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与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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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方法的思考

吴简缺乏对具体制度的记录,如何从吴简中提炼出吴制,这是一个难点问题。从以往的研究来看,运用“二重证据法”,结合吴简中的特殊材料与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开展研究,一直是吴简研究的主流。[12]这类研究从传统认识或长期讨论的重大问题出发,特别重视利用新异简文提出新见解,大量重复而单调的吴简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即使是特殊吴简,在重大问题的研究中,也不过是触发或滋生新议论的引火柴,抑或是补充或修正传统认知的边角料,聊胜于无恐怕是部分研究者对待吴简的态度。

走马楼吴简乃丧失编连的散简,出土时还经受了机械施工造成的扰乱,在研究的起步阶段,利用吴简中的吉光片羽发掘新事物,的确能够引人注目,并推动吴简研究的发展。然而,当我们逐渐意识到吴简是被有意识地废弃,甚至很有可能是以简册的形式埋匿,并且大多数的散简都可以通过具体方法复原、集成为册时,[13]将零散的吴简尽可能地恢复到簿书的原貌,再将相关问题考信于簿,就理应成为吴简研究的一个前提,尤其是探讨临湘侯国的文书行政,如果不对簿书的内容构成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整理,就很难梳理清楚文书流转的整个过程。

利用吴简研究吴制,“吴简文书学”研究依然是重心。吴简文书学研究并不仅仅是簿书的复原、整理。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对首批出土于古井的吴简,重点利用考古学整理信息如揭剥图、盆号、清理号,结合简牍遗存信息,复原、整理吴简簿书,不仅是为了展示簿书的内容构成,更为重要的是探索簿书背后的文书制度及其行政功能。[14]简言之,吴简文书学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簿书整理和文书行政。簿书整理是基础,文书行政是目标。如果说传递信息是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功能,研究文书自然就需要探讨文书的流转及其行政作用,文书行政不过是文书学研究中的应有之义。只是,在很多时候,当一个簿书被完整地整理出来,文书移动的经过及其传递的信息(即文书行政的目的)往往就能其义自见。正因为如此,文书行政极易被淹没在烦琐而无趣的簿书整理之中。

簿书整理是文书行政研究的基础,文书行政的探讨又是吴制研究的前提。文书行政不仅在形式上应遵循文书制度,在处理各种事务时也必须遵照相应的制度执行(至少字面上会如此)。可以说,文书行政是制度运行的表现,是将静态的制度变成动态的制度,也就是活动着的机制。[15]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文书行政探讨文书流转的机制,进而发掘出与之相应的制度。这样提炼出来的吴制,应该能够比较接近当时的制度实际,毕竟因循而不违制是文书行政的常态。

有鉴于此,通过吴简研究吴制时,我们不会马上怀疑吴简“具文而已,务为欺谩”,“多张空簿”,[16]也不会直接将吴简视作官样文书,或一笔糊涂帐。[17]如果文书普遍出现了问题,而省校官吏又不以为意,这证明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文书问题不过是制度问题的一种真实呈现。通过“有问题”的吴简提炼出“有问题”的吴制,或许正是吴制之实际。因此,我们暂时只着意于原原本本地通过吴简发掘吴制的基本状况,并以理解之同情看待吴简和吴制,在此过程中,我们尽量多作解释,少作裁定。至于吴简所记内容有无作伪的嫌疑、吴制的优劣问题,则有待今后做进一步的研究。

过去,我们通过吴简探讨吴制做过一些尝试,并提出了“二重证据分合法”的研究模式。这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鉴于吴简这类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所记的内容各有侧重且缺乏互证之处而逐步形成的。“具体而言,先是从新、旧材料中产生相对独立的认识,暂且搁置并积累差异,是为‘分’;随着研究的推进,当条件成熟时,再在众多新、旧材料认知差异中推演出新的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是为‘合’。‘合’以‘分’为基础,‘分’以‘合’为目的。”[18]换言之,在吴简簿书复原基础上的研究一开始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应尽量避免因传统认识产生的思维定式。先基于簿书整理得出初步结论,再与传世文献中的间接说法相比较,谨慎地对待两类认知的异同,强行消解认知差异而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并不可靠,搁置差异似乎比消除差异要好,可以使结论更加开放,研究更可持续。随着研究的推进,在大量的认知差异中不断归纳或演绎出更有说服力的认知,以此作为我们产生新认识的基础。

例如,我们以库布帐簿体系的整理为基础进行先行研究,再结合史籍所载汉晋户调制的发展历程,探讨了孙吴户调的独特之处。[19]对此,邓玮光博士大致认同“分”的研究,但对“合”的尝试持保留意见:

我们可以先回顾使用二重证据分合法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只注重简牍上的文字部分;根据已有的历史问题来选取材料,而忽视大量重复的一般性材料;将新发现的问题强行套入已有的知识框架中,不知其解而强作解”。虽然在分的阶段暂时避免了这些问题,但在合的阶段,这些问题立即卷土重来。通过分的实践,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前两个陷阱,但对于最后一个,长时间浸润在传世文献思维模式中的我们却是无法完全避开的。本章中,作者执着于品布与户品的关系,很难说没有受到传统户调制思维的影响。在这种潜意识的影响下,所有对材料的解释都偏向于有利于这个结论的方向。虽然限于材料,我们无法确认作者结论的正误,但这种有倾向性的论证仍然值得商榷。[20]

