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说明:从2012年开始,本考试已不再考查填空题、判断题。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5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
【答案】A
【解析】西周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2在我国,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
【答案】A
【解析】《选举法》第29规定,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法治与人治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在法律运行中需要发挥人的作用。( )
【答案】B
【解析】同法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人治,人治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在人治中,法律也扮演着一定角色;在法治中,也不否认发挥人的作用。即法治社会在法律运行中也需要发挥人的作用,比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治与人治相区别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在法律运行中需要发挥人的作用。
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 )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指明了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与实践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是刑法制定的目的。
5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 )
【答案】B
【解析】《证券法》第69条和《期货交易暂行条例》对内幕信息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不是依刑法的规定确定。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西周婚姻“六礼”包括( )。
A.纳礼
B.纳名
C.定亲
D.亲迎
【答案】D
【考点】西周的婚姻制度
【解析】“婚姻六礼”具体包括:①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②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③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④纳征,又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⑤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⑥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2“重罪十条”出现于( )。
A.北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周律
【答案】C
【考点】“重罪十条”
【解析】“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道(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之外,还包括( )。
A.式
B.程
C.例
D.比
【答案】A
【考点】唐代的法律形式
【解析】唐代的法律形式有:①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②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③格。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④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⑤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律、令、格、式、典,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4明代“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 )。
A.一律适用
B.适用其本国法
C.不适用
D.依被告原则
【答案】A
【考点】《大明律》
【解析】唐代《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大明律·名例律》对“化外人有犯”问题的规定作了重要改变,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明代抛弃了唐律规定的化外人处理原则,化外人犯罪一律适用《大明律》,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
5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 )。
A.州县
B.府
C.省按察司
D.总督(巡抚)
【答案】ABCD
【考点】清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总督(及巡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州(县)作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案件,徒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各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D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7根据我国选举法,选区可以按( )划分。
A.居住状况
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
D.工作单位
【答案】ABCD
【考点】选区划分
【解析】选区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选举代表的区域,划分选区就是划分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在我国,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一选区划分原则既方便了选民参加选举,从而保障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又能使代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从而充分反映选民的意愿,接受选民的监督。
8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 )
A.犯罪与刑罚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D.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答案】ABCD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⑪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9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表现在( )。
A.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B.法律术语、概念的多义
C.法律条文的公开性
D.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答案】ABD
【考点】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意义
【解析】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因为:①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②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C项,法律条文的公开性未体现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0[已过时]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 )。
A.规范性的特点
B.确定性的特点
C.类比性的特点
D.程序性的特点
【答案】ABD
【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法律运行存在着相对可预测性,是由法律的规范性、专门性、程序性、公正性与确定性所决定的:①法律的规范性强调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②专门性说明了法律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③程序性体现了法律解决纠纷方式上的程式性;④公正性体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正义性;⑤确定性排除了其他调整方式的随意性、偶然性,凸显了法律的稳定、持续的特性。
【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大纲指南,该考点已删除。
11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
A.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B.定罪的特别根据之一
C.定罪的选择根据之一
D.定罪的基础根据之一
【答案】A
【考点】危害结果
【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12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 )。
A.金融管理秩序
B.市场管理秩序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私有财产权
【答案】AC
【考点】集资诈骗罪
【解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④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13以下发明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
A.机器设备、工具
B.药品
C.水稻品种
D.癌症诊断方法
【答案】AB
【考点】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AB两项发明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C项属于植物品种,故不授予专利权;D项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故不授予专利权。
14注册商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商标局有权予以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B.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C.连续2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D.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
【答案】AD
【考点】商标的撤销
【解析】《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B项不属于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C项,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5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
A.留置
B.出典
C.土地承包
D.汇票性质
【答案】A
【考点】担保物权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B项,出典未被规定在物权法中;C项,土地承包属于用益物权;D项,汇票的性质也不属于担保物权,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优先效力。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夏代的监狱叫做( )。
【答案】“圜土”(“夏台”或“均台”)
【解析】根据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
【答案】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解析】《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3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是( )。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宪法解释权,但修宪权只有全国人大享有。
4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在于犯罪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
【答案】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
【解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承担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两方面内容。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哲学理论根据在于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
5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年,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答案】20
【解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唐律类推原则
答:唐律类推原则,是指在唐代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朝《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2宪法结构
答:宪法结构主要是指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即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由各种不同的内容组成的,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3判例法
答: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其含义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有:①本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法人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特征有: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③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答:1900年至1911年间,清廷为挽救危局,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致使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主要包括: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①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②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在目的上,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简述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区别。
答:(1)含义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强奸罪、脱逃罪等;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区别
①犯罪形态不同。行为犯可能存在未遂、既遂等不同的犯罪形态;而举动犯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
②犯罪既遂构成标准不同。行为犯不但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还要将该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才构成犯罪既遂;而举动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
3简述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简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答: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差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应平等一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均等。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不同的民事主体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5简述过错推定及意义。
答: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1)概念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其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在许多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他们难以举证侵害人的过错,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有失公平,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①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
②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通过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与权利之间的不同位阶关系。
③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④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需要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的专有权利,一般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⑤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要求与特征,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宪法地位。
2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
答: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1)法律在建立秩序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在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的。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大致体现为如下方面:
①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也当然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样本,即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②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③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律在维护秩序方面的意义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使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在把阶级矛盾和冲突有效地控制在社会秩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也会适当地甚至最大限度地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需求的满足,以减少其统治的社会阻力,从而实现对统治秩序的维护。
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力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但若运用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害甚至灾难,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权力运行秩序。在对权力及其运行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方面,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③维护经济秩序。法律本身就是首先从人们的真实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性需求中产生出来的,法律既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的经济秩序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与随意性而逐渐地趋于稳定性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的常规手段,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利益及其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产生;法律也明确地规定或者设置了相应的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这种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在现代社会也是最权威的纠纷消解手段,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更是统治者社会统治和日常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体现。
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效力的关于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也是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行为有效、可靠、公正的障碍排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