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最早是由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提出来的,是指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为目标的税制准则,这一原则是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古今中外,无不把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
一、中国古代税收的财政思想
1.取之有度
我国历代理财家、思想家都主张,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应当有合理的数量界限,突破这个合理界限,横征暴敛,经济会遭受极大破坏。
2.轻税思想
古代理论家中,轻税思想占主流。儒家的轻税思想,其着眼点在于缓和统治阶级和劳动人民之间的社会矛盾,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唐代李翱的轻税思想纯粹着眼于财政收入。
二、西方税收的财政思想
1.充足和弹性
瓦格纳认为,税收的财政原则应包含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
收入充分原则是指赋税必须能够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瓦格纳认为,收入充分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赋税是为满足国家的经费开支;二是,赋税以外的财源不能支付国家经费时,必须增加赋税。前者旨在说明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目标,后者在于说明赋税要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而以适当的方法增加。
收入弹性原则是指税收能随着经济增长而自动增加。根据这项原则,瓦格纳认为,可以把间接税作为主要税种。因为它能够随着人口的增加、国力的增强以及课税商品的增多而使税收收入自动增加;但它也可能因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使税收暂时下降,故还应注意以所得税或财产税作为辅助税种。
2.轻税反而多收
亚当·斯密指出:“一种重税,有时会减少所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奖励走私,其结果,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收所提供的收入。”
萨伊下过“税率的增加而税收并不按比例增加”的论断。
杜普伊特指出,随着税率的提高,财政收入会上升,当达到最高点时,继续增加税率,会导致收入降低,当税率最高时,收入降低到零,因此获得同样的财政收入,可以有两个税率,一个较低税率,另一个是较高税率。而两种税率带来相同财政收入,但所造成的效用损失差别非常大。
现代供应学派用拉弗曲线表达同样的思想。当税率为100%时,由于所有劳动成果都被政府征收,人们将停止工作或劳动,生产中断,没有什么可供征税,所以政府的收益等于零。如果税率为零,人们得到自己全部的工作或劳动所得,政府对生产没有阻碍作用,产量只受人们选择闲暇愿望的限制。但税率为零,政府收益也为零,政府就不能存在,经济处于无政府状况,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税率只能在0~100%之间选择。在拉弗看来,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一种税率点代表很高的税率和很低的产量,另一种税率点代表很低的税率和很高的产量,然而两者为政府提供同等的收益。税率高不一定就能取得较多的收益。
3.着眼宏观经济均衡
凯恩斯主义则把组织财政收入放在宏观经济均衡的高度加以考虑,不主张单纯的重税或轻税,认为经济衰退、不景气时要减税,经济过热时要增税。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财政原则
1.财政收入要足额、稳定
长期以来,间接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都占有绝对统治地位,这种税制体系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职能的发挥,特别是间接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弹性较小,不能随经济的发展而发挥累进的效用,使得我国税收收入无法自动地随GDP的增长而增长。因此,要完善税制结构,增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弹性,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适当加大直接税的比重。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够健全,征管技术落后,征管人员素质不高,且国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太高,因而目前偷税现象十分严重,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流失现象尤为普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是坚持财政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
2.财政收入要适度、合理。
遵循适度、合理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与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