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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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节选)

洛克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本文选自《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因为,虽然自然法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看来,是既明显而又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不容易承认它是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法律,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的情况。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平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强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种反抗往往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

这样,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种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既然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除掉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有两种权力。

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基于这个对全体都适用的自然法,他和其余的人类同属一体,构成一个社会,不同于其他一切生物。如果不是由于有些坠落的人的腐化和罪恶,人们本来无须再组成任何社会,没有必要从这个庞大和自然的社会中分离出来,以明文协议去结成较小的和各别的组合。

一个人处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当他加入一个私人的(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它的话)或特定的政治社会,结成与其余人类相判分的任何国家的时候,他便把这两种权力都放弃了。

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他放弃给社会,由它所制定的法律就保护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所需要的程度加以限制。

社会的这些法律在许多场合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他把处刑的权力完全放弃了,并且按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应用他的自然力量(以前,他可以基于他独享的权威,于认为适当时应用它来执行自然法)来协助社会行使执行权。因为他这时既然处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他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

但是,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以防止上述3种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缺点。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才可以使用社会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然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但是,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权力,可以称之为自然的权力,因为它与加入社会以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因为在一个国家中,以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论,虽仍是不同的个人,并以这种地位受社会的法律的统治,但是,以他们同其余的人类的关系而论,他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如同它的每个成员在以前那样,仍同其余的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因此,社会的任何成员与社会以外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是由公众来解决的;而对于他们整体的一员所造成的损害,使全体都与要求赔偿有关。所以,从这方面考虑,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权。只要对这事能够理解,我对于名称并无成见。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用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至于涉及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它们既然是为了指导他们的行动,就很可以预为制定。但是对于外国人应该怎样做,既然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外国人的行动以及企图和兴趣的变动而定,就必须大部分交由赋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智谋来决定,以他们的才能所及为国家谋利益。

虽然,正如我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论财产权

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115篇第16节),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但即使假定这样,有人似乎还很难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权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可以满意:如果说,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为他们所共有的假设,难以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可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然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好处。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无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如果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拨归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而没有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

因此,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杀死的鹿归他所有;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根据这一点,任何人在那广阔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的鱼或在那里采集的龙涎香,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费劳力的人的财产。而即使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

有人或许会反对这种说法,认为如果采集橡实或其他土地生长的果实,等等,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6章,第17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所以,考虑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规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或纠纷。

但是,尽管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我认为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好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的那样。即使说旁人对此都有同等权利,所以如果没有取得他的全体共有人、即全人类的同意,他就不能拨归私用、不能圈用土地,这样的说法也不能使他的权利失效。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

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并不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供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另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因为他尚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是,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须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并无权利这样做;他并不想要上帝所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从事劳动的全部土地,除了已被占有的以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而且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

不错,在英国或任何其他有很多人民受其统治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能够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因为,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于某些人是公有的,却并非对全人类都是这样;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的共有财产。而且,经这样圈用后所剩下的土地,对于其余的共有人来说不会同当初全部土地的情况一样,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至于人们开始和最早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就不是那样。那时人们所受制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亦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那是他的财产,人们不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财产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地导致私人占有。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在世界初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离群即无法生活的危险,大于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而感受的不便,在这个时候,这一幅度确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己私用的土地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业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角落,无限地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此外,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

我听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无其他权利,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受他人干涉。相反地,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因为他在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但是不管怎样,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而我敢大胆地肯定说,假使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困难,因为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出现所带来的情况,我将逐渐更充分地加以说明。

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自己私用,但是这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凭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10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10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100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90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10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100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10︰1,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100︰1。我试问,在听凭自然从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1000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像在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10英亩土地所出产的同样多呢?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量多采集野生果实,尽量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谁以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产品花费力量来改变自然使它们所处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储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予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

但是,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储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经他圈用,还是被看作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所以在最初的时候,该隐可以取得尽他所能耕种的土地,作为他的土地,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让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够他们两人占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因为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约是那时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这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而亚伯兰是在他作为一个异乡人的地方游牧的。显而易见,在那里,至少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们并不加以重视,也不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主张财产权。但是当同一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牧放、饲养他们的羊群时,他们就基于同意,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纪,第13章,第5节),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地方去。以扫也是以同样的理由离开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创家立业的(《旧约》创世纪,第36章,第6节)。

由此可见,我们不必假定亚当有对全世界的排斥一切其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因为这种权利既无法证明,又不能从中引伸出任何人的财产权;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我们就能看到劳动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为了他们个人的用途,享有明确的产权,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怀疑,亦不可能有争执的余地。

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这个说法在未经研讨之前也许会显得奇怪,其实不然。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我认为,如果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9/10是劳动的结果,这不过是个极保守的计算。如果我们正确地把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加以估计并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然是得自自然的,哪些是从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99%全然要归之于劳动。

