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举私学与占募
根据牍3的记录,南乡劝农掾番琬向县功曹汇报,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因为是正户民,不是遗脱,所以不应为私学。可见,按规定,“正户民”不应被举荐为私学,举私学的对象主要是户籍簿上没有登录的“遗脱”。因此,临湘侯国在发遣私学送诣宫时,会专门说明私学原来“无有名籍”(简10)。倘若举召“正户民”为私学,经过调查和期会集议,这些人并不会被发遣。这些未发遣的私学有专门的私学名籍简Ⅲ,仍称之为“私学”,所举正户民实际上仍获得了私学身份,只是留在了当地服役。因此,我们认为,地方官府在选举私学的过程中,官吏应选举遗脱为私学似乎并未被严格执行,只是发遣私学时才会严格限定其身份为遗脱,这应当是为了应付上级机构的追查。
官吏所举私学之遗脱或正户民身份,地方官府一开始并未作严格处理。这主要是因为,官吏严格按要求推举遗脱为私学并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举私学实质上是孙权要求官吏将依附于他们的遗脱贡献出来。可是,这又直接损害了官吏的利益,官吏不情愿应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时,地方长官既受到了皇权的逼迫,又面对着官吏的普遍抵制,在皇权与官吏群体的博弈中,主管者只好在兼顾双方的同时,寻找对策,将举私学应付过去。
当时本来就存在正户民“给私学”,其简例如下:
159. 弟……给私学 信妻大女利年卌二 (贰·1972)
160. 嘉禾五年绪中里户人公乘黄□年卅六筭一给私学(肆·678)
161. 嘉禾四年广成里户人公乘周符年廿二给州私学 (肆·2081)
162. 私学番胆年六十七 妻汝年五十二 子男生年五岁(捌·3643)
163. 阳贵里户人公乘私学□□年卅六筭一(柒·1793)
164. 吉阳里户人公乘私学□脱年卌二筭一聋耳(柒·1874)
165. 入广成乡故私学娄九二年限米十一斛胄毕嘉禾元年十月十九日□丘娄都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中(叁·3784)
166. 其五户私学新吏(肆·528/1)
167. 其三户私学吏子弟限(肆·701/1)
168. 其一户私学(肆·2829/3)
169. 其二户私学帅客(柒·5477)
户口简160—164不仅记录民爵“公乘”,有的还要纳筭,正户民给私学并无疑义。[202]而简165记录的“故私学”似乎表明编户民给私学有一定的期限,不必终身服役。既然正户民可以“给私学”,只要不发遣诣宫,主管者就可以上下其手,以此为幌子将官吏选举正户民为私学遮掩过去。
与正户民给私学看似捍格的是,牍4云:“(索)簟一名专,与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乡领民,不应给私学。”有研究认为,“本乡领民”指国家控制的正式户口,亦即所谓国家正户。索簟“不应给私学”表明“凡属国家正户民,均不应被征召、征发服私学之役”。[203]如此一来,就与简160—164的记录相矛盾。为此,我们不妨对于牍4进行重新解读。
我们认为,索簟“不应给私学”,问题出在“与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乡领民”之上。吴简户籍簿中常见分计简166—169,诸如简168这类“其一户”的分计简,迄今所公布的,都只记录一种身份。换言之,一户之内的男子通常只承担一类吏役。如:
170. 草言府大男五杭不是卒子弟不应给卒事 八月卅日兼兵曹掾潘因(?)白(柒·770)
171. 县吏黄讳年六十四 讳妻大女州年五十 讳子男原年廿九给县吏(陸·1066)
据简170,似乎只有卒子弟才有给卒之资格。[204]据简171,县吏黄讳之子黄原仍给县吏,孙吴嘉禾年间吏卒身份当逐渐具有代际传袭的趋势。至孙吴末年,陆凯视“分一家父子异役”为恶政而上疏孙晧。[205]据此,索簟与州卒潘止同居共户,就意味着必要时索簟应“给州卒”,或服与州卒相近的吏役,[206]但不应“给私学”,因为“私学”与“州吏”为两种不同的身份。同时,文书还强调索簟为“本乡领民”,记录在乡里户籍簿上,归乡吏管辖、统率,需要在本乡服民役,因此,官府不能征调去“为私学”,发遣送诣外地服役。由此看来,正户民“给私学”是有条件限制的,同其他给吏一样,一般从户品低下且未承担吏役的民户中选任。索簟不应给私学,并非因其正户民身份,而是其所在民户给州吏,其本人又需要在本乡服役,故不能“给私学”。
“给私学”一般记录在户口簿籍中,为经常性的吏役征派,应归户曹管理。而举私学很可能只是孙吴临时的举措,迄今吴简中的相关记录集中在嘉禾二年底,按要求针对的是“遗脱”,并被要求发遣送诣建业宫。如果正户民被推举为私学,并发遣至外地,就会影响当地的派役。所以,户曹最关心的,并非正户民在当地“给私学”,而是正户民被举为私学后,是否被发遣至外地。易言之,户曹并不关心正户民的私学身份,关切的是他们应留在当地服役。因为一旦发遣至外地,就会影响户曹征派赋役的职能。为此,户曹会对发遣正户民私学进行申诉,如:
172. 户曹言□遣私学谢达本正户民不应□遗脱□□事 □月八日领户曹……白(柒·1464)
173. 户曹言部典田掾蔡忠吴乐区光答私学廿人事 三月廿六日领书佐鲁堂封(柒·4433)
简172原注“‘遣’上□左半残缺,右半从‘攵’”,[207]吴简中“殳”常写作“攵”,该字当释作“发”,“发遣”一词吴简中常见(如牍3、5)。对于“不应□遗脱”,既然谢达为正户民,按牍3的记录,就应写作“不为遗脱”,而不必记作模棱两可的“不应”。按牍9的记录“正户民不应发遣”,“遗”“遣”形近易讹,我们认为“不应”后亦为“发遣”(“不应发遣”又见于简叁·8399、8400、8402、8407等)。结合举私学簿的内容,其文意大致是,户曹申诉,功曹将要发遣私学谢达,但谢达原本是正户民,不为遗脱,不应发遣。如前所述,私学谢达最终没有被发遣,而是在当地选任为县吏(简5·231)。
由此看来,成为“私学”的途径主要有二:一为主要由功曹主持的“举私学”,按规定其对象限定为“遗脱”,且可能会发遣送诣宫或大屯;二为主要由户曹操办的“给私学”,其对象是部分“正户民”,在当地服役。然而,这两种看似并行不悖的途径,却引发了许多纷争(参牍3—5、9),其申诉与核查的重点则是:“正户民”是否应选举为私学,又是否应发遣。
举遗脱为私学,是孙吴安置流民的一项措施。令人疑惑的是,安置流民最常见的且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政府下令“占上户籍”,令流民就地入籍,如吴简中明确记录有“新占民户”(贰·3186、3198),规定了“方远客人皆应上户籍”(肆·4483)、“受居方远应占著户籍”(肆·4492);而私学名籍简Ⅰ记录的籍贯,将私学名籍简Ⅱ中籍贯原为长沙、居处在临湘的私学,皆登记为“临湘”,很可能也将遗脱私学就地落籍。那为何孙吴不直接这么做,却先要求官吏按秩级推举人数不等的遗脱为私学呢?侯旭东将吴简私学与孙吴的占募、领客制联系起来进行讨论,拓宽了研究思路。[208]本章在此基础上,申论举私学纷争背后所反映的孙吴皇权与将权之间的占募之争。
汉魏之际,社会动荡,流民现象较为严重。在孙吴建国的过程中,流散、遗脱为孙氏及其将领募兵的重要来源。孙策认识到“汉祚中微,天下扰攘,英雄俊杰各拥众营私”,于是,他向袁术求其父孙坚遗部,从其舅丹杨太守吴景,“收合流散,东据吴会”,[209]又遣孙氏宗族如孙辅等人“招诱余民,鸠合遗散”。[210]孙氏势力得以迅速壮大。孙权统事之初,又遣诸将凌统、潘璋、朱桓、陆逊等召募遗散、伏匿,以为部曲。[211]召募遗散、伏匿即推行“占募”。以凌统为例。建安二十年(215),孙权率军征合肥,为魏将张辽所败,赖凌统率亲近三百人捍卫才得还。事后,凌统“痛亲近无反者,悲不自胜”,孙权“倍给本兵”,以示安抚。至于“倍给本兵”,似乎并非仅调拨军队给凌统,还允许了凌统进行“占募”。据《凌统传》载:
统以山中人尚多壮悍,可以威恩诱也,权令东占且讨之,命敕属城,凡统所求,皆先给后闻。统素爱士,士亦慕焉。得精兵万余人。[212]
