数升。’”[156]“教”,乃行下文书的一种,为长官对下的告谕,如谢承《后汉书》云:“(伍孚)为郡门下书佐,其本邑长有罪,太守使孚出教,敕曹下督邮收之。孚不肯受教,伏地仰谏曰:‘君虽不君,臣不可不臣,明府奈何令孚受教,敕外收本邑长乎?更乞授他吏。’”[157]

“丞琰”,即临湘侯国丞(简9、132),其姓名为“丁琰”,如:

135. 丞丁琰□1(壹·6095)

136. 1丞丁琰1[158] 1(贰·4472)

137. 丞丁琰[159]□□□□□(叁·8404)

138. 1□君唯[160]代还宫丞丁[161]1固(疢痼)[162]不视事(肆·4010)

139. 1□丞丁琰[163]1固还宫(肆·5518)

“如掾”,“如”,往、去之义。“掾”,东汉、三国时期多为职名,为部门的主管者。而这里应作动词解,此种用法在汉简中多见,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164]“掾”当作办理、处理解。

“期会”,约期聚会(集议),为秦汉以来行政过程中常见的办公方式。此“期会”当从下,与“掾”连为“期会掾”一职,如:

140. 期会掾烝若、录事掾陈旷校(肆·1167)

141. 期会掾烝若、录事掾陈旷校(肆·1305)

核对图版,简140、141上栏留空,简文皆从上编痕处开始书写。“期会掾”同“录事掾”一样为职名。与牍9格式相同的文书还有:

142. 君教 丞纪如掾,录事掾潘琬、典田掾烝若校

      主记史栂 综省1[165]

“录事掾”“典田掾”皆为职名,“录事”“典田”自然不应从上读,此亦可证牍9“如掾”后“期会掾”为职名。“期会掾”一职,迄今为走马楼吴简中所仅见。不过,自汉代以来,某些职能部门就设有掌管期会的官吏。如《续汉书·百官三》少府条:“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录文书、期会。”[166]《续汉书·百官五》州郡条:“主记室史,主录记书,催期会。”[167]《宋书·百官志下》:“(部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今略如之。”[168]简142中就有“主记史”一职。我们认为,孙吴在“主记史”之外,还设置了专理期会之职的“期会掾”。“期会掾烝若”后来又担任了“典田掾”(简142)、“都典掾”(简148)。

“录事掾”,顾名思义,为负责书记、总录官署文簿的主管。该职在汉魏史料中常见,如中平二年(185)《曹全碑》记有“录事掾王毕”,[169]中平五年《巴郡太守张纳碑阴》题名有“录事掾江州王1”。[170]又《三国志·吴书·吕岱传》云:“(孙)权亲断诸县仓库及囚系,长丞皆见,(吕)岱处法应问,甚称权意,召署录事。”[171]此“录事”当即“录事掾”之类的职位。“录事掾陈旷”在审理许迪案中任“中贼曹掾”。[172]录事掾陈旷应与期会掾烝若一起,在这次期会行政过程中主要负责“校”,即“校簿”,核查、审阅文书。《三国志·蜀书·杨戏传》引《襄阳记》曰:“(杨颙)入蜀,为巴郡太守,丞相诸葛亮主簿。亮尝自校簿书,颙直入谏曰:‘……今明公为治,乃躬自校簿书,流汗竟日,不亦劳乎!’”[173]

“兼主簿刘恒省”,主簿在汉魏之际中央及郡县官署普遍设置,为门下吏之首,是极为亲重之官。从上引《芗他君石祠堂题字》“修身仕宦,县诸曹、市、主簿、廷掾、功曹,召府”来看,[174]县主簿位在诸曹掾之上,是属吏中地位尊高的大吏,与功曹同为纲纪,《晋书·孙铄传》云:“(孙铄)少乐为县吏,太守吴奋转以为主簿。铄自微贱登纲纪,时僚大姓犹不与铄同坐。”[175]其职掌,按《续汉书·百官一》太尉条“黄1主簿录省众事”,《续汉书·百官四》司隶校尉条“主簿录1下事,省文书”,[176]韦昭《辨释名》“主簿,主诸簿书。簿,普也,普关诸事”,[177]县主簿的职责亦当相仿,主要负责记录、检阅文书簿籍。牍9“兼主簿刘恒省”,即刘恒兼领主簿一职,在这次期会过程中主管文书的检阅。

刘恒的本职,据《竹简〔柒〕》相关简文的记录:

143. 1□□□苦腹心踵病事

二月廿一日功曹史刘(?)白(柒·1429)

144. 1蔡忠、区光等□□□私学谢(?)等十一人事

正月十九日功曹史刘□(柒·2963)

简144“功曹史刘□”末字难以辨识,徐畅认为也是“刘恒”,[178]可从。据此,牍9刘恒当以功曹史兼任主簿。之所以这样安排,恐怕还是因为牍9是处理“举私学”的文书,而这类事务与功曹密切相关,于是以功曹史刘恒来兼任。以相关曹吏兼任主簿,在吴简还有其他简例,如:

145. □月二日谦[179]主簿蔡 白(叁·2326)

146. 1[180]主簿尹桓省1(叁·4056)

尹桓曾任曹史(壹·1059)、(左)户曹史(叁·3956、7796),以尹桓为兼主簿,可能也是因为所处理的事务与兵曹、户曹有关。值得留意的是,兼主簿刘恒、尹桓后来都迁任主簿:

147. 主簿刘 恒□(肆·1274)

148. 君教 丞1固还宫,掾烝循、潘栋如曹,都典掾烝若、录事掾潘琬校

   已 主簿尹   桓省 嘉禾四年五月廿八日乙巳白[181]

