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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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

个别劳动争议属于当地劳动法庭管辖。

劳动法庭是独立于民事、刑事和商事法院等常规法院以外的特殊司法机构,始于1806年。其法官由劳动者和雇主各自选出的代表担任,不是专业法官;法庭由人数相等的劳动者和雇主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法庭起诉。法庭首先组成调解室(bureau de conciliation et d'orientation),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室由一名代表劳动者方面的法官和一名代表雇主方面的法官组成。如果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则制作调解书。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室则将案件移送至法庭的“审判室”(bureau de jugement)。

审判室由劳资双方各选出两名法官组成。法官们在听取争议双方辩论后进行讨论,然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出现四名法官两票对两票的僵局,则请当地大审法院的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室,在1个月内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劳动法庭调解和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出庭辩护。劳动者还可以请注册工会辩护人(défenseur syndical)为自己辩护。

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法庭所作裁决提出上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则裁决发生与普通法院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

上诉程序取决于诉讼标的价值。诉讼请求按照性质分别记值,包括工资性质的支付请求(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带薪年假津贴等),赔偿性质的支付请求(解雇补偿金、损害赔偿等)。如果其中一类的诉讼请求价值超过4000欧元,不服裁决的一方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cour d'appel);如果诉讼请求的价值不超过4000欧元,对裁决有异议的一方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作事实审,只进行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