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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幼儿权利的法律保护[视频讲解]

第一节 幼儿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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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是公民,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受教育者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练习题

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

A.5

B.6

C.4

D.2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