关于这一点,没有比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更能作为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却是贫困的。自然对他们也同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充分地提供了丰富的物资——那就是能生产丰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东西的肥沃土地——但是由于不用劳动去进行改进,他们没有我们所享受的需用品的1%。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

为使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我们只须研究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未供我们应用之前的若干进程,来察看它们的价值有多少是从人类的勤劳得来的。面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而数量很多的东西。然而,假使劳动不供给我们这些更有用的物品,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只能是橡实、水和树叶或兽皮。因为面包的价值高于橡实,酒的价值高于水,布匹或丝绸的价值高于树叶、兽皮或苔藓,这都完全是由劳动和勤劳得来的。一种是单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另一种是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的物资。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而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是如此之小,以致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凭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

这就表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进土地和正当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能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那很快就会使他的邻国感到压力。但是这个问题下文再谈。

再回到正在进行的论证。

这里年产20蒲式耳小麦的一英亩土地和在美洲的另一英亩土地,倘用同样的耕作方法,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它们无疑地具有相同的自然的固有价值。然而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所得的好处为5英镑,而从那块土地上,假如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在这里估价出售的话,可能是一文不值;至少,我可以真诚地说,不到1‰。可见,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分文不值。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最大部分的。

因为一英亩小麦的麦杆、麸皮和面包的价值高于一英亩同样肥沃而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产品的价值,这一切都是劳动的结果。不仅犁地人所费的力气、收割人和打麦人的劳累和烤面包人的汗水要算进我们所吃的面包里,就是那些驯练耕牛,采掘、冶炼铁和矿石,砍伐并准备木材来制造犁、磨盘、烤炉或为数甚多的其他工具的人们的劳动,只要是这种粮食从播种到制成面包所必需的,都必须计算在劳动的账上,并承认它具有这样的效果。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每一块面包在供我们食用之前需要勤劳提供并使用的东西,假如我们能够追根求源的话,将是一张奇怪的物品清单——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石头、砖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一切在船上应用的材料(船只运来了任何工人在工作的任何部分应用的任何物品),凡此种种,几乎不胜枚举,至少是过于冗长。

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然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

所以,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而在一个长时期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至今它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要多。

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通过缔结的盟约,明白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于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从而根据共同的同意,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于是明文的协议就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和地区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虽然如此,还有大块的土地(那里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余的人类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的货币)荒芜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们所能开垦或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是公有的。不过这种情形,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类中间,是极少会发生的。

对人类生活实在有用的东西的最大部分,以及诸如世界的最初处于公有状态的人们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如现在的美州人所追求的那样,一般说来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不因有人利用而被消费掉,就会自行腐烂毁坏。金、银、钻石则由人们的爱好或协议给以比它们的实际用处和对生活之需的价值更高的价值。自然所供应给大家的那些好东西,如前面所说,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而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谁采集了100蒲式耳橡实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他的财物。

他只要注意在它们未败坏以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了别人;的确,窖藏多于他能使用的东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一件不老实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送给旁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一无用处地毁坏掉,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隔了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什么;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又假如他愿意将他的干果换取一块其颜色为他所喜爱的金属,将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将羊毛换取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被毁坏掉。

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致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

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地,货币的这一发明给了他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假设有这么一个海岛,它和世界其余地区的一切可能的商业相隔绝,在岛上只有100户人家,但拥有羊、马、奶牛和其他有用的动物,营养丰富的水果,以及能够生产足供千百倍那样多人吃的粮食的土地。但是岛上所有的东西,不是由于平凡就是由于脆弱易损,没有一样可以适合用作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那里的任何人在家庭用途和供其消费的丰富供应之外,不论在他们勤劳所生产的东西方面或者和他人交换同样易于毁坏而有用的物品方面,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他的财产呢?在任何地方,只要那里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东西值得积聚起来,人们就不见得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尽管土地是那样肥沃,他们又可以那样自由地取得土地。试问,如果一个人在美洲内地的中部拥有10000英亩或10万英亩的上好土地,他耕种得很好,也有很多牛羊,但他无法和世界的其他部分进行贸易,通过出卖产品换取货币,他将对这块土地作什么评价呢?圈用这种土地不会合算;我们会看到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

因此,全世界初期都像美洲,而且是像以前的美洲,因为那时候任何地方都不知道有货币这种东西。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但是,既然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不大,其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

这样,我以为可以很容易而无任何困难地看出,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以及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费财产这一点又如何限制了财产权;因此对于财产权就不会有发生争执的理由,对于财产权容许占有多少也不能有任何怀疑。权利和生活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情事。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这是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