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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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的渊源
法源: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具体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1.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原则
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等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
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
作的权限
其他
(二)教育法律
教育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教育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施行,属于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内容比较具体,称为“单行法律”。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六)规章
我国数量最大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层次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