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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天下与国家:商鞅的政治哲学
商鞅,公孙氏,名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因而也称为卫鞅。秦孝公二十二年(前340),因军功被封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因而称为商鞅。他曾经做过魏相公叔痤的家臣,了解李悝和吴起的变法理论以及实践,后携带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秦孝公重用而主持变法。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涉及众多方面,而最为核心的是通过法治督促耕战从而实现富国强兵。商鞅重视立法,将变法的各项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民众,变法中几乎所有政治、经济、军事政策都通过法律来体现和实施。商鞅亦重视法的执行,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绝私情对执法的干扰,赏罚完全以法为准,而且认为国君必须带头守法,以使国内人人守法。可以说,商鞅是先秦法家中变法最有成效的实践者。不仅如此,他对法家思想的发展成熟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理论不仅仅是人们所熟悉的重刑论和耕战论,他对政治权力的起源及其合法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理想政治等政治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均发表了深刻的见解,而贯穿于其中的天下理论尤其值得关注。本章将以《商君书》的部分篇章(本章以下凡引该著,只注篇名)为依据,围绕以上问题探讨商鞅的政治哲学。[1]
注释
[1]《汉书·艺文志》法家类著录有《商君》29篇,兵家类著录有《公孙鞅》27篇。《公孙鞅》已逸失。现存《商君书》共26篇,其中《刑约》和《御盗》内容已逸失。《商君书》旧题商鞅撰,实际上也有商鞅后学的作品,但思想上比较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