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幼儿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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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
一、幼儿保护的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幼儿保护的主体及内容
幼儿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主体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
(一)家庭保护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学校保护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3.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
4.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社会保护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尊重未成年人权利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以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四)司法保护
1.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练习题
司法保护是( )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