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眠的定义
催眠现象的神秘和复杂,导致了对催眠的多种定义,就是催眠专家和专业组织的说法也不尽相同。
布莱恩(W.L.Bryan)认为,催眠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的、意识的变更状态,它与清醒状态相似,尽管并不相同。它的产生所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是:注意的相对集中和周围区域的抑制。催眠状态有三个主要特征:增加心理过程的集中;增加身体的松弛;增加对暗示的感受性。
爱尔曼(Dave Elman)认为,催眠是运用直接或间接提示,来诱导出暗示敏感度增高的状态,绕过了心灵的批判机制,选择性地注意被给予的暗示。
阿德尔(Harry Alder)认为,催眠是一种思维状态,在该状态下人们比正常情况更愿意遵照他人的建议行事。
艾瑞克森(Milton H.Erickson)认为,催眠是一种“注意力焦点的缩小”,是大脑功能由言语优势半球转向想象优势半球。
英国医学会对催眠的定义是:由他人引起被催眠者注意力的暂时变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对象可以自然地或由言语及其他的刺激产生多种不同的现象,如意识和记忆的改变、暗示性的增高,并出现一些非同寻常的反应和观念。
美国心理学会(APA)对催眠的定义是:催眠是一种由他人引导的注意力暂时改变的状态。伴随这种状态,由指导语或其他刺激诱导出各种现象,包括意识与记忆改变、受暗示性增强,以及正常状态下不易出现的反应及想法。
美国心理学会催眠心理学分会常务委员会对催眠做了如下解释:催眠是一种程序,在实施过程中由健康专业或研究人员对求询者、病人或个体施以暗示,使之能体会到感觉、知觉和行为的改变。催眠诱导内容决定催眠实际内涵。尽管有多种诱导方法,但绝大多数内容都是让受术者感到放松、平静以及进入良好状态的暗示,还有训练受术者进行想象和体会愉快的内容。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86年版)对催眠的定义是:催眠类似于睡眠,但对刺激尚保持多种形式反应的心理状态。被催眠者似乎只与催眠者保持联系,自动地、不加批判地按照暗示来感知刺激,甚至引起记忆、自我意识的变化。暗示的效果还可能会延续到催眠后的觉醒活动中。
综合各家之言,笔者认为,所谓催眠就是通过言语或非言语诱导,使人注意力集中、意识变得狭窄、受暗示性增强的过程。
作为名词,催眠是:①生理上放松的状态;②一种特殊的清醒状态;③处于想象力活跃的状态;④高度易受暗示的状态;⑤与自己的潜意识接触的一种方式。
简言之,催眠是一种改变了的意识状态,主要表现为四重状态:①受暗示性增高态;②意识领域狭窄态;③觉醒领域选择态;④注意功能受限态。
作为动词,催眠是通过各种言语或非言语诱导进入上述生理、心理状态,即将意念导向体内或将注意力放在主观感受上的活动过程。通俗地说,通过某些连续、反复的刺激,尤其是语言的引导,使人们从平常的意识状态转移到另一种比平常更容易接受暗示的意识状态,这个过程就叫催眠。
催眠术指的是诱导人进入催眠状态的方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