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本逻辑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度解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双重视野:一是以人类学意义上的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一般历史唯物主义视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构成了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这也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集中表达的主题。但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只达到了古典经济学的视界,或者说这种唯物主义还没有从根本上超越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视界。二是以历史性为特征的历史唯物主义深层视野,这种唯物主义以资本逻辑的批判分析为核心主题,这是对资本交换与生产的批判分析,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拜物教思维,从而将马克思的思想与当时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区分开,建构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手稿中,马克思曾探讨了全部人类历史存在的四个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这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存在”的根本规定。这个讨论对于批判唯心史观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将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面,构成认识历史的一般方法论基础。但如果将这种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思想当作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内容,并以此来说明一切,就存在着“非历史性”的问题。由于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构成了人类历史存在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当用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物质生产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时,物质生产的资本主义规定性也就随之消失,资本也就随之被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这正是古典经济学家以及李嘉图社会主义者的思路。按照这一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似乎就是具有质性规定的消费品。而实际上恰恰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并不是满足消费的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对于交换价值来说,质的规定性并不是资本家所追求的,他所关心的是价值增殖这一量的问题。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既不是单纯的产品(使用价值),也不是商品,即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它的结果,它的产品,是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因而,是货币或商品实际转化为资本……因为资本本身(因而资本家本身)的任务,既不是生产直接供自己消费的使用价值,也不是生产用来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使用价值的商品。资本生产的目的是发财致富,是价值的增殖,是价值的增大,因而是保存原有价值并创造剩余价值。[29]
可以说,资本生产所关心的是“量”而不是“质”。“因此,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种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进一步的质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30]在这些表述中,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人类学意义上来理解的生产理念已有了重要的区别。虽然生产使用价值意义上的劳动构成了商品生产的前提,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对资本的使用价值,是由这种劳动作为创造交换价值的因素的性质决定的,是由这种劳动固有的抽象劳动的性质决定的;但是,问题不在于劳动一般地代表着这种一般劳动的一定量,而在于劳动代表着一个比劳动价格即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大的抽象劳动量”[31]。也就是说,要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就必须超越人类学意义上的物质生产理论。
从另一方面来说,从人类学意义上所理解的物质生产,正是自重农学派以来的哲学前提。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讨论重农学派时,马克思一开始就指出:
重农学派的重大功绩在于,他们在资产阶级视野以内对资本进行了分析。正是这个功绩,使他们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真正鼻祖。首先,他们分析了资本在劳动过程中借以存在并分解成的各种物质组成部分。决不能责备重农学派,说他们和他们所有的后继者一样,把资本存在的这些物质形式——工具、原料等等,当作跟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出现时的社会条件脱离的资本来理解,简言之,不管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如何,只从它们是一般劳动过程的要素这个形式来理解;从而,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变成生产的一种永恒的自然形式。对于他们来说,生产的资产阶级形式必然以生产的自然形式出现。重农学派的巨大功绩是,他们把这些形式看成社会的生理形式,即从生产本身的自然必然性产生的,不以意志、政策等等为转移的形式。这是物质规律;错误只在于,他们把社会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规律看成同样支配着一切社会形式的抽象规律。[32]
马克思很明确地提出,把普遍意义上的物质生产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起点,这恰恰是将资本主义社会当成了一种永恒的社会制度,从这样的立场出发时,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规定就简单化为生活资料意义上的物的生产。在第一卷的附录中,马克思在讨论生产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解时又指出:
只有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当作生产的绝对形式、因而当作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的资产阶级狭隘眼界,才会把从资本的观点来看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同一般说来哪一种劳动是生产的或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混为一谈,并且因此自作聪明地回答说,凡是生产某种东西、取得某种结果表明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33]
如果从消费的角度来看,如何劳动是不重要的,因为我是买一条裤子,还是请裁缝回家做一条裤子,对于消费来说没有区别。正因为这样,将物的使用价值放在第一位,又是合乎日常生活的现象的。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两者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将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生产劳动理解为只是物质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这就抽离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规定,而这种抽离又合乎资本主义生产的表象。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表象层面,一切体现为物与物之间、生产要素与人之间的结合。但“这种关系在它的简单形式中就已经是一种颠倒,是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因为这个形式和以前一切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资本家不是作为这种或那种个人属性的体现者来统治工人,他只在他是‘资本’的范围内统治工人;他的统治只不过是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工人制造的产品对工人本身的统治”。[34]这个表述似乎在重复早年的“异化劳动”理论,但马克思并不是在人的类本质的意义上来论述这种颠倒,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所说的,这是历史过程中发生的颠倒,而当这种颠倒成为历史事实时,表象也就似乎成了“本质”,拜物教意识正是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产生的。这时,虽然劳动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但“它表现为作为物的资本所固有的属性,表现为资本的使用价值。它不直接表现为交换价值”。[35]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这也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财富的生产,也不是消费品生产意义上的产品生产,生产劳动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这是区别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关键。
只有这种对劳动的一定关系才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只有由于自己对生产条件的上述关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的关系同这个关系相适应)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换句话说,只有使那种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化了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保存并增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不过是对劳动能力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和方式的简称。但是,把生产劳动同其他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36]
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劳动是给使用劳动的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或者说,是把客观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把客观劳动条件的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的劳动,所以,这是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生产出来的劳动。这种劳动虽然也包含着人类学意义上的劳动过程,但如果只从人类学意义上的劳动出发,绝对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层理解,需要跳出劳动的一般人类学视野,指向一定的社会关系规定下的劳动,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虽然在表现上,资本是作为生产资料同工人相对立的,但实际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它们同工人的关系中,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社会规定性,这种社会规定性使它们变成资本,给它们以支配劳动的权力。因此,它们在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的情况下,是劳动的前提。
