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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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共和与自由

国王和官吏的职位

弥尔顿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年),英国诗人,政论家。生逢英国内战、共和、复辟的大动乱年代,弥尔顿站在革命的清教徒一边,开始参加宗教论战,反对封建王朝的支柱国教。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表了5本有关宗教自由的小册子,1644年又为争取言论自由而写了《论出版自由》。1649年担任克伦威尔革命政府国务院拉丁文秘书,主持革命的宣传和政论工作,并撰写政论《国王和官吏的任期》、《为英国人民声辩》、《再为英国人民声辩》等。他一直都在阐述并捍卫着从古希腊和罗马的教义和制度中孕育派生出的政治学说。本文选自Th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With a B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by Rufus Wilmot Griswold.Vol.1.(Philadelphia:John W.Moore,1847)。

这个小册子首次出版于1648—1649年2月,即处决查理国王之后,是针对作为反对者的长老派为处决国王进行的辩护。再版于1650年,补充了大量内容。本译本主要根据再版的版本,并且参考了后来的各种经过修正和编辑的版本。

如果一个人的内心是受理性所支配,他们通常不会放弃思考而屈从于双重的暴政;他们会更好地领悟到是什么在支撑着一国的暴政。但是作为足不出户的奴隶,他们竭力让政府受制于邪恶的统治就不足为奇了,他们亦受制于这种邪恶的统治。除了品性优良的人,没有人真心地热爱自由;其余人热爱的不是自由,只是放纵;在暴君统治之下,放纵享有更大的空间。因此,暴君很少受到冒犯,也很少会受到品性恶劣的人(这些人可以被视作天生的奴隶)的质疑;但是至于最为重视德性和真知的人,他们最为害怕,因为这些人是真正的主人,他们对这些人憎恶和怀疑。因此,品性恶劣的人不会憎恶暴君,他们总是伪称忠诚和服从,以掩饰他们的奴颜卑膝。尽管有时出于羞愧以及不满,尤其是对于钱财的不满,他们看上去像品性优良的爱国者,但是当其他人以英勇无畏的精神拯救他们的国家时,他们只是担心被咒骂为“未能竭诚侍主”。他们不仅应该废除人民的苦难与奴役状态,还应该废除产生这些的根源;然而他们好像只憎恶苦难,却不憎恶导致苦难的不端。他们欺瞒世人、敷衍了事,拿起武器反抗国王,逼他退位,不再把他奉若神明,不仅如此,还在公开讲坛上、他们的小册子中抨击国王,迷惑真诚的人们,使反叛者厌恶那些起初可能使他们动摇的原则,向背弃国王者施加压力,更糟的情况是,这些是他们自己此前行为的必然结果;他们意图为自己的派别争取全部好处;而没有考虑到他们新效忠的主子把他们视为从犯;根据那些法令和法律,他们被迫的反抗行为,会被认为是叛国,而被判处死刑。的确,大多数人倾向于把内战和暴乱视作激进的新事物;但是精神的懒惰、不坚定和软弱,使他们事倍功半,由于天生的虚伪与邪恶,经常的背叛摧毁了他们高贵的性情,因此他们鲁莽的行为不可能成功。如果上帝和良好的理由让他们成功,在修改法律、改变政府、推翻君王之后,起诉国王很大程度上将不可避免;作为此项事业的灵魂,那些贤人们接下来的任务是把低劣和非理性的人驱逐出他们的队伍。尽管受制于奴役的制度,但是一些人依然抗争特权、习俗、陈规和恶法。而另一些在暴君制下最为激烈地反对君王的人,当他失去天助、被上帝交给他的同胞时,却决不会煽动针对君王的战争,尽管他们早已不再忠诚;他们反而突然拥戴君主,为他求情,怜悯他,赞扬他,反对审判国王。司法是上帝之剑,高于所有世俗之物,无论在谁手里,都代表上帝的意志。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突然生出怜悯的是些什么人,我们可能会得出结论,他们的怜悯不是真正的基督教的同情,或者是肤浅的思想,或者是世俗的崇拜;毋宁是虚假的、煽动性的怜悯,唯恐天下不乱。为了宽恕暴君,他们声称,他是承命于天,是无辜的,正如人们曾经对尼禄古罗马帝国朱里亚·克劳狄王朝的最后一任皇帝,54—68年在位,是古罗马乃至欧洲历史上有名的残酷暴君。那样,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假慈悲,是对恶人的仁慈;“他们的仁慈,”我们读到,“是残忍。”是宽恕一人而危及整个国家的福利;是对扭曲的合约的非必要条款的愚忠;这种仁慈可能是由于担心变革或者荒谬地抵制妨碍他们的敌意,而不是顾虑于冤家宜解不宜结。

