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政治制度研究(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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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六典》与唐前期政治制度

《唐六典》是唐前期政治制度的总结,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在唐代政治制度史和法制史的研究上,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我们在阅读和研究《唐六典》的过程中,对唐朝前期制度发展变化与《唐六典》的关系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唐六典》不仅是对开元时期制度的静态记录,也体现了整个唐前期制度的变化。

唐初各种制度,包括官僚政治制度都是由令来加以规定的,所谓“令以设范立制”。但是,唐代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发展到一定阶段,条件成熟,著为令。有的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已成为实际运行的制度,但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特别是开元时令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差距越来越大。正如《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后的注文所云:“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基本上放弃了修订令的努力,而是通过制敕乃至赦文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一些修订。在政治制度上的基本做法是,一方面设立新的使职,作为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另一方面对原有职官制度进行小修小补,或使原有职事官使职化。而在其他一些制度上,有宣布停止使用的,如府兵番上戍边,不仅由敕文做了规定,而且在《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凡兵士隶卫,各有其名”条中由注文做了说明。有修改原有制度而使其发生质的变化的,如改变地税征收的标准和办法。《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凡赋役之制有四”条不仅对此未做说明,连地税也没有提及。不论是由注文做了说明,还是没有说明,根据《唐六典》“以令式分入六司”的编撰原则,这些变化既然没有在正文中叙述,因此,都没有进入令式。

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王朝,它努力采取一些措施,使实际运行中已经发生变化的政治制度,尽量符合原来的法律规定,即令所规定的制度。这些措施包括若干方面。其一,通过官员职务和人事调整,增加原有制度的弹性,如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后,中书门下成为最高决策兼最高行政机关,作为中书门下最高长官的侍中、中书令便经常兼任尚书仆射或六部尚书等行政职务,三省格局在制度上依然保持,但通过兼职又体现了运作中制度的变化。其二,在修撰《唐六典》时,把一些制度上的重大变动,以正文叙述、注文说明等方式写进去,使得《唐六典》既反映了律令规定的制度,又体现了制度发生的实际变化。虽然《唐六典》不是法典,但由于《唐六典》是皇帝敕令修定,并题名御撰,因此不论编撰者是否意识到,这样做的结果,都是使一些实际运行的重要制度借此取得了一种法律上的依据。卷一“尚书令”条所云“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中书门下体制由此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种做法,实际上突破了唐初由令来规定各种制度的体系,而在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

《旧唐书》卷二六《礼仪志六》载大和六年(832)太常博士顾德章议,其中所引《定开元六典敕》曰:“听政之暇,错综古今,法以《周官》,作为《唐典》。览其本末,千载一朝。《春秋》谓考古之法也,行之可久,不曰然欤?”所以陈寅恪先生认为:“唐玄宗欲依《周礼》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饰太平。”[1]

《唐六典》修撰任务下达后,受命编撰的徐坚无从下手,最后决定“以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2],也就是模仿《周礼》六官来叙述现行官制,将令式按内容分类系在有关职官之下。经过十余年的编撰,终于在开元二十六年(738)完成,由时任中书令的李林甫领衔奏上。尽管唐朝后期一些官吏曾引用《唐六典》的条文,但是,《唐六典》毕竟不是作为一部法典来编撰的。就在《唐六典》编撰的后期,在中书令李林甫的主持下,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唐代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整理和修订,“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于《唐六典》完成前,在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壬申颁于天下。[3]这个事实说明,《唐六典》虽然包含了正在变化中的各种制度,但不是当时政治运作遵循的法典。

基于以上对《唐六典》和唐朝前期制度关系的认识,有一些问题必须重新思考。

第一,《唐六典》所述制度到底是什么时候的制度?“以令式分入六司”的这些令式都是什么时候的令式?学者一般认为是开元前期的,如日本学者编著的《唐令拾遗》等,也有认为是开元二十五年的。但是,开元时期制度变动很大,律令格式就经过了开元六年至七年、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两次修订。这种变动,也给《唐六典》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给人们留下了一连串的混乱,不能笼统地说凡是《唐六典》上的规定就是开元二十五年的制度。

就总体而言,《唐六典》所述制度主要是开元二十五年正在行用的制度,其中吏部、兵部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开元时正在变化的制度,在正文中都按变化后的加以叙述。其中开元二十四年、二十五年的变化,都已经写进了正文,并以注文形式加以说明,使人一目了然,知道这是改变后的或新设立的制度。如卷二“尚书吏部郎中”条“凡天下官吏各有常员”注,又如卷八《门下省》“录事”条“主事四人,从八品下”注:“旧令从九品上,开元二十四年,敕加入从八品下。”但是,这种情况主要用于人员的增减和官品的升降,而开元以前和开元前期新实行的一些制度,其变化则有些有交代,有些没交代。有交代的如集贤院等一些机构和拾遗、补阙等一些官职设立的时间。没有交代的(不论是正文还是注文),如节度使、军、镇、彍骑这些在武则天以后以至开元时设立的制度。这就容易让人误认为唐初以来一直如此。

第二,《唐六典》的体例特点问题。就《唐六典》的正文而言,基本上是当时正在行用的制度。但这些制度,有的是唐初以来一直实行的,有的则是逐步形成的。因此,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碰到了以下一些情况:

其一,在一句话或一段话中概括了不同时期的情况,反映了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但在行文中往往没有交代,或表述得很不准确。如不仔细考证每一句话所表述的确切时间和准确含义,就会在理解上发生混乱。如“尚书令”条所述“皇朝武德中,太宗初为秦王,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阙不复置,自是事实,但当时并没有从制度上废除尚书令。而其后一句“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则更让人摸不着头脑。这段话对于开元时的中书门下体制来说,是非常确切的,“中书”所指为由政事堂改称而来的“中书门下”。但行文中紧接太宗“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给人的印象自然是武德、贞观之际太宗不任尚书令后就是如此。事实上,这段话包含了唐朝前期政治体制的最主要的变化,即从三省制到中书门下体制,而这个变化经过若干阶段的发展,经历了整整一个多世纪。如果不仔细了解每句话甚至每句话中各个部分的确切时间和真实含义,就不能真正理解这句话所反映的制度状况。