【注】“君教”上覆盖有浓墨批字。“已”为批字。

由此看来,孙吴时期,由曹吏迁转为主簿前,很可能会以兼主簿的名义试守该职。

牍9左下双行小字“十二月廿一日白从史位周基所举私学□□正户民不应发遣事,修行吴赞”记录了这次期会集议所处理之事。“十二月廿一日”为这次期会集议后禀白临湘侯相的日期,如上所述,当在嘉禾二年。“白”,告语,负责处理此事的四人向临湘侯国相郭君禀告。“从史位周基”,“从史位”一职,吴简中多见,除简34、35“从史位乐咨”外,还有:

149. 1□从史位廖咨……(贰·6974)

150. 阳吴向 1(肆·4081)

151. 武陵从[182]位宗贤[183]年廿五[184](肆·4515)

152. 从史位南郡董□年□ 1(肆·4585)

“从史位”在汉晋石刻中也常见,如东汉建宁四年(171)李翕《西狭颂》题名“从史位下辨仇靖字汉德,书文”,[185]建宁五年李翕《析里桥郙阁颂》题名“从史位□□□□字汉德为此颂”,[186]晋泰始四年(268)《南乡太守司马整碑阴》题名“从掾位”下有“从史位”多人,[187]欧阳修《南乡太守碑阴》跋尾云:“又有祭酒,有史书,有书佐,有修行,有从掾位,有从史位,有史,有小史等。”[188]“从史位”似低于史书、书佐、修行、从掾位,而高于史、小史。又《汉书·儿宽传》云“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颜师古曰:“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189]“从史位”当与“从史”相类,为随从散吏。

“周基”又见于牍2,当为同一人。周基原为监下关清公掾张闿的弟子,[190]南郡人,由张闿推举为私学,并称他“任吏”。“任”当作能、堪、胜任解,[191]“任吏”也就是具备为吏的必要技能、胜任吏职之意。结合牍9的记录,所举私学周基不久获取了从史位。同样的例证还有,“武陵从位宗贤”(简151)原亦为私学(简壹·43“1武陵宗贤□1”);而牍1中右郎中窦通举荐的“私学谢达”,似乎后来也出任“县吏”,如“1石下丘县吏谢达,佃田六町……”(5·231)。由此看来,所举私学出任吏职应是当时常见的现象。

不仅如此,从牍2和牍9来看,私学周基被选任为从史位后不久,也开始“举私学”。“私学”之后的两字因笔迹磨灭而不可辨识,当即所举私学的姓名。“私学□□”为“正户民,不应发遣”,与牍3和牍4所记录的“不应为私学”“不应给私学”情况不尽相同。在我们看来,所举私学是否正户民,最终关系到的是,私学是否应发遣。而审实私学及期会集议,最终也是为了决定所举私学是否应发遣。

文末“修行吴赞主”。“修行”一职,汉晋史料中常见,汉安二年(143)《北海相景君碑阴》题名“故书佐”下有“故修行”十九人,后列干、小史等;[192]前引欧阳修《南乡太守碑阴》跋尾“修行”低于书佐,而高于从掾位、从史位、小史等。西北汉简中“修行”亦常见,如:

153. 以修行除为玉门丞1(敦煌汉简861)[193]

154. 修行孤山里公乘范弘年廿一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王辅(居延汉简285.3)[194]

155. 修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禄年卅四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杨寿(居延新简E.P.T53:109A)[195]

《论衡·程材》亦有记载:“一县佐史之材,任郡掾史;一郡修行之能,堪州从事。然而郡不召佐史,州不取修行者,巧习无害,文少德高也。”[196]在王充看来“文少德高”是修行的重要特征。另据《汉官》记载:河南诸县有“循行二百三十人”,洛阳“循行二百六十人”。[197]《晋书·职官志》所记郡国及县属吏则有“循行”。[198]裘锡圭认为此“循行”是“修行”的误文,[199]至为确论。总的看来,“修行”应是低级属吏,地位高于从史位、私学。“修行吴赞”在吴简中多有记录,如:

156. 1□行吴[200](叁·4261)

157. 1□□□修[201]行吴赞吕1(肆·2907)

158. ……嘉禾二年十一月八日县(?)功曹蔡珠白言答壬寅书催促……襍署吏清公、马□□□□□举私学草,修行吴赞□(肆·3993)

简158记录了功曹史蔡珠禀报清公(当即牍2中的监下关清公)等人举荐私学之事,文末亦记录着“修行吴赞□(主)”(参牍9),表明所举私学由修行吴赞主管。私学由“文少德高”的修行主管,颇值得玩味,想必这些所举私学虽然胜任吏务,但还需要修养德行。

总之,牍9文书行政的过程是:临湘侯国相郭君下“教”,要求属下限期集议,处理从史位周基所举荐、由修行吴赞主管的私学□□是否应发遣一事。丞丁琰、功曹史兼主簿刘恒、期会掾烝若和录事掾陈旷为此进行了集议,讨论的结果是,从史位周基所举荐的私学□□是正户民,不应发遣。期会由丁琰主持,烝若、陈旷负责记录和核查文书,刘恒负责文书最后的检阅工作,并将文书提请相郭君画诺、批复,本次文书行政至此结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举私学簿的内容构成、文书行政的过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然而,对于学界争议较多的调查、期会集议过程中,私学与正户民、遗脱之间的关系,私学是否存在私人依附关系,尚未作正面的回应。下面,我们结合学界对审实私学的先行研究和举私学簿带给我们的新认识,讨论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