介入这些事件的另一类人与这些伟大的行动有关,他们已经超越了法律或惯例,至少会声援或表示赞扬;但也会在王权面前颤抖,好像他们在加入一起重大的罪恶;但是在共和国危难之时,他们挺身而出,质疑先例和惯例。对于这些人,我希望给与名副其实的肯定;我的职责是赞美他们;劝告他们不要害怕庄严的革命,应全力支持当前的国会和军队,正义和胜利将向他们招手;以史为鉴,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最高权力的唯一保证也就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正当行为。不要使他们因墙头草似的叛变者而感到沮丧,那些叛变者露骨的告诫不过是受挫后的怨气。他们因失败而恼羞成怒、强词夺理、搬石砸脚,这些伪装的劝告怎能看上去合理呢?不要妇人之仁。也不要被假象所迷惑,自我反感我们的神圣行为,那些人嘴里说着圣经,却挂羊头、卖狗肉;他们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一边是守旧的贵族劝诱他们,另一边是多数人谴责他们冥顽不化,是宗教的耻辱;与国王的人斗争,至少会得到贵族院和平民院其一的认可,这是正确的、合法的、不违背高一级的权力,因为这是惩恶扬善。现在,那些人吹毛求疵、飞扬跋扈已经没有什么市场,真理和良心得到了释放,他们的什一税和多数支持不再存在,尽管仍然有充足的津贴;然而现在驱逐和抓捕被弹劾者,根据全国普通法把失职者无一例外地带到公正的法庭,控告其谋杀,依然无异于勇敢的起义者。国王不久前在讲道坛中还是个受诅咒的暴君、上帝的敌人,沾满了无辜者的鲜血,是斗争的对象;现在,尽管没有忏悔和改变,就成为了合法的管理者、主权的代表、王国的救世主、不得触犯,尽管被投入了监狱。如果照此理,就要维护国王的人身(只有在监狱里,而不是在领土上),不得违背国王的命令、否认国王的尊严和职位,实际上,所有人都在抵制国王的权力,除了他们自己的派系。

但是对于暴君不能简单定罪,除非特殊说明;对于他的特殊起诉以及充分证据必须证明:我把此事交给治安法官,至少是他们中以及人民中的智者,尽管在人数上是少数,但是他们领悟自然法以及正当理性,寻找理由做出裁决。我确证,根据国王的授权,他的忠实的臣民执行残杀的任务,他把土地分给走狗或外国人作为回报,他所煽动的这些人的继承人继而摧毁所有城市的乡村;无论他是国王、暴君或皇帝,正义之剑都会悬于他头上;我们有充分的权力为无辜的鲜血伸张正义。如果所有人的权力都有意地贯彻上帝对于邪恶者的愤怒,无一例外;那么,该权力无论多么普通、或者可能失败,都是在执行上帝的意图,是合法的,不应被抵制。为了最为充分地展示这里的所有问题,又要尽量简洁,我这里首先界定国王的起源;为什么国王会享有高于他的子民的尊荣;还应证明,当他成为暴君时,可以被合法地罢免和惩罚,正如他起初被合法地选出一样:我这样说是根据当局的说法和理性,而非借鉴异端邪说,不是诽谤质疑,是出自真知灼见;不是出自异教徒,而是出自正统观念,对于我们的对手、长老会的人更具说服力。

