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视频讲解]
第一节 教师基本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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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资格制度
(一)含义
《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种类:《教师资格条例》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取得教师资格条件:《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
1.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4.具备相应学历要求
5.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6.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
《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教师聘任制度
(一)定义
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
《教育法》第十四条
(二)特征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平等性
招聘方和受聘方具有平等的地位
2.契约化
3.任期制
4.公开化
(1)用人单位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2)教师个人不再固定为某一用人单位所有,而成为整个社会共享的人力资源。
5.双向性
6.多样化
教师聘任合同制也是一种灵活的用人形式。聘任教师可以有全时聘任、非全时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等多种形式。
(三)目标
原则: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一,引进优秀的教育教学人才
第二,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
第三,加快教师任用法制化过程
三、教师职务制度
(一)含义
根据学校教学、教育、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
(二)基本特征
第一,职务只能依附岗位存在,不具有终身性;
第二,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有数额限制;
第四,应聘职务须具有相应任职条件。
(三)基础教育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及职责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四、教师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
(一)培养与培训制度
《教师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二)考核、奖励制度
《教师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练习题
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 )的过程。
A.影响
B.效力
C.作用
D.功能
【答案】B
材料分析:
杨某1999年师专毕业,分配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自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到某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内,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杨某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被告知其在进修期间,因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被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答:《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以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据此,杨某参加继续教育是其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