“山中人”指的是山越及逋亡,是“正户民”之外的遗脱。孙权令凌统“东占且讨之”。“占”,按《汉书·宣帝纪》“流民自占八万余口”,颜师古注“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213]《后汉书·明帝纪》“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爵)一级”,李贤注“占,谓自归首也”,[214]凌统“东占且讨之”,便是将山中遗脱入籍,以充兵役,亦即所谓的“占募”。不仅如此,孙权还敕令属城“凡统所求,皆先给后闻”。“给”,可能与吴简中常见的正户民任“给吏”(包括“给军吏”“给州卒”等)有关。孙权既然已经允许凌统占募遗散,似乎不应敕令所在郡县满足凌统所求,供应给吏。因为孙权一般只允许诸将“鸠合遗散”,如陆逊部伍东三郡,遭到了会稽太守淳于式的控告,称他“枉取民人,愁扰所在”,[215]说明孙权并不允许将领强募编户民。这与吴简中正户民不应举私学,更不应发遣的要求相一致。孙权例外地允许凌统征调编户民,应当是对凌统以死护卫的特殊嘉奖。凌统也利用此机会大开占募,原来他痛失亲近约三百人,通过占募居然得精兵万余人!
孙氏及诸将通过召募遗散,征讨山越、宗部,分割劳动力,并确立了分配利益的领兵与复客制度,[216]这固然迅速壮大了军事实力。然而,听任将领占募(孙吴立国后,占募逐渐从募兵转变为纠集部曲、私客等依附者),容易导致诸将势力过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即使孙权父子极力加强皇权,后来邓艾仍认为“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217]这反映了孙吴皇权与将权长期共存的事实。不过,共存的背后充满了斗争,孙权与诸将围绕着占募权就展开了博弈。据《吴书》记载:
骠骑将军步骘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权以问(潘)浚,浚曰:“豪将在民间,耗乱为害,加骘有名势,在所所媚,不可听也。”权从之。[218]
步骘屯沤口在黄武五年(226)至黄龙元年(229),值孙权称帝前后。此时不仅三国鼎立的格局业已形成,而且孙吴政权日趋稳固,社会也逐渐安定下来,遗散日渐稀少。在这种情形下,步骘“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乞募的显然并不止“流散”“伏匿”。因步骘为临湘侯,又屯兵长沙沤口,一旦孙权应允他占募,长沙郡县会尽力满足步骘所需,大量正户民就会通过募兵的途径成为步骘的部曲。孙吴豪将分驻各地,如果任由他们召募,不仅会导致编户民减少,强宗豪族也很可能会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东汉末年以来军阀割据的殷鉴不远,于是,孙权以担心募兵耗乱民间、在所所媚为由,拒绝了步骘的请求。
孙权不但不允许步骘召募增兵,而且开始普遍禁止诸将占募。黄武年间骆统上书称:
尤以占募在民间长恶败俗,生离叛之心,急宜绝置,权与相反复,终遂行之。[219]
占募之所以“在民间长恶败俗,生离叛之心”,从凌统、陆逊占募的情形来看,诸将占募时采取讨伐、清剿等暴力手段应是普遍的做法,强征编户民为兵也应是经常的现象。至黄武年间,社会日趋安定,遗脱渐少,在此情形下,即使允许诸将严格按规定占募遗脱以为兵,其难度也只会越来越大,以致后来诸葛恪感叹“国家劲兵之地,皆已空尽”,[220]再开展占募无疑会将大量的正户民强募为豪将部曲,影响编户民的稳定、政权的稳固。
孙权绝置诸将占募不仅是维稳,还有通过限制诸将募兵权以削弱将权,达到巩固王权的目的。他之所以与骆统反复磋商,恐怕是因为王权尚未壮大到能急促地削弱诸将实力。事实上,孙权压抑诸将招致了豪将的不满。陆逊上疏陈时事曰:
顷年以来,将吏罹罪,虽不慎可责,然天下未一,当图进取,小宜恩贷,以安下情。且世务日兴,良能为先,自非奸秽入身,难忍之过,乞复显用,展其力效。此乃圣王忘过记功,以成王业。[221]
孙权称帝后,偏安一隅,对待将吏的态度不再是忘过记恩,而是科法严惩。然而,因豪将权力过大,孙权限制诸将募兵权的进展似乎并不顺利。据《陆逊传》记载:
(嘉禾)六年,中郎将周祗乞于鄱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与召,恐致贼寇。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祗,攻没诸县。豫章、庐陵宿恶民,并应遽为寇。逊自闻,辄讨即破,遽等相率降,逊料得精兵八千余人,三郡平。[222]
孙权此前已绝置诸将占募,中郎将周祗居然敢乞募于鄱阳!鄱阳时归陆逊管辖,陆逊明知“此郡民易动难安”,周祗募兵却能成行,势必得到了陆逊的默许。陆逊实际上违反了孙权的禁令。周祗募兵导致民变,陆逊则借此机会“料得精兵八千余人”。不仅陆逊如此,据吴简的记录,地方官府发遣生口、叛士、罪人、私学等送诣军屯(参简72—74),虽然这些人口身份特殊,但是,从本质上说也是将吏占募部曲。可见,即使孙权绝置占募,诸将也仍然在想方设法开立占募,壮大部曲。陆逊的违逆之举,招致孙权的猜忌。陆逊去世后,孙权还“以杨竺所白二十事问(其子陆)抗,禁绝宾客,中使临诘”。[223]
陆逊嘉禾六年的募兵属非常之举,此后,诸将募兵在《吴书》中鲜见。而吴简所记录的发遣遗脱及身份特殊人口送诣大屯的人数也并不多。孙权绝置诸将占募应收到了成效,使兵权逐步集中到中央。后来诸将计划增兵,不再是请求召募兵卒,而是乞求中央调拨军队。如陆抗临终上疏云:
臣往在西陵,得涉逊迹,前乞精兵三万,而主者循常,未肯差赴。自步阐以后,益更损耗。今臣所统千里,受敌四处,外御强对,内怀百蛮,而上下见兵财有数万,羸弊日久,难以待变。[224]
陆抗在请求中央调拨精兵三万而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并未如其父陆逊一样强行募兵,而是再次上疏乞求增兵。这恐怕是孙权通过禁绝诸将占募等手段,削弱将权的结果。
耐人寻味的是,孙氏绝置诸将占募,自己却大开占募,还让宗室诸王掌兵,努力扩大皇室的军事实力。陆抗称:
臣愚以为诸王幼冲,未统国事,可且立傅相,辅导贤姿,无用兵马,以妨要务。又黄门竖宦,开立占募,兵民怨役,逋逃入占。乞特诏简阅,一切料出,以补疆埸受敌常处,使臣所部足满八万,省息众务,信其赏罚,虽韩、白复生,无所展巧。若兵不增,此制不改,而欲克谐大事,此臣之所深戚也。[225]
内侍亲近之臣开立占募,显然是在孙晧的授意下进行的。皇室占募也不再局限于召募遗散,连士兵、编户民也成了投附者。在此一废一立之间,将权与皇权此消彼长。为了进一步削弱诸将势力,孙氏还试图剥夺豪将的宾客、部曲。陆逊去世后,孙权禁绝陆抗宾客。[226]又据《世说新语·政事》载:
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云:“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故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曰:“不可啼,杀吴儿!”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晧,然后得释。[227]
孙晧时期,顾、陆大姓因役使官兵及藏逋亡而获罪。至凤凰三年(274)七月,孙晧还“遣使者二十五人分至州郡,科出亡叛”,[228]孙晧未通过地方官府搜求亡叛,而是专派使者执行,所针对的恐怕还是那些地方的强宗豪族。可见,孙氏对豪将的部曲、宾客有严格的限制。
吴简所记录的嘉禾二年“举私学”是分析孙权占募的一个切面。嘉禾年间,孙吴国势基本稳固,诸将被委以方面之任。长沙郡临湘侯国不仅先后有临湘侯步骘、镇南将军吕岱屯驻长沙沤口,驻守武昌的太常潘浚也可以通过行政管辖进行遥控。吴简中有不少关于步侯、吕侯、潘太常领有部曲、宾客的记录,如太常潘浚:
174. 大常部曲大女刘汝七百租钱 (壹·6027)
175. ·右大常□客二[229]人(叁·2329·39)【注】“客”上□笔画已残,据存墨似为“任”或“佃”字。
176. 大常物故客武陵梁□妻□年□二(叁·2356)
177. ·其一人大常客不应发遣(叁·8399)
据简174记载,太常部曲仍需要缴纳租钱,简175、176记录的是随潘浚征讨武陵蛮的作部工师及家属,[230]这些情况表明部曲并非诸将完全私有,对国家仍负有义务。不过,简177却记作“大常客不应发遣”。该简的前后简为:
178. □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叁·8393)
179. ·右五人选举未得人重绞促得人具言(叁·8394)
180. 其一人他坐不应举人(叁·8395)
181. 勤绞促羜宋□推求主羜宋……复言□□□(叁·8397)
182. 私学临湘邓青年廿一(叁·8398)
183. ·其十七人□□民不应发遣(叁·8400)
184. ·右一人(叁·8401)
185. 其五人……不应发遣(叁·8402)
186. □言君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案文书今……(叁·8403)
187. 丞丁琰□□□□□(叁·8404)
188. □癈所为游散不应发遣□□不在未知所在(叁·8407)