没有人会如此愚蠢地否认,所有人天生自由,是上帝的影像,高于所有生物,生来就是要发号命令,而非服从:直到亚当犯错,人们一致同意要彼此约束以免互相伤害,要联合自卫以免这项协议遭到破坏或反对。因此出现了城市、城镇和邦国。由于没有发现任何信念具有充足的约束力,他们认为有必要任命某种权威,可以用强制力进行约束,并惩罚违反和平和普遍权利的人。这种自卫和自我保存的权威和权力起初自然属于每一个人,所有人是联合为一体的;为了便利、秩序,并且以防每个人的偏私,人们从众人中根据智慧和正直选出公正的一人或多人:被选出的第一个人被称作国王;其他人被称作官吏:他们不是人们的领主(尽管后来在一些地方自动地赋予了他们这样的名字),但是作为人们的代理人和长官,他们根据他们被托付的权力履行正义,根据自然约束和协议,其他每一个人必须自己履行正义,并且对他人履行正义。对于国王而言,应该仔细考虑,为什么在自由人之中,一个人根据民权而拥有针对他人的权威和司法权;不可能想象得到其他目的或理由。这些人暂时治理良好,运用他们自己的裁量权公平裁决所有事情;直到受到权力的引诱,权力发展成专制,他们最大限度地施行不义。现在根据审判发现,把专断的权力给予他们是危险的、不便利的;因此应当限制人们选择的统治者的权威:根据人们的证明,这样的人将不再统治人们,而是法律和理性在统治人们,最大程度地剥离了个人的错误和弱点。“官吏高于人民,而法律高于官吏。”当这不再起作用,而法律或者得不到施行,或者被错误地使用,从这时起,人们就将受到强制,他们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让所有国王和官吏履行其就职时的誓言,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根据那些条款,他们获得人民的效忠,也就说,人民同意服从他们来执行法律。这时常表达为警示,即如果国王或官吏被证明违背了人民对他的信任,人民就可以废除他们。人民还增加了咨议会和议会,无论是否有国王在场,在特定时间或者任何时间,只要人民面临威胁,就可用以保障公共安全。因而,法国政治家克劳迪·塞西尔(Claudius Sesell)说,“议会是套在国王身上的缰绳”,对此我再进一步说明,不是由于我们英国法律家此前没有这样说过,而是由于所有人承认的法国君主制比我们更加专制。这类国家里的国王或皇帝试图通过篡改来抹杀人民权利的所有古代记忆。但是我不惜笔墨说明:不要忘记,诺曼人威廉,尽管是一个征服者,并未在他的加冕礼上宣誓,但是依旧被迫在圣奥尔班斯宣誓,将服从于人民。

首先,显然,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不过是人民为了共同利益而转让的,这些权力根本上属于人民,不可剥夺,否则就是违背了他们自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看一看亚里士多德以及他之后最好的政治学者对于国王的界定,“他为了他的人民的利益,而非他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管理”,因此,主权的领主、自然的领主这类头衔不过是妄自尊大,不能最好地解释皇帝和国王,也不为犹太教会和古代的基督教会所喜欢。但是亚洲人民以及犹太人违背了上帝的意见而选择了一位国王,英明的作家们注意到了,认为他们接近于奴隶。

其次,可以说,如果国王拥有王位和尊荣的权利,正如任何人拥有继承权一样,那么臣民不过是国王的奴隶、牲畜或财产,可以被买卖:毫无疑问,如果仔细追究世袭的头衔,其最好的基础或者是为了礼仪,或者是为了便利。如果一个臣民因为犯罪而被罚没财物交给国王,并且他的子孙也丧失了继承权,那么当国王犯罪时,也应把他的头衔和继承权交给人民,还有比这更正当和合法的吗?除非认为,人民都是为国王而生的,而国王不是为人民而生,人民全体低于国王一人;这是对人类尊严的背叛。

