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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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呈国宪草案之报告书(1880年12月)明治政府决定渐次实行立宪政治,随之而来的便是制定宪法。左院虽受编纂国宪之命,但并未完成,元老院成立后接替国宪编纂任务,议官柳原前光、福羽美静、中岛信行、细川润次郎担任国宪编纂委员。元老院国宪案数易其稿,最终于明治十三年(1880年)十二月呈递议长大木乔任,以供御览。报告书交待了国宪草案起草之源起及其宗旨,文中对建国之体与各国宪法的论断值得留意。元老院“国宪”案第三稿译文见本书第四编所收《国宪》。

议长大木乔任阁下

本官等承闻,明治九年九月七日皇帝陛下召唤前议长炽仁诏曰:朕将基于我建国之体,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汝等宜起创其草案以闻,朕将择之。亲王乃奉命而退,翌八日召集元老院各议官,各告以此事,且以议官柳原前光、议官福羽美静、议官中岛信行、议官细川润次郎为国宪编纂之委员。本官等承命,搜集中外之载籍,取其有关国宪者,于建国之体与海外各国之成法,参互比照,以作国宪草案,将以供皇帝陛下之采择。本官等谨按,我祖宗受天命,顺人心,圣子神孙历世相承,既经一百二十余代,二千五百三十余年之久,虽建国之体无所动摇,祖宗以来之例习多端,若非裁定归一,不可以为国宪。加以古今异宜,旧制抑或不得不变更。至于海外各国之成法,每国不同。英国为立宪君主之首称,然并未制定真正之成文国宪;合众国为民主之国,与我国之体有异;法国屡经革命,或为君主,或为民主,国宪之文失于断烂。故于此诸国只取其意,于普鲁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诸国之国宪,多取其文。要之大旨以分君民之权为主,而君权则亦分之政府之各部,为立法、行政、司法之三大支,以各守其职,使任其责,以期上下相安,国膺隆运,人享景福。庶几于圣旨之所谓基于建国之体,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者不相大悖。伏请进之,供皇帝陛下乙夜之览。

明治十三年十二月

国宪调查委员

议官 福羽美静

干事 细川润次郎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第190—191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