这些简因淤泥粘连的缘故,清理号相连,记录了临湘侯相郭君、丞丁琰,以及私学、选举、推求、发遣或不应发遣,内容与举私学簿密切相关,且简宽(约1.2—1.5厘米)、字迹风格与私学简相近,很可能是从举私学簿离散的。由此看来,简171所记“大常客不应发遣”,应是官吏推举了太常客为私学,但地方官未将该私学发遣送诣宫。既然官吏敢推举太常客为私学,表明孙权允许甚至鼓励官吏这么做,但临湘侯国并未将其发遣,应是不敢得罪潘浚的缘故。由此可一瞥地方官在孙权和豪将夹缝之间窘迫的处境。
孙权在嘉禾二年实行“举私学”,本是为了追夺将吏、官属的部曲、私客,以达到削弱雄踞地方豪将的势力。孙权称帝以后,国家逐渐安定下来,但豪将强大的实力仍是皇权的隐患。具体就长沙郡而言,据吴简的记录,客居于此的“遗脱”,或占上户籍,或充任吏职,或成为官府、豪族的依附者,流散在外者当日渐稀少。在这种情况下,孙权推行选举遗脱为私学,显然不仅在于召合遗散,其主要用意还在于从官吏手中剥夺投附者,达到削弱地方实力派的目的。为了不至于招致豪将、官僚的强烈反对,孙权在“选举”的名义下(通过推举的方式使举主获得知人、提携属下之类的虚誉,减小阻力),要求官吏按级别推选遗脱为私学,并要求所举者应具备为吏的必要技能(“任吏”),再由功曹选任吏职,或发遣送诣建业宫服务。因遗脱日少,连从史位这样的小吏都被要求选举私学,举私学的人数并不少。孙权还要求所举私学要胜任吏务,实际上是要求豪将、官僚贡献出依附于他们的优秀人才。孙权实质上是在剥夺豪将、官僚的依附者,以增强“宫”的实力,也就是加强皇权。
然而,官吏举私学直接导致了地方豪将、官僚及其部下依附者的离去,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为此,一些官吏想方设法极力避免损失,迫使正户民等假冒遗脱被举为私学。然而,正户民被举私学会削弱帝国的统治基础,也未达到剥夺投附者的目的。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孙权还规定要发遣一定数量的私学送诣建业宫,地方官当然不敢犯欺君之罪,至少这部分私学一定会发遣所举遗脱者,因社会上流散的能胜任吏务的遗脱太少,官吏不得不推举依附者,这样就确保了一定数量的投附者从豪将、官僚那里剥离开来。这一做法似有效果,如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其弟子胜任吏务的南郡周基为私学,被功曹选任为从史位。
与此同时,主管者还面临着来自官吏的巨大压力。他们或选举正户民为私学,或将临湘侯国领有的遗脱推举出来。举正户民为私学,本是违规现象,然而,我们在吴简中丝毫看不到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相反,这些被举的正户民在私学名籍简Ⅲ中仍称之为“私学”(参简29、172),主管者实则默认了推举正户民为私学的有效性。对于户曹、劝农掾而言,只要这些正户民私学不被抽调出去,留在当地,与“给私学”并无二致,对当地的赋役征派就没有太多不良的影响。他们不会纠缠于此而开罪众同僚。对于临湘侯相、丞、功曹来说,他们既要对中央负责,又要顺从于盘踞附近区域的潘浚、步骘、吕岱等豪将。从私学名籍簿来看,发遣的私学大多是居住在临湘乡丘上的“遗脱”。这些“遗脱”虽然未登入户籍成为国家的正户民,但是,仍在临湘侯国的控制之下,安排有本主进行管理,应是从属于临湘侯国的依附人口。官吏极不情愿推举本人的依附者,正户民举私学又有限制,于是,他们将临湘侯国领有的遗脱选举出来。这种做法最终为临湘侯国所接受,是豪将及同僚胁迫的结果,由官府负担绝大部分由举私学带来的损失。
吴简所记“举私学”是孙吴皇权与将权围绕占募博弈过程中的一个回合。孙权试图通过举私学剥离豪将、官僚的依附者,下令选官系统和地方官府来执行。然而,在具体操作时,地方官面对的是军政、民政各级机构的官吏。是否贡献私属劳动人口,又是否切实执行相关规定,对于主管者及官吏而言,其实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最后,他们还是选择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联合起来,主要将地方官府控制的人口推举出来。这对于孙权而言,虽然直接控制的人口增加了,但是,所增加的大多是原来半官方性质的遗脱,实际上并不利于地方官府的运作和稳定,其争夺豪将、官僚私属的目标也并未较好地实现。相反,这一举措促使豪将、官僚进一步加强私属的依附性、隐秘性。从这一角度而言,孙权推行举私学所取得的成效十分有限。正因为如此,吴简中“举私学”的记录集中在嘉禾二年底,举私学可能只是临时行为,旋即而废,在《三国志·吴书》也未留下任何直接的记载。因这些推举而来的私学与正户民“给私学”的身份一致,即使孙吴废止了举私学,他们同其他“给私学”者一样照常服役,并等待着选任为吏。举私学的停废对孙吴上下及私学本人并不会造成太多的影响。
最后,我们再来谈一谈私学身份。胡平生认为,私学享受着复除官役或减免租税的优待,可以通过举荐而入仕,私学与没入逃亡者无关。[231]王素则认为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由逃亡户口产生,为“吏役”之一种,服私学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似较“诸吏”更甚。[232]侯旭东认为,私学起源当和学业传授分不开,还享受免役的待遇,与举主之间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233]王子今、张荣强认为,私学是民间儒学教育体制下的受教育者。[234]于振波认为,私学是外地求学的书生,受现居住地官府的管理,并不是依附人口。[235]李迎春认为,私学就是吏的一种,其产生与秦汉时期的学吏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236]邓玮光认为,私学表示学吏者的身份。[237]
对于私学身份的分析,私学木牍提供了四点重要的信息:其一,所举私学应胜任吏务;其二,私学到始安县读书;其三,所举私学由修行吴赞管理;其四,强调私学的书画技能。[238]由此看来,私学应具有一定的知识、德行修养,还需要熟悉为吏技能。私学周基原为监下关清公掾张闿的弟子,私学张游跟随州吏李恕,又外出到始安县读书,从这些来看,吴简中的“私学”与传世文献中记录的“私学”,即私人办学、求学并非决然不同,而是有所联系。过去,有研究将吴简私学与秦汉以来的学吏联系起来进行讨论,自有可取之处。对于正户民给私学者,他们是官府挑选出来,在服役的同时,学习为吏技能,以作为吏员的后备。对于遗脱被举私学者,他们原本是追随官吏等学习技能的人,很多已成为依附者。孙吴不过是希望以“举私学”为名,将这些人从官吏那里争夺过来,担任国家的吏职。
总之,我们认为,私学是为国家所承认的,在服役的同时,学习知识技能,将来可能被选任为吏的人。私学本身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吏”,而是正户民、遗脱成为正式吏过程中的过渡身份。
[1]相关研究请参见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收入其著《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401—403页;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第43—46页;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第3版;王素《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考古学研究(五):庆祝邹衡教授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75—976页;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〇〇一》下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4—522页;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7页;于振波《汉晋私学考述》,《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175—224页;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吴简研究》第2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