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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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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观点:儿童是人

1.儿童的社会存在

2.儿童的社会存在

3.儿童是权利主体

一、儿童观的结构

(一)自然构成——儿童是自然的存在

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1.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

2.是手动的、受制约、受限制的存在物;

3.儿童的身体,身体组织是长期在自然界制约下进化、发展的产物。

作为生物个体,一方面具有独立性、个体性和完整性,有自身生理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外部世界和周围事物的依赖性。

(二)社会构成——儿童是社会的存在

由于儿童的存在,社会才得以延续和发展,社会生活才更加绚丽多彩。

作为社会的存在,一方面是如何看待儿童的发展;另一方面儿童应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三)精神构成——儿童是精神的存在

儿童有丰富的精神世界、丰富的情感、独立人格、形成的个性。

二、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一)儿童是人:基本观点

儿童作为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一样丰富的精神世界、一样的差异性。儿童幼稚、不成熟,这恰恰代表着人类发展的轨迹以及学习和发展的可能性。

法国  卢梭:“发现儿童”

(二)儿童是发展中的人

1.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具有发展的潜能、发展的需要。

2.儿童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

儿童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方式、成长特点。儿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

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伸展。

3.科学证明,人的发展最佳期是儿童期

儿童脑科学的研究表明,脑的发育存在最佳期,婴幼儿时期是大脑发展最快的时期,脑的结构和功能的可塑性最大,即脑被环境和经验修饰的可能性最大。

(三)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

1959年11月20日第1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的保护和权利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

过去传统上儿童总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尊重,应该拥有“权利”。

知识窗: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四个基本原则: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2.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

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尊严,保证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质量。

3.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

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到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4.无歧视原则

不论来自任何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性别、正常与残障,都要受到公平对待。

我国《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

(2)受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

1.儿童和成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价值

儿童是权利主体,意味着把儿童看做与成人人格平等、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的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力并能行使自己权力的自由主体。

2.儿童作为权力主体拥有权力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力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儿童的权力反映了儿童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儿童作为主体的一种资格,是被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

3.儿童作为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儿童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儿童毕竟是发展中的人,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弱势,这决定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儿童权力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

儿童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础,尽管儿童群体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几童仍是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应给予儿童特殊的照顾和法律保护。儿童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社会有责任保障儿童权力的实现。

(2)儿童作为权力主体拥有权力,但不连带与成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一般的法律原则,但对儿童权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而且他们只能在未来才能履行法律上的义务。社会和成人不仅要承认儿童的权力,而且要保证儿童权力的实现。

(四)儿童期有自身的价值

1.儿童期不仅是成人生活的准备阶段,儿童期自身还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儿童期是童年生命的展开,是人生中享受童年乐趣不可回复的阶段。

3.儿童最终要长大成人,而成人是经由儿童期、经过儿童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儿童创造了成人”,“儿童是成人之父”。

4.催促儿童尽快成熟、缩短儿童期是对儿童期自身价值的否定。

练习题:

1.对待3岁前幼儿的“口吃”现象,(  )。

A.这是学话初期常见的正常现象,不必紧张

B.应强迫孩子再说一遍

C.应反复练习加以矫正

D.应进行心理治疗

【答案】A

【解析】幼儿3岁前发生的口吃多属于表达与词汇量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孩子心里想得明白,但是由于掌握的词汇量不够,当急于表达自己的想法时却又不知该怎样去说,所以就发生了“口吃”现象。这是孩子语言发展的中间过程,不需要过度紧张。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掌握的词汇量越来越多,“口吃”的现象也会逐渐消失。若为此表现出恐慌、焦虑,甚至加以斥责,或反复给孩子纠正,不许“结巴”,反而给孩子过多的压力,使其对说话过分紧张而加重口吃。所以当孩子说话出现“口吃”现象时,不要过多地去关注,也不要加以批评,淡化孩子的紧张和不安,同时大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去复述孩子想要表达的句子,以增加其词汇量,慢慢孩子的“口吃”现象就会消失。

2.(  )是幼儿简单语言能力发展最佳期。

A.2~3岁

B.3~4岁

C.0~2岁

D.0~7岁

【答案】C

材料分析:

某幼儿园活动场地上,孩子们自由地选取各种材料,和自己的伙伴一起构建游戏场地,器材的组合、使用的方法、活动的伙伴一改变,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也随之改变,时而是孩子们的“滑雪场”,时而是“勇敢者之路”,时而是“地雷区”,时而又成了“大森林”。在不同的情境里,孩子们主意越来越多,玩法各式各样,玩得也越来越自在尽兴。教师在旁边自如地进行指导。

请谈谈幼儿教师如何使教学游戏化。

答:实施游戏化方法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游戏活动教育化;二是教育活动游戏化。

(1)游戏活动教育化

在游戏过程中,融入教育目的,使游戏活动教育化,如角色扮演,它是儿童时期最为典型的游戏,是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语言的重要游戏;结构游戏,如孩子们在幼儿园可以搭积木、串木珠,让他们从中认识到物体的形状、色彩、大小、轻重等特征,得到有关结构造型方面的知识技能等。

(2)教育活动游戏化

教育活动游戏化,主要是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利用儿童对游戏的本能偏爱、满足儿童爱玩的天性,以游戏的形式和方式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它依靠玩具开展游戏化活动,依靠想象开展游戏化活动。因此,为使孩子成长为一个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全面采用游戏化方法,这也是最为科学的幼儿教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