有的只载录制度的始与终两个时间点,省略了中间的变化环节,很容易使人忽略其间的变化,进而产生误解。如“尚书左右丞相(左右仆射)”条所谓“以贰令之职,今则专统焉”。以贰令之职,这是唐初设有尚书令时的制度。今则专统焉,则是指《唐六典》修撰时的制度。实际上,仆射领导尚书省自永徽二年(651)废尚书令已经开始,距《唐六典》修撰时已近百年。对这百年仆射的地位,《唐六典》并没有说明。

还有一些制度的起始时间未作交代。有的正文中叙述的制度,是当时行用的制度,但又不是唐初以来一直实行的制度,而是后来某一时间新设的制度。如卷五《尚书兵部》“凡关内团结兵”条,团结兵非唐初制度,源于武则天时期,玄宗初年才正式成为制度。而《唐六典》对此就没有交代。

其二,有同一事而分记在两处的。如贡举,考功员外郎和礼部侍郎职掌下均有记载。唐代贡举的主持机关先后由两个部门承担,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以考功员外郎掌贡举,开元二十五年以后改以礼部侍郎掌贡举。这是贡举制度两个不同时期的变化。此事在“(考功)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后,有小注标明“然以旧职故,复叙于此云”。如果阅读时不注意这个小注,也很容易把两个记载混淆起来。这样,就容易忽略其间的差别。

其三,机构名称或官职名称相同而分见于同卷不同之处或不同卷中。如卷三〇《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中有镇,设镇将、镇副,官品为六、七品,“掌镇捍防守,总判镇事”。这也就是卷五《尚书兵部》“职方郎中”条中所说的“凡天下之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有五”之镇。而在《尚书兵部》“兵部郎中”条“凡天下之节度使有八”之下又有“凡镇皆有使一人,副使一人,万人已上置司马、仓曹、兵曹参军各一人”。镇兵可达万人以上,镇使一般由三品以上大员担任的情况,与由六、七品官担任镇将、镇副的镇显然不是一回事。这实际上是在不同时期设立的两种不同的镇。至于它们设立的时间,《唐六典》也都没有交代。

其四,正文叙述的制度是开元二十五年前原有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开元二十五年有了改变,这种改变在注文中加以说明。如卷五《尚书兵部》“凡兵士隶卫”条“天下诸军有健儿”后的注文。

第三,《唐六典》注文的内容和性质问题。《唐六典》的注文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有讲制度沿革的,实际就是有关制度的简要发展史。但是其中有一些行文用词不够严谨,叙事不够准确,特别是所说时间,往往有相当出入,一定要注意考辨。

其二,有解释正文的,注文与正文配合有助于理解唐代制度的变化。这种解释有的是按所述制度实行时的情况进行说明,这对了解制度变迁是珍贵的第一手材料。如“吏部考功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条关于试经的注,可与“礼部侍郎”条对照研究。还有一些注文是解释正文的,而正文所述制度已经发生变化。注文虽然没有说明这种变化,但注文所做的说明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变化。如关于格的注文。

其三,有以开元二十五年(737)时正在实行的制度作为附注的,体现了当时制度的变化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也是逐步形成的,在开元二十五年的制度背后,有一个发展过程。如卷二《尚书吏部》“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条中“四曰判”的注文的后半部分:“或有糊名,学士考为等第。或有试杂文,以收其俊乂。”所指为武则天至开元时逐步形成的平判入等和开元十九年从制举中分离出来的科目选博学宏词科。这些在注文中都没有加以说明。而注文中使用了两个“或有”,则说明直到开元二十六年《唐六典》修成之时,这两个制度还没有定型或没有编入令式。

其四,有些注文不属于叙述沿革或解释正文,而是叙述一种超出原有制度规定的正在形成的制度。这部分注文所叙述的制度,是当时实际行用的新制度,而其正文则是原有的制度。其中有的新制度当时虽实际行用,但可能还没有成为令式。这里有几种不同情况:一种是正文所叙原有制度继续使用,与注文中的新制度同时并行。如“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条注文“按”的部分。其中“六人分押尚书六司”部分因为涉及中书省职掌和运行机制的变化,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将这个注文与《旧唐书·姚崇传》有关史料对照研究,就可以对开元时期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取得新的理解。另一种情况是,正文中的制度部分还在实行,部分已废弃不用,这往往表现为注文与正文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侍中之职”条注文“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与正文“凡下之通上……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矛盾。怎么理解和解决这个矛盾呢?注文所做的说明就是正在行用的制度,这是没有问题的。而正文是否为原有制度呢?现行的制度又是什么时候形成的?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还有一种情况,正文中的制度已经废弃不行,由注文加以说明。这些注文在其他文献中不会做这样的叙述,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可能是《唐六典》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而抓住这些小注,就可能对唐代政治制度的变化有新的发现,进行新的探索,取得新的进展。

这些是我们在使用《唐六典》研究唐代政治制度时的一些初步认识。我们感到对唐代其他文献材料的使用也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要力求搞清它们的时间属性,绝不能用没有经过严密考证的材料或唐朝后期的材料,直接去说明唐朝前朝的制度。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中华书局,1963年,98页。

[2]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著述第十九》,中华书局,1984年,136页。

[3]《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2150页;卷九《玄宗本纪下》,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