收入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729—740页;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186页;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第13—26页;邓玮光《走马楼吴简所见“私学”考》,《东南文化》2010年第3期,第66—72页;李迎春《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身份探析》,《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4期,第52—55、58页;李恒全《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私学”考论》,《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8—54页;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新论》,《文物》2015年第12期,第66—70页。
[2]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
[3]目前未见该簿书的标题简。因该簿书主要记录了临湘侯国选举私学的过程,且简文中多见“举”私学,本书暂且简称该簿书为“举私学簿”。
[4]私学简泛指举私学簿中的所有简牍,其中有的简牍虽然未记录私学,但它们是举私学文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5]具体情况详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附录一《简牍平面分布图、总立面示意图、揭剥位置示意图·总说明》,第755—757、792—793页。
[6]与此格式相同的私学名籍简还有:私学临湘□□年廿□(肆·4583/5)、私学临湘邓青年廿一(叁·8398)。
[7]关联简(第5盆散简及第4盆肆·3943—3960中的相关简)中与此格式相同的官吏名籍简还有“从史位桂阳吴向 ”(肆·4081),按:“桂”,原阙释,今据图版补。在发掘简第5盆散简中还有3枚:从史位南郡董□年□(肆·4585/5)、右郎中庐江郑晊年五十 晊叔父年七十二(肆·5223/5)、右郎中南郡王整年卌(肆·5224/5),其简宽在1厘米以下,明显窄于私学简,且记录了官吏的年纪,应不属于举私学簿,而属“隐核新占民簿”,参见本书第二章。
[8]参见拙作《走马楼吴简中所见的“宫”》,《出土文献》第7辑,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254—266页。
[9]“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0]“君”,原释作“居”,今据图版改。
[11]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6页。
[12]“草”,原释作“据”,今据图版改。
[13]“圭”,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4]“咨”,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5]“掾”,原释作“扬”,今据王素意见改,见其作《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第976页。
[16]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
[17]“遣”,原释作“遗”,今据图版改。
[18]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第401—403页,《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6页;李均明《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户类与户等》,饶宗颐主编《华学》第9、1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74页。
[19]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第44页。
[20]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第237页。
[21]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211—213页。
[22]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第732—733页。
[23]《三国志》卷六三《吴书·吴范传》,第1423页。
[24]王素根据牍1、2认为,“在窦通和张闿分别‘举’之前,谢达和周基已经分别是‘私学’和‘私学弟子’了”。参见其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新论》,《文物》2015年第12期,第67页。
[25]“推”,原释作“候”,今据图版改。
[26]“部”,原释作“邮”,今据图版改。
[27]“选”,原释作“送”,今据图版改。
[28]“债(?)”,核对图版,疑作“倩”。
[29]《三国志》卷五七《吴书·张温传》,第1330页。
[30]简40“勿失限会”之“会”,应与简42“会十一月朔”之“会”有关。过去,学界多将西北汉简此类用法的“会”理解为“集议”(永田英正《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东方学报》43,1972年,第97—136页),或“行政召会”(李均明《简牍法制论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0—139页)。刘欣宁则理解为“期限”(《汉代政务沟通中的文书与口头传达:以居延甲渠候官为例》,《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89.3,2018年,第494页)。侯旭东认为吴简中此类“会”是对文书或事物完成期限的限定(《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性质新探——从〈竹简(肆)〉涉米簿书的复原说起》,长沙简牍博物馆编《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86—87页)。依此说,“限会”则为同义连用。然而,考虑到吴简中有与举私学相关的“君教”简(牍9)以及“诣廷”审查私学的调查文书(牍3—8),在最后的期限之前,临湘侯国县廷应举行了相应的集议(议请)。“限会”应当蕴含了限期期会集议之义。
[31]采集简第39盆中有简叁·8394“右五人选举未得人重绞促得人具言”,可能是从举私学簿中离散的(详后),由此可见举私学是强制完成的任务,且存在相当的难度。
[32]“举”,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33]采集简第39盆中有简叁·8395“其一人他坐不应举人”,该简也应是从举私学簿中离散的(详后),由此看来,举私学针对的是在任官吏,如果犯事“他坐”,就会丧失举私学的资格。
[34]发遣私学的期限则在此之后,如“者会明年正月旦□□发遣皆遣吏□□与遣书到”(肆·3958/4),当在嘉禾三年正月旦之前发遣私学。
[35]“琰”,原释作“”,核对图版,该字从玉,“丞琰”又见于简壹·6095、简贰·4472“丞丁琰”,今据改。
[36]“掾”,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37]“遣”,原释作“遗”,今据图版改。
[38]“赞”,原阙释,“修行吴赞”又见于简肆·2907(原释作“诣行”,当据图版及词例改)、简肆·3993(原释作“偮行吴贷”,当据图版及词例、专名改)、简叁·4261(“赞”可据图版补),核对图版,字迹大致可辨认,今据改。
[39]“里”,原释作“异”,今据图版改。
[40]简肆·4439·21/5简文内容与此相似:“列著未喿所言黄龙二年簿不处户数下到其亟隐”,“”,原阙释,今据图版补。“喿”,原释作“还”,今据图版及简肆·4438·20人名对应关系改。