虽然我们极力强调从新、旧材料分别得出的结论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尽量不要去强行消解两者之间的认知差异,但是,诚如所言,无论是“二重证据分合法”之“分”还是“合”,长时间浸润在传世文献思维模式中的我们无法完全避开传统思维的影响。长年的史学训练及知识积累,包括随之形成的思维方式,总是如影随形地影响着我们的研究,指引着结论的方向。甚至脱离了传统认知,我们都难以开展出土文献研究。这是“二重证据法”历来无法克服的矛盾,也是其最具争议的地方之一。

为了尽量避免受潜意识的影响而导致有倾向性的论证,本书中,在“分”的方面,我们尝试着通过“簿书互证法”,即结合吴简中有联系的簿书进行综合研究,以增强吴简的本证。孙吴临湘侯国任何一项事务都不会是孤立的存在,它们或多或少会与其他事务相关联,反映在文书行政当中,就是吴简簿书之间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这不仅体现在同一机构的簿书体系当中,如库钱帐簿体系由“入受簿”“承余新入簿”“领收出用余见簿”等构成,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流程;也反映在不同机构相关联的簿书之中,如嘉禾二年的“举私学簿”与“新占民簿”,嘉禾五年的“户品出钱簿”与“户品户数簿”“隐核波田簿”“官牛簿”“祠祀牛皮蹄甲枚数簿”,就是根据环环相扣的事务而分别制作的具有内在关联的簿书。总之,簿书互证研究有助于在吴简内部找到解答疑难问题的线索,而不再急于刻意地在传世典籍中寻求间接说法来强作释证,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吴简文书学研究的独立性,为拓展和深化吴简研究开辟新的途径。

在“合”的方面,我们力图从史料编撰学的角度看待两种吴制之间的差异。按刘知幾的说法“书事记言,出自当时之简;勒成删定,归于后来之笔”,[21]吴简属于“当时之简”,是第一手材料、直接史料、无意之史料;而《三国志·吴书》等传世典籍属于“后来之笔”,是第二手材料、间接史料、有意之史料。吴简的制作虽有文书行政或档案保存等特定目的,但它最原初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史书编纂,也不是有意为了给后世研究提供史料,它只是一批无意遗存下来的原始资料而已。而《三国志·吴书》等传世典籍经过了史家的剪裁加工,甚至不无曲笔、篡改之处,不但掺杂着史家的史学观念和撰述意图,而且寄寓了当时官方的道德评判及正统思想,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引导是其编修的重要目的之一。吴简只是临湘侯国的文书档案,层次低,难以直接进入正史直接取材的范围,充其量不过是方志某一方面的素材。而《三国志·吴书》等传世典籍并非依据史料直接撰写而成,而是在韦昭《吴书》(孙吴官方修撰的国史)等史书的基础上删削、润饰而成的。如果说韦昭《吴书》是依据档案史料编纂而成的史书,那么陈寿《三国志·吴书》就是在史书的基础上再次修撰而成史籍(史书的最终定稿和广泛流传本)。从吴简到韦昭《吴书》,不仅要经历乡里至郡县再到州府、中央的多次集计、汇报,方能成为孙吴国史取材的史料;从孙吴国史至陈寿《三国志·吴书》,也要经历多次删撰和改编。可以说,从文书到史书定本就是多次删繁就简和反复修撰改写的过程,其面貌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22]

如何跨越文书与史书之间的鸿沟,是“二重证据分合法”中“合”的关键之所在。与史书中历史人物、重要事件的记载深受正统观念、时事变迁的影响不同,典章制度的记载要相对客观一些。我们甚至可以发现文书与史书记载的典章制度存在共通之处。例如,尹湾汉简《集簿》所登记的统计项目、书写格式和用语与《汉书·地理志》后序存在相似性,甚至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也能找到相应的表述。[23]吴简中也有类似的例子,如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中对州军吏及其父兄子弟人数的统计,应当就是孙吴图籍所记吏、兵、民人口数据的来源之一。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孙吴当时特殊的人口集计方式。既然制度是相对客观的存在,而制度规定的文书行政也得到了较好的遵循,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乡里(丘)至侯国各项政务逐级汇总的延长线上,继续探索至州郡、中央的集计过程,乃至探索簿籍上计最后的统计数据、汇报内容和相应制度的碎片进入史书的历程。

虽然从文书至史书,史料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它们关于客观存在的制度及制度规定的文书行政的记载(录)应当保持了很大程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如果制度和文书行政得不到贯彻,自汉代以来凭借文书之力以制九州,以维护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就根本不可能实现,[24]孙吴也不可能通过文书行政巩固对江南的统治,加快对江南的开发。由此看来,文书行政、典章制度是联系文书与史书的重要纽带。它所具有的相对客观性,使得运用“二重证据分合法”比较文书史料与史书文献,从史料编撰的角度探讨吴制的客观实际成为可能。

总之,为了更好地从吴简中发掘出吴制,我们首先运用“吴简文书学”研究方法,通过簿书的复原、整理,展现临湘侯国文书行政的基本形态;继而运用“簿书互证法”,综合有关簿书开展研究,分析孙吴县政运作的常态,并在实际行政运作中提炼出“吴制”;最后运用“二重证据分合法”,将从吴简中总结出的“吴制”与《三国志·吴书》及裴注等传世文献所记载的“吴制”进行比较,以期呈现吴制的实际状态,进而探讨吴制与汉制、晋制的关系,以及吴制在汉晋制度变迁中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