第三,因此,认为国王除了对上帝负责之外不对任何人负责,是对所有法律和政府的颠覆。如果国王拒绝负责,那么在他们加冕之时订立的所有合约和发下的所有誓言都将无效,仅仅是笑柄;国王发誓要遵守的所有法律都将变得没有意义:如果国王不敬畏上帝,正如许多国王实际上如此,我们只能凭借国王的怜悯而拥有生命和财产,实际上这源于上帝,而不是源于凡世的官吏;他们不过是宫廷的寄生虫!“我们公认的自然与道德的最好解释者之一,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第4卷第10章中写道,‘不负责任的君主制是最坏的暴政,最不能为生而自由的人所容忍。’”的确,任何基督教的君主都志存高远,不会像异教徒恺撒一样自以为是地把自己奉若神明,为了存续和荣誉,他们不会无理地僣取人类,贬损他的子民,出于他自己残暴的想法和利益,把人民视作野兽或寄生虫,不去理性对待,而是任意践踏;在人民中间,有许多有智慧、有德性、高贵的人,除了国王的尊贵之外,他们在所有方面都远高于他。依旧有一些人劝说我们,他们荒谬的观点是大卫王的,在《诗篇》第51章中,他向上帝高喊:“我违背了你,犯下了罪行。”大卫曾经认为,杀死乌利亚并且强奸他的妻子,只是触犯他的邻居,不是罪行,而摩西十诫是专门针对国王的法律——《申命记》第17章认为国王并不高于他的子民。根据他们的话,其意思是,大卫的罪孽深重,只有上帝知晓,或者很少有意志或权力能够质疑他;也可以说,违背上帝的罪行大于违背乌利亚的罪行。无论其意思是什么,明眼人都可以看出,《诗篇》中的话并不确定,无法产生令人遵守的确定规则。欧里庇得斯的悲剧中对异教徒德墨芬王的讨论远比这些解释者对大卫王的歪曲更理性!“我不是通过暴政统治我的人民,好像他们是野蛮人似的,统治是我应有的义务,如果我不能公正行事,我将受到公正的惩罚。”正如卓越的皇帝图拉真(Trajan)罗马皇帝,在位期间98-117年。对他任命的御卫队将军所说:“拿去这把剑,”他说,“如果我统治良好,就为我服务;如果我统治不好,就用它反对我”。不仅是图拉真,基督徒皇帝、也是最优秀的皇帝之一、年轻的迪奥多西(Theodosius)约346—395年,最后一位统治统一的罗马帝国的君主。也是一样,他使“君主受制于法律”成为一项可以实施的、无可争辩的规则,令其为所有国王和皇帝所承认;君主的权威依赖于法律的权威,应该服从于法律。他的布告依旧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有效,即l.1,tit.24,作为所有继任皇帝的神圣宪法。皇帝在自己的帝国法令中已经宣布对法律负责,那么如何能说欧洲国王除了上帝不对任何人负责呢?实际上,如果不敬畏这种负责,让一个人高于法律而统治他人,就如同让自己成为野兽一样。