[41]“潘”,原释作“番”,今据图版改。
[42]“发”,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43]“南”,原释作“东”,简报释作“南”,今据图版及简报改。
[44]“辄操”,侯旭东据谢桂华意见,释作“曹穷”。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4页。
[45]简号、图版见《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第33—34页。
[46]“一”,原阙释,参简J22—2659“倚一名文”,该木牍底端“一”字或磨损,今据文意推补。
[47]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第16页。
[48]“遣”,原释作“遗”,今据图版改。
[49]“诡”,原释作“诏”。“诏课”,凡此一见。“诡课”则见于简壹·4341、4355,简贰·180、186,简叁·3424。“诡”“诏”形近。核对图版,该字末笔非横画,不应作“诏”。今据词例及图版改。
[50]“功”,原释作“户”,核对图版,字迹残缺,“工”依稀可辨,审实私学文书皆作“诣功曹”,今据改。
[51]“召”,伊藤敏雄释作“名”,徐畅释作“白”,今据图版改。
[52]“□□著”,徐畅释作“隐核人名”,今据图版改。
[53]“谢”之“”,伊藤敏雄释作“(?)”“(?)”,徐畅释作“”,今据图版改。
[54]“亿”,伊藤敏雄释作“应”,徐畅释作“宪”,今据图版改。
[55]“度”,今据图版补。又或为“亲”字。《龙龛手镜》“亲”字作“”。释行均编《龙龛手镜》,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99页。
[56]“所”,徐畅释作“以”,今据图版残笔及词例“所负”改。
[57]落款日期原释作“廿□日甲□”,今据图版改、补。
[58]该牍曾在长沙市博物馆展示。释文另参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长沙吴简研究会编《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东京,2001年,第107页;徐畅《走马楼吴简竹木牍的刊布及相关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3页。
[59]该牍于2015年11月27日在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走马楼三国简牍保护整理项目结项验收会”上展出。
[60]“廿”,原释作“十”,今据图版改。
[61]该牍图版及释文参《长沙东吴简牍书法特辑(续)》,《中国书法》2014年第10期,第85页。虽然牍文中并不记录“私学”,但是,据文书格式和内容,该牍亦属私学木牍文书。
[62]“都”,原释作“北乡”。吴简中迄今所见“北乡”释文皆未安。简壹·6982、贰·8454、8864字迹仅余小半,难以辨识;简壹·3683所记之“北”笔迹漫漶,下文所记“上利丘烝赣”,又见于简壹·459“东乡上利丘烝赣”,“东乡”二字可辨识,两简日期接近,据此,简壹·3683“北乡”应为“东乡”。核对图版,“都”字构件“土”“日”“阝”皆大致可辨。今据改。
[63]“羜”,原释作“邦”,“羜”“邦”形近,今据图版及专名改。
[64]“羜”,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6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66]《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41页。
[67]参见裘锡圭《啬夫初探》,《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4—85页。
[68]《后汉书》卷八二下《方术列传·费长房》,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43页。
[69]洪适撰《隶释》卷一《成阳灵台碑阴》,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页。
[70]参见陈乔枞《齐诗翼氏学疏证》卷二引萧吉《五行大义》,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第五册卷一一七七,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105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5—237页。
[71]罗福颐《芗他君石祠堂题字解释》,《故宫博物院院刊》1960年第2期,第179页。
[72]《汉书》卷九二《游侠传·陈遵》,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710页。
[73]参见祝总斌《高昌官府文书杂考》,《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收入其著《材不材斋史学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29—436页。
[74]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5页。
[75]楼劲《魏晋时期的干支诏书及其编纂问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十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2012年,第3—16页。
[76]《汉书》卷八九《循吏传·龚遂》,第3639页。
[77]《三国志》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注引《襄阳记》,第1156页。
[78]《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注引“郭冲三事”,第921页。
[79]《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王烈》,第2696页。
[80]《后汉书》卷四五《周景传》引蔡质《汉仪》,第1539页。
[81]《三国志》卷五五《吴书·潘璋传》,第1299页。
[82]《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7—30页
[83]《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破虏传》,第1096页。
[84]《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讨逆传》,第1101页。
[85]《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21页。
[86]《三国志》卷五九《吴书·孙登传》,第1366页。
[87]《三国志》卷一七《魏书·张辽传》,第520页。
[88]《三国志》卷五二《吴书·步骘传》,第1237页。
[89]《三国志》卷六〇《吴书·吕岱传》,第1385页。
[90]“大”,原阙释,今据图版及李均明意见补。参见李均明《走马楼吴简“草刺”考校》,《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收入其著《耕耘录——简牍研究丛稿》,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5年,第216页。
[91]“坚□”,核对图版,“坚”疑为编痕,“□”疑为“面”字。
[92]王素认为,私学诣屯、诣宫即从军。参见其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新论》,第67页。
[93]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收入其著《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404页。
[94]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5页。
[95]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第45页。