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人类学意义上的劳动区别开来的根本环节在于:“第一,劳动同资本的最初交换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其中资本作为货币出现,劳动能力作为商品出现。”[37]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交换的是劳动能力,而不是生活资料的等价物。一方是物化劳动的货币,是一般社会形式,另一方是作为劳动能力存在的劳动,这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交换,双方体现为买者与卖者的关系,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等价关系,也正是这种形式上的等价关系,才使勃雷等人认为交换是最公正的。第二个环节与第一个环节无关,或者说根本不同,这里根本没有发生交换关系,整个过程的结果表现为:
物化在自己产品中的劳动,大于物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因而大于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的物化劳动;换句话说:过程的实际结果在于,资本家不仅收回了他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而且得到了一个完全是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劳动同资本的直接交换在这里的意思是:(1)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变成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这个转化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2)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与等量活劳动加一个不经过交换而占有的活劳动的追加量相交换。[38]
因此,生产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而不是绝不带有特殊形式规定性的同生产条件发生关系的劳动。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它们表现一定的生产关系)所具有的社会规定性同生产资料本身的物质存在是这样地结合在一起,而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观念中,这种社会规定性同这种物质存在是这样地不可分离,以致这种社会规定性(即范畴的规定性)甚至也被用到同它直接矛盾的那些关系上去了。[39]
这正是过去唯物主义没有解读出来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视野出发,也就无法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与当时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很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从人类学意义上来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没有超越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眼界,而且可以用来为资产阶级辩护。在第三章讨论“劳动过程”时,马克思分析了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者,这种劳动的结果是产品,其目的是为了消费。这种意义上的劳动,是一种物质意义上的劳动,
既然现实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是为了人类的需要(不管这种需要是生产的需要还是个人消费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那么,现实劳动是自然和人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并且作为这种人类生活的自然条件,它同人类生活的一切特定的社会形式无关,它是所有社会形式所共有的。这也适用于一般形式的劳动过程,这种劳动过程一般只是活的劳动,并分解为劳动过程的特殊的需要,而这些要素的统一就是劳动过程本身,就是劳动通过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材料。因此,劳动过程本身从它的一般形式来看,还不具有特殊的经济规定性。从中显示出的不是人类在其社会生活的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而是劳动为了作为劳动起作用在一切社会生产方式中都必须分解成的一般形式和一般要素。[40]
这样考察劳动过程的形式,看起来似乎是现实的、具体的,实际上恰恰是抽象的,脱离了一切特定的历史属性,因为不管人类在劳动过程中相互之间可能发生的社会关系如何,这种抽象的物质生产劳动形式对各种劳动过程都同样适用。古典经济学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劳动的。这时,劳动的资本关系消失了,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劳动材料与劳动资料,没有这些劳动材料与劳动对象,就无法进行劳动,所以资本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没有资本工人也就无法生产产品,勃雷关于资本必要性的论述就与此一致。马克思明确地说:“这一点就被利用来为资本辩护,把资本与一般简单劳动过程的一种要素混淆或等同起来,从而说什么用于生产另外一种产品的产品就是资本,原材料就是资本,或者劳动工具,生产工具是资本,因此,资本是同一切分配关系和社会生产形式无关的、一般劳动过程的因素、生产的因素。”[41]停留在这种历史观的水平上,也就无法透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特定规定,也就无法真正地揭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过程,更是价值增殖过程,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过程只是价值增殖过程的载体,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生产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增殖,而这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是量的规定。如果完全抽象地讨论劳动过程,那么在原初的劳动过程中,就存在两个要素,即人与自然,就会把劳动看成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
资本的辩护士为了把资本说成是生产的永恒因素,说成是与一切社会形式无关、为任何劳动过程因而也就是为一般劳动过程所固有的关系,便把资本同资本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混为一谈,把这种使用价值本身称为资本;同样,经济学家先生们为了回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某些现象,宁愿忘记资本的本质的东西,即资本是把自身设定为价值的价值,因而资本不仅是自我保持的价值,而且同时是自我增加的价值。[42]
这两种观点是相互论证的,只要把资本看成是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把工人的工资看成是资本的预付,那么利润也就来自于资本自身。
通过上面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存在着两种紧密相关但又存在着重大差异的理论逻辑,即生产逻辑与资本逻辑。传统的研究关注的是生产逻辑,并认为将这种逻辑运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得出资本逻辑。我们的论证表明,这一理解是需要重新反思的,我们需要结合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入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逻辑中,去具体地讨论生产逻辑、资本逻辑及其内在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层理解需要借助于对资本逻辑的批判分析来建构,并揭示资本逻辑的运行中所体现出来的各种颠倒与拜物教意识。按照我的看法,只有这样来理解马克思的思想时,我们才能真正地进入历史与现实中,并从理论深层透视资本逻辑的运行过程及其意识形态效应。
[1] 在这个意义上,我倒是认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思路更合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内在规定性。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当前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理论框架中,哲学、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又被分为没有内在联系的三个部分,没有真正地将这三条线索有机地整合起来,这决定了当前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理论框架无法达到马克思思想的深处。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页。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9页。
[4] [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
[5]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320页。
[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445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
[19] [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页。
[20] [英]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21] [英]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22] 参见[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3页。
[23]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91页。
[24] [英]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或强权时代与公理时代》,袁贤能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3页。
[25]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1页。
[26] [英]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或强权时代与公理时代》,袁贤能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1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204页。
[28] 转引自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3页。
[29]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31]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1页。
[32]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页。
[33]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2页。
[34]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9页。
[35]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3页。
[36]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5—426页。
[37]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7页。
[38]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9页。
[39]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40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