最后,因此可以说,由于国王或官吏的权威来自于人民,首先就要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而不是他自己的利益;那么人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进行判断,或者选择国王,或者拒绝国王,即使没有暴政,仅仅是为了最好地实现被统治的生而自由的人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保留他或废黜他。尽管这一点需要清晰的道理,《申命记》17.14已表明:“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这些话向我们表明选择的权利,即根据上帝对人民的授权,改变他们自己的政府的权利。因而,当他们拥戴一位国王时,尽管政府形式不同,尽管人民的改变使国王不悦,他仍旧是他们的国王,但他们罢免国王不应受到妨碍,只要他们认为这是有益的。即使国王只对上帝负责,根据他的特别命令而受膏(anointed)以油或香油抹在受膏者的头上,使他接受某个职位的意思。就好像在《旧约》里的君王、祭司及先知,都是用橄榄油来抹在他们的头上,使他们受膏接受神所给他们的职分。《旧约》里第一位被膏者,是以色列人的王扫罗。那时,耶和华的灵就临到扫罗的身上。但是,当扫罗背道时,撒母耳就膏大卫为以色列人的王。此时,上帝的灵就离开了扫罗,而临到大卫的身上。可见,受膏与上帝之灵有脱离不了的关系,特别是上帝所拣选的国王、先知及祭司。神就在他们受膏的时候,赐给他们工作的职位与能力。,依然不能豁免。因而“大卫首先与以色列的长老缔约,由他们而使国王受膏”,参见2 Sam.v.3、1 Chron.Xi。祭司耶何耶大令约阿施(Jehoash)称王,他与人民之间订立了合约。在罗波安(Rehoboam)将要即位时,拒绝了以色列人提出的条件,人民回应道,“我们在大卫时拥有的是什么?或者我们在耶西的儿子时继承的是什么?看看你自己的房子,大卫”。由于类似的条件没有执行,所有前朝的以色列人废黜了撒母耳希伯来先知。;不是由于他大卫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他儿子的恶政。但是对于这两个例子,有人会说,这太邪恶了。我的回答是,后一个例子不是,因为这是法律明确允许的,人们可以按照意愿确立国王;上帝自己也支持他们;尽管有时上帝并不高兴,比如对于老撒母耳,他统治刚正。李维赞扬罗马人从邪恶的君主塔昆(Tarquinius)西罗马最后一位国王,在位期间为公元前534—510年。手中赢得被侵占的自由,自努马(Numa)努马·庞皮留斯(Numa Pompilius),罗马王政时期第二任国王。之后,他们的自由就受到了不当的侵占。前一个例子也不是非法的;因为罗波安曾经筹备庞大的军队削弱以色列,他被先知所制止,参见1 Kings xii.24,“耶和华如此说,你们不可上去,与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争战,各归各家去吧,因为这是出于我。”他称他们为兄弟,而不是造反者,并且禁止继续针对他们,把过错归于自己,不是通过神意,而是通过正式许可;然而,他没有禁止干扰他们。罗波安王起初咨询过的那些重要的、睿智的顾问们,没有谈过这类事,正如我们德高望重的谄媚者一样,现在更愿意支持国王与生俱来的权利,对国王的让步报以嘲笑,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非人民;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些,如同在民事交易中一样,只是附条件地给国王提供政治建议。因而,国王和官吏的职位无论是最高的还是从属的,都被称为“人法”(a human ordinance)(《彼得前书》,1 Pet.ii.13,&c.);我们被告知,我们应该屈从于上帝的意志,惩罚作恶者,鼓励人们从善。“自由人应当服从。”“但是对于不负责任、不可置疑、不得抵抗的权力,无法免于邪恶和暴力,我们作为自由人怎能服从?”“权力只能来自于上帝。”保罗说(《罗马书》第13章),也就是说,上帝把此置于人的心中,去寻找共同和平与保存的办法,并予以践行;否则就是与彼得相矛盾,他把同样的权威也称作人法。它还必须被理解为合法的、正当的权力,否则我们就会见证巨大的权力导致邪恶:在《路加福音》4.6中,他对主说,这一切权柄荣华,我都要给你,因为这原是交付我的,我愿意给谁就给谁。他没有撒谎,主也没有否认;在13世纪的《启示录》中,我们读到,龙如何给与野兽他的权力、他的职位,以及巨大的权威:野兽被授予最宽泛的权力以至成为暴君和地球的主宰。因而,圣保罗在前面引用的章节告诉我们,他所指的官吏不是对善的威胁,而是对恶的威胁,官吏不应袖手旁观,他要惩恶扬善。如果这里这样说,只是为了让人们服从权力,让我们屈从于他们所需,那么毫无疑问,这些权力已经与神的指令背道而驰了;因此,我们没有义务服从或者不反抗他们。可以观察到,这些使徒在传达这种箴言时,表达得并不具体,而是抽象的,正如哲学家一样;而他们在具体执行的人面前说起指令、权力和权威;对于何谓权力,为防止我们被欺骗,他们描述得很准确。如果权力不是如此,或者人不是如此执行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不是源自于上帝,而是邪恶的,因此应受到抵抗。对于这种阐述,奎实顿(Chrysostom)也在同一处表达了赞成;他解释道,这些话并不支持暴君。这一点为大卫所证实,大卫本人就是国王,并且最可能是《诗篇》(Psalm xciv.20)的作者,该段提到:“在位上行奸恶的,岂能与你相交呢?”有必要了解,在当时,根据圣经教义,国王夸大了他们头衔的正当性,认为王位直接来自于上帝,然而无法表明在何时上帝把王位给了他们或他们的父辈,只能表明人民在何时选择了他们;根据同样的理由,既然上帝经常亲自把君主赶下王座,那么如果没有人民的见证,君主就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如果君主必须有罪才能被废黜,那么选择他们可能也是一种罪。相反,如果国王需要人民的选择,正如需要上帝的任命一样,正当地登上王位,那么,人民为什么不能有最为正当的理由废黜国王,正如根据上帝的命令一样?因此,我们看到,根据上帝的意旨,获得或废黜统治者的头衔和正当权利,可以在圣经教义中找到根据;而在人民看来,这一切只取决于正义与德性。我们已经主要探讨了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为何权力起初属于人民,人民为了共同的和平与福利而授予权力;自由和权利仍然为人民所保留,如果国王或官吏滥用权力,人民就可以重新授予权力;人民可以根据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判断如何改变权力的授予。

我们因而可以更加轻松和坚定地判断,何为暴君,以及人民如何反对他。无论获得王位是否正当,暴君无视法律和公共利益,其统治只考虑自己和自己的派系:这就是圣巴西略(St.Basil)330—379年,教父、圣师。对暴君的界定。由于暴君的权力巨大,意志无边,在实现权力和意志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无数的错误和对人民的压迫、谋杀、屠杀、强奸、通奸、遗弃以及对城市和整个地方的毁坏;明君之善有多大,暴君之恶就有多大;由于他是他的国家的国父,因此也可能成为公共的敌人。人民可以合法地反对他,正如打击公害以及人类的公敌一样,我认为暴君的本质就是人们如此做的正当理由。但是由于人们的愚笨荒废了他们的理性,蒙蔽了他们的眼睛,人云亦云,因此我将通过对我们有影响的几个例子来说明。希腊人和罗马人作为他们最高权威的见证人认为,未经审判随时杀死暴君,这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光荣的英雄行为,应该得到公开的表彰:理由是,他践踏了所有法律,不应该被赐予法律的利益。悲剧作家塞内加(Seneca)约前4—65年,古罗马时代著名斯多噶学派哲学家,悲剧家。曾任尼禄皇帝的导师及顾问,62年因躲避政治斗争而引退,但仍于65年被尼禄逼迫自杀。在《赫拉克勒斯》中塑造了一个巨大的压迫者、暴君,他写道:

——杀死

恶君

是献给上帝最好的祭品。

对此我不再赘述,以免有人反对说,他们是异教徒;接下来我来谈另一种人,他们拥有正宗宗教的知识。在犹太人中,杀死暴君的传统并不罕见。首先,上帝曾让胡德从摩押王伊矶伦的手中拯救以色列人,他曾经征服和统治他们18年,被送礼物的使节杀死在他自己的房间里。他是一位外来的君主,是敌人,即使他得到了上帝的特殊许可。对此我认为,是外国人还是本地人并不重要:因为如果不是根据法律而在位,他就不是本国人;当他自己推翻、破坏所有使他获得尊荣的合约、誓言以及他与他的人民之间的联盟时,他与外国国王或敌人何异?西班牙的国王统治我们有多正当,英格兰国王残暴地统治我们就有多正当。尽管他不受我们联盟的约束,如果他压制我们,或者摧毁我们,英格兰人民就可以合法地杀死他,或判处他死刑,而本国的国王应该受到他的人民的合约、利益、荣誉以及福利的约束;他为了自己的意志蔑视所有的法律和议会,这些我们服从于他的唯一纽带,他拥有无需负责的膨胀的特权,压迫他最好的臣民7年,致使尸横遍野,为何不能向他复仇?谁不知道,世界上的人与人之间不都是彼此友好,英国海也不会使我们免于义务与交往:在臣民之间、邻里之间和朋友之间还有更细的纽带。但是当彼此之间充满了恶意时,法律对其应像对公开的敌人和侵犯者一样。如果法律不发挥作用,或者太虚弱,那又如何保护我们防止单打独斗或内战?从那时起,国内防卫内战的法律无异于抵抗外国的法律。不是距离制造了敌意,而是敌意制造了距离。国王能够保证我的和平,无论他来自何处,对我而言,他就是英国人或友邻:但是如果一个英国人忘记了所有法律,去侵犯生命与自由,也就侵犯了他所代表的法律,尽管他是我的同胞,他也不过是外敌、异教徒。这是福音书,也是众生平等的法律;只要国王认为人民是卑下的,不是平等的,就可以反对这样的国王;根据外邦的还是本土的来区分暴君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尽管伊矶伦已经被犹太人承认为他们的主权者,他们服从他18年,他也并非一位昏君,但是仍然要得到他们效忠的誓言;通过誓言,他们使自己成为合适的臣民。第三,胡德拥有特殊的许可去杀死伊矶伦,这项许可没有被授予,因为没有明确表达;但清楚明白的是,他被上帝选中为拯救者,去执行正当的原则,这些是暴君认可的原则,但是却没有执行。尽管是先知,撒母耳也没有主动拒绝亚甲;亚甲毫无疑问是外来的敌人;明显的理由是,“你用刀使妇人丧子”;根据这个理由,法律可以宣判所有的关系无效。既然法律是兄弟之间、父子之间、主仆之间的法律,为何不是国王或暴君与人民之间的法律?耶户曾下达特别命令,杀死世袭的暴君约兰,也是一例;此事基于自然理性,并且增加了来自上帝的命令,还不能确立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吗?上帝有许多方式惩罚亚哈(Ahab)以色列国王。,不可能派一个臣民反抗他的君主,如果是这样,将是一个坏的例子。如果大卫拒绝反对受膏的领主,他们之间不是暴君的问题,而是私敌的问题,大卫作为私人是他自己的复仇者,而不是人民的:但是当今天的暴君表明他自己就是受膏的主之时,唯一的理由是大卫的克制,那么今天的暴君也不正当地拥有了同样的特权。