[96]《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坚传》,第1096页。
[97]周祖谟撰《尔雅校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9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2页。
[9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64页。
[100]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册,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1页。
[101]陆德明撰,黄焯断句《经典释文》卷一四《礼记音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17页。
[102]《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第1595—1596页。《续汉书·郡国四》,第3482—3483页。
[103]《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晧传》,第1164页。
[104]《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孟尝》,第2473页。
[105]《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40页。
[106]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二十史朔闰表》,第223页。
[107]学术史回顾参见王素《长沙吴简劝农掾条列军州吏等人名年纪三文书新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5辑,2009年,第309页;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对汉晋之际乡级政权的再思考》,《文史》2016年第1辑,第23—26页。
[108]参见拙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第八章《隐核波田簿与孙吴陂塘的治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42—443页;本书第二章。
[109]“隐核”当为有所凭证或依据而进行的核实,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某些重要政务的监察和掌控。参见拙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第八章《隐核波田簿与孙吴陂塘的治理》,第443—444页。
[110]安部聪一郎《典田掾·劝农掾の职掌と乡——长沙吴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よりみる》,伊藤敏雄、窪添庆文、关尾史郎编《湖南出土简牍とその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15年3月,第135页。中文稿《典田掾、劝农掾的职掌与乡——对长沙吴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的分析》,《简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第253页。
[111]参见安部聪一郎《典田掾·劝农掾の职掌と乡——长沙吴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よりみる》,第131—139页。中文稿《典田掾、劝农掾的职掌与乡——对长沙吴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的分析》,第250—256页。
[112]批字“已”,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13]批字“已”,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14]楼劲《魏晋时期的干支诏书及其编纂问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十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6页。
[115]图版及释文参见永田英正《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京都:同朋舍,1994年,第114—115页。
[116]《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第1436—1437页。
[117]“史”,原释作“掾”,核对图版,难以辨识,“功曹史蔡珠”又见于简叁·122,今据改。
[118]“壬寅”,原释作“王审”,今据图版改。
[119]“公马”,原释作“驾(?)”,今据图版及专名改。“清公”又见于牍3,简叁·3563记录有“上、下关马张、清公”。
[120]“举”,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21]“修”,原释作“偮”,今据图版及官名改。
[122]“赞□”,原释作“贷”,今据图版专名改。
[123]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新论》,第70页。
[124]《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29页。
[125]参考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二十史朔闰表》,第222—223页。
[126]自秦汉以来,举国上下实际使用的历法尚未完全统一,民间更有多种历法同时流行。参见陈侃理《出土秦汉历书综论》,《简帛研究二〇一六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0—56页。
[127]王念孙著《广雅疏证》卷五下《释言》,第159页上栏。
[128]黄晖撰《论衡校释》卷二九《对作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81页。
[129]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3—103,109—128页。
[130]拙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第二章《嘉禾四年南乡户籍与孙吴户籍的确认》,第89—92页。
[131]许慎撰,徐铉校订《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0页。
[132]梁启雄撰《韩子浅解》,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版,第224页。
[133]簿书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简文的修订参见本书第二章。
[134]宋少华等编著《湖南出土简牍选编(二)》,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468(图版)、503(释文)页。
[135]参见本书第二章。
[136]据介绍,虎溪山汉简中有“黄簿”之类的簿籍。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50页。不过,简牍整理者张春龙告知,虎溪山汉简中并无“黄簿”之题名。关于“黄簿”的研究,可参见韩树峰《汉晋时期的黄簿与黄籍》,《史学月刊》2016年第9期,第18—33页。
[137]“合”,原阙释,今据图版改。
[138]连先用对此有详细的分析,请参见其作《试论吴简所见的“黄簿民”与“新占民”》,《文史》2017年第4辑,第89—121页。
[139]关于“岁伍”身份的探讨,可参见沈刚《〈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语词汇释》“岁伍”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88—89页。
