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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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阪会议约定之草案(1875年1月)明治七年(1874年)台湾征伐之议不合,木户孝允辞职,大久保利通主掌国政。此时,西乡隆盛在萨摩,木户孝允在长州,板垣退助在土佐,政府势单力孤,危机四伏。伊藤博文与井上馨在大久保授意下,多方奔走,大久保、木户、板垣三人会合于大阪,史称大阪会议。明治八年(1875年)一月至二月,三人数次会合于神户或大阪。此间木户亲自起草政府改革案,以元老院为上院,以地方官会议为下院,谋求确定“立君定律”之政体,约定将来实施议院制度。此后木户与板垣就任参议。明治八年(1875年)四月十四日日本天皇发布诏敕,设立元老院与大审院。同年六月二十日有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

我辈深观我国从前变革之所由,观察方今之景况,考虑将来之形势,为确保我君民幸福、上下安宁之道,于今同志相求,合其定说主论,最终确定立君定律之政体而济之以议院之制度,期使我国家之律法明白于天下,而上下因此得以享受其权利。然诚欲坚持此定说,达此目的,绝非寻常期月之间,一时轻易之功侥幸可得者,必忍耐勉励,造次颠沛亦必于兹,纵使一旦失败,一时受挫亦发誓始终一贯,虽死而别无他求。是故我辈又不可不深深企盼我同志之相和相合而成其终者能始终如一。由此我同志之士相誓而立其约束者如下。

第一,我辈当以立君定律之政体为其定说。

第二,我辈为实施此定说,当致力采纳彼之议院制度,以将我律法明确于天下。

第三,我辈既欲合此定说而成就斯事,故我辈当唯有我同志集体之定论,须无其个人之私论。

第四,若在我同志中于事物提出见解所有不同,而反复辩论亦尚难以一致之时,暂且推举议长,而议长当以其两说殊异之处具陈之于我同志之全员,根据其所可否之多数票统一之。而如其他少数票,亦必不可退而有背后之言。

第五,我同志之进退政府,有其集体之进退,不可有个人之进退。

第六,是以我同志常相往来,密其交,亲其情,相视互如兄弟,穷达患乐,我同志皆共之。我同志必努力全力一心,坚持我定说,达到我目的。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第183—184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