我们回到基督的时代。首先,我们的救世主本人清晰地表明了他的思想,无论他如何支持暴君、暴君在基督的时代享受何种尊荣,他们的绝对权威无异于歪理邪说,尽管他们冠冕堂皇地命名为施主;作为主的信徒,他们不应侵占领土;作为最有权威的人,他们应该自重,并服务于公众。《马太福音》20.25写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马可福音》10.42写道,“(外邦人有尊为君王的)治理他们”,主说,他们不是合法的统治者:“只是在你们中间,不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主是最谦恭的,但是对于暴君,他却并不宽仁,“告诉那个狐狸,”《路加福音》第8章写道,“因此,我们不要认为,基督和他的福音书为暴君准备了逃离正义的避难所,对于暴君,上帝的律法从未给予过保护”。基督的母亲圣母玛利亚在她的《预言之歌》中向主如此赞美道:由于基督的降临,主摧毁了王朝,自负的君主退位,当主显示他如此的权力时,教会是否宁愿选择不幸的仆从服侍这些君主,让他们依然作威作福呢?事实上,本质上的暴君对真正的教会和上帝既恨又怕,把他们视为君主制(实际上是暴君制)最危险的敌人和破坏者;这些不就是大臣和宫廷教士们一直叫喊的么?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了最虔诚的人的观念和原则,实际上正是教会的准则,意在消除所有暴君制。自从接受了基督的信念,无论在何时,因为暴政而废黜国王并处死他,都被视为公正的、必要的,邻国的国王也支持并参与这项行动。Ludovicus Pius是查理大帝的儿子,本人也是一位皇帝,做了Vultzes的Milegast王与废黜他的臣民之间的法官,Ludovicus Pius做出了支持臣民一方的裁决,他也是由臣民选择出来的。这里请注意,选择他们喜欢的人的权利即是人民对皇帝的公正证明。因此,他说,“正当的君主优先于不正当的君主,政府的目的优先于特权”。另一位皇帝,君士坦丁·列奥在拜占庭法律(the Byzantine laws)中说,“国王的目的是为了普遍的善,如果他不如此履责,就是伪王”。我们自己的一些君主也承认,他们的高位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惩罚,他们头上悬着圣爱德华之剑,由一位称为宫殿伯爵的人持有,即使在王权最为辉煌的时代;我们最好的历史学家马修·帕里斯提醒国王,“如果他们犯错,这把剑就有权约束他们”。对这把剑的约束则来自于各方,如果多疑者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表达。我们古代法律著作中的研究也可以证实,英格兰的贵族拥有审判国王的法律权利:这是他们被称为他的同僚的最可能的原因。这是不可动摇的;如果我们的法律让所有人由其同侪审判,那么就会提升公平,实现最高的正义。在我们自己和外国的历史中都可以发现,公爵、伯爵和侯爵起初不是世袭的,不是空头衔,而是信托官的名字,随着这一官职的消失而变化;这让我想起,议会中每一个值得尊敬的人(贵族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都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被视为国王的适格的同僚和法官;更不要说在国家大事中总是能看到小人物的身影。毫无疑问,从那时起,我们的祖先就没有忽视天赋的或者古代宪法授予的权利,当国王无法兑现在加冕礼或国会的誓言时(尽管这并非非法),就可以废黜暴君,并处死他。因此,国会指控查理二世,平民院要求审判他,而国家不会因此面临危机。最著名的神学家彼得·马特(Peter Martyr)在他的《裁判》第3卷中也同意人们的做法。新教徒和政治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在他的《英联邦》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反抗暴君是否合法?”答案是,“世俗的判断根据事实,学理的判断根据目的。”很久之前,我们最古老的历史学家吉尔达斯(Gildas)谈到,在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征服,人民交出了权利,但是征服者又把权利全部交还给了人民。这表明,人民重新拥有他们自己的原始权利大约446年,他们有权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人做国王(最初的英国基督教国王自从罗马时代以来就一直统治这里),他们还有权根据充分的理由废黜国王,处死他。这是最基本和古老的职权;所有其他权利和请求都不过是派生物。如果有人认为吉尔达斯谴责英国人这样做,答案已经显而易见;他不是谴责他们这样做,而是谴责他们的选择;他说,“他们选他们为王,不是出于上帝的意志,这些王比其他人更残忍。”接下来,他谴责他们没有果断地废黜或处死国王,而是犹豫不决,没有审判,也没有经过仔细地考虑,就选择了其他更坏的人做国王。关于英国人民废黜和处死他们的国王,我们既有国内的例子,也有最为古老的例子。尽管没有《圣经》的明确授权,教会在所有时代、原始时代、罗马时代或新教时代,都有责任和权力让国王和农民同等接受教规以及教会的最严厉审查,如果他拒不悔改,甚至可以施以逐出教会的最终处罚:如果不是当时的法律可能并且应该平等适用于(没有例外地)严重违反者,尽管没有专门的条文和先例,因为正义和信仰来自于同一个上帝,又是什么促使了正义的经常实现呢?尽管后来一些怀有恶意的沉沦堕落者写道,现在国会反对国王的程序没有任何新教国家或王国的先例,但这些例子全部来自于新教,主要是长老会。