[140]参见本书第二章。
[141]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五《王制》,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60页。
[142]《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1页。
[143]参见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2辑,第166页。
[14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页。邬文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简帛研究二〇〇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6页)改释作“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
[145]《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第651页。
[146]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四《匈奴》,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34页。
[147]《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第3171页。
[148]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二四《赠答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39页。
[149]《三国志》卷三〇《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魏略》,第858页。
[150]王子今《说走马楼名籍“单身”身份》,《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收入其著《秦汉称谓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603—611页。
[151]蒋非非《走马楼吴简师佐家属籍注记“屯将行”及“单身”与孙吴军法》,《简帛研究二〇一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4—183页;
[152]参见本书第三章。
[153]《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36页。
[154]《后汉书》卷四一《寒朗传》,第1418—1419页。
[155]“琰”,原留空,核对图版,留空处有签名,“王”旁清晰,今据图版及嘉禾二年侯丞专名补。
[156]《三国志》卷二九《魏书·华佗传》,第801页。
[157]《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引谢承《后汉书》,第175页。
[158]“固”,原释作“夜(?)固(?)”,今据图版改。
[159]“琰”,原释作“”,今据图版及专名改。
[160]“唯”,核对图版,疑作“有”。
[161]“琰”,原阙释,核对图版,笔迹稍残,今据图版及专名补。
[162]“”,原释作“疢”,今据图版字形改。“疒”“广”常混同,参见顾蔼吉编撰《隶辨》卷六《偏旁·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21页),“”为“疢”的俗写字形。“固”,同“痼”,《汉书》卷八二《王商传》“商言有固疾”(第3372页)。“疢痼”,即“疢笃”“疢重”,乃积久难治之病,如《晋书》卷五六《江统传》“疢笃难疗”(第1531页)、《晋书》卷七九《谢玄传》“陛下体臣疢重,使还藩淮侧”(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084页)、《南史》卷二〇《谢庄传》“两胁癖疢,殆与生俱,一月发动,不减两三。每痛来逼心,气余如綖,利患数年,遂成痼疾。岋岋惙惙,常如行尸”(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56页)。
[163]“琰”,原释作“恢”,今据图版及专名改。
[16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8页。
[165]该牍图版及释文参见宋少华主编《湖南长沙三国吴简(五)》,重庆:重庆出版社,2010年,第28页。
[166]《续汉书·百官三》,第3597页。
[167]《续汉书·百官五》,第3621页。
[168]《宋书》卷四〇《百官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57页。
[169]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246—247页。
[170]洪适撰《隶释》卷五《张纳碑阴》,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3页。
[171]《三国志》卷六〇《吴书·吕岱传》,第1383页。
[172]参见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611页。
[173]《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引《襄阳记》,第1083页。
[174]罗福颐《芗他君石祠堂题字解释》,第179页。
[175]《晋书》卷三三《孙铄传》,第1009页。
[176]《续汉书·百官一》,第3559页;《续汉书·百官四》,第3614页。
[177]《太平御览》卷二六五《职官部》六三“州主簿”引韦昭《辨释名》,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239页。
[178]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43页。
[179]“谦”,核对图版,无误。“谦”“兼”字通。《墨子·明鬼下》:“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王念孙注:“‘谦’与‘兼’同,言欲兼杀之,兼释之也。”《读书杂志》中册《墨子三》,北京:中国书店,1985年,第79页。
[180]“兼”,原释作“传”,今据图版改。
[181]该牍图版及释文参见宋少华主编《湖南长沙三国吴简(四)》,第29页。
[182]“史”,原释作“掾”,今据图版改。
[183]“贤”,原阙释,今据图版补。“宗贤”又见于简壹·43“……子五既(?)宗贤……”,核对图版,“子”上阙,“五既(?)”疑作“武陵”,释文应改为“学武陵宗贤□”。
[184]“五”,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85]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李翕西狭颂》,《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台北:新文丰公司印行,1977年,第238页。图版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1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1页。
[186]洪适《隶释》卷四《李翕析里桥郙阁颂》,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4页。
[187]洪适《隶续》卷二一《南乡太守司马整碑阴》,第450页。
[188]欧阳修《集古录跋尾》卷四《南乡太守碑阴》,《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4册,第17866—17867页。
[189]《汉书》卷五八《儿宽传》,第2628—2629页。
[190]对于“私学”与“私学弟子”,于振波认为:“看不出私学与私学弟子有什么区别,只是在吴简中,前者出现的次数远多于后者,估计前者是后者的简称。”参见其著《汉晋私学考述》,第217—218页。我们认为,牍2中记录“弟子”的用意主要在于注明张闿与周基的师生关系。吴简中,生徒拜谒师长时进呈的名刺(J22—2697)记有“弟子黄朝再拜,问起居,长沙益阳,字元宝”(正)、“弟子黄先再拜”(反)。
[191]参见李均明《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户类与户等》,第274页。
[192]洪适《隶续》卷二一《南乡太守碑阴》,第427—428页。
[19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52页。
[19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80页。下简称《合校》。
[19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88页。
[196]黄晖撰《论衡集释》卷一二《程材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40—541页
[197]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页。
[198]《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746页。
[199]裘锡圭《考古发现的秦汉文字资料对于校读古籍的重要性》,《裘锡圭学术文集·语言文字与古文献卷》,第367—368页。
[200]“赞”,原阙释,今据图版及专名补。
[201]“修”,原释作“诣”,今据图版及官名改。
[202]简163、164“私学”书写在“公乘”与“姓名”之间,其实也应是“给私学”,只是书写格式不同而已。“给吏”直接称“吏”的现象在吴简中常见,如嘉禾四年吉阳里应役户籍簿中记录的“给吏”者,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直接记作“吏”,简壹·10182“给县吏”张惕在田家莂4·21直接记作“县吏”。
[203]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第16—17页。
[204]参见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第333页。
[205]《三国志》卷六一《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
[206]据简捌·3650“军吏李会年卅九 会男弟贡年廿三给邮卒 贡男弟年廿一”,军吏李会的弟弟李贡给邮卒,军吏与邮卒身份当相近。
[207]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释作“故(?)”,第19页。
[208]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8—521页。
[209]《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讨逆传》引《吴历》,第1102页。
[210]《三国志》卷五一《吴书·宗室·孙辅传》,第1211页。
[211]《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第1296—1297页;卷五五《吴书·潘璋传》,第1299页;卷五六《吴书·朱桓传》,第1312页;卷五八《吴书·陆逊传》,第1343—1344页;
[212]《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第1296—1297页。
[213]《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8页。
[214]《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96—97页。
[215]《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第1344页。
[216]参见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唐长孺文集》第1卷《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页。
[217]《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第777页。
[218]《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浚传》引《吴书》,第1398页。
[219]《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骆统传》,第1336页。
[220]《三国志》卷六四《吴书·诸葛恪传》,第1436页。
[221]《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第1349页。
[222]《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第1352页。
[223]《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抗传》,第1354页。
[224]《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抗传》,第1360页。
[225]《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抗传》,第1360页。
[226]《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抗传》,第1354页。
[227]《世说新语》卷上《政事》,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01—102页。
[228]《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晧传》,第1170页。
[229]“二”原释作“一”,今据图版改。
[230]参见拙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第五章《兵曹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与征讨武陵蛮》,第189、228页。
[231]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收入其著《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401—403页;《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
[232]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第43—46页;《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第975—976页;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第13—26页。
[233]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第514—522页
[234]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第737页。
[235]于振波《汉晋私学考述》,第175—224页。
[236]李迎春《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身份探析》,第52—55、58页。
[237]邓玮光《走马楼吴简所见“私学”考》,第66—72页。
[238]牍·197“私学弟子攸县广阳乡区小年廿五,能书画”(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新论》,第70页),从牍文格式来看,应为举状。举主在推选弟子区小为私学时,强调了他“能书画”的技能。“能书画”应是“任吏”重要素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