1546年,德国的萨克逊公爵、黑森的领主以及全部新教联盟公开对他们的皇帝查理五世宣战,放弃对他的所有忠诚,在参议会长时间争论,他们是否应该给他恺撒的头衔。(Sleidan.l.17)让所有人判断是否需要废黜或处死国王,这是人们的权力。

1559年,苏格兰新教徒要求他们的摄政女王承诺他们拥有宗教自由,她答复道,君主不能承诺不利于自己的要求,于是苏格兰新教徒在议会、随后在斯特灵当面告诉她,如果是这样,他们将放弃服从;不久后,他们就武装起来。参见Buchanan Hist.l.16。的确,当人们放弃效忠之时,国王或女王就在实际上被即刻废黜了。

1564年,最著名的神学家、苏格兰长老会教义的改革者,约翰·诺克斯(John Knox)在公众集会上公开反对国务大臣莱辛顿,主题是执行上帝对国王的裁判;耶户和其他人反对国王就是基于上帝的普通命令,没有什么特别的,只是模仿了所有认为上帝的荣耀高于肉体感受以及邪恶的君主的人;如果国王违背了上帝的命令,就与其他任何臣民一样没有特权免于法律的惩罚:因此,如果国王是一个杀人犯、通奸者或偶像崇拜者,他就不是国王了,而是罪犯。另一位博学的神学家约翰·克雷格的观点值得注意,他认为,由于君主的暴戾或者人民的疏忽而制定的法律,他们的后人可以废除,并根据邦国的原初设计进行改革。贵族命诺克斯写信给卡尔文和其他博学之人,征求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被拒绝了;他宣称,他自己完全遵从于内心,已经听到了他们的意见,他所知道的欧洲的最虔诚和最博学的人笔下的观点与他一致;如果他再向他们提出问题,他不过是表明他自己的健忘或反复无常。这类事情在《苏格兰宗教史》(l.4)中大量存在,在整本书中还有许多其他段落有此意思。在这些问题萌芽之时,最受尊敬的苏格兰人就勤奋地解决了;他们苦口婆心地告诉我们该如何做,以及他们对类似情况的意见。

为了让世界知道,苏格兰所有教会和新教地区在最纯粹的改革时代都有同样的信仰,3年后,苏格兰人集会,囚禁了他们合法的世袭女王玛丽,因为她临阵退缩,并在同一年废黜了她。参见Buchan.Hist.l.18。

4年后,苏格兰人为了证明他们废黜女王玛丽是正当的,派使节去见伊丽莎白女王,并且撰书声称,他们对她已经宽大处理;他们的祖先曾经处死和放逐他们的国王;苏格兰是一个自由的民族,可以自由地选择国王,如果他们有合理理由,同样可以自由地废黜国王,根据是古代法赋予的权利和依然适用的仪式,以及高地人选择氏族或家族首领的古老习俗;所有这些都有证据,帝王的权力不过是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合约或契约。参见Buch.Hist.l.20。这就是苏格兰人和新教徒: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的自由就应该更少,国王可以视作我们的主人,其法律很少平等?如果现在我们听说相比最纯粹的时代发生了变化,我们就可以自信地认为,那不过是支派的声音,不是真理和改革的声音。在英格兰和在苏格兰一样,通过通常称为清教徒和不奉国教者的忠诚的见证人之口,可以证实对国王的最严厉惩罚,在他们的几部著作中都可以读到,甚至从伊丽莎白统治之初到现在都是如此。他们中的一人叫做吉布森,他预言,如果詹姆斯国王坚持支持天主教,将被废黜,结束他的统治。在他加冕礼的第一批硬币上篆刻的铭文中,一把出鞘之刃配着这段话:“如果应该,请反对我。”这不仅表明处罚他的正当,而且预言对他儿子的判决的神圣正义性。

1581年,荷兰诸州在海牙的民众集会上,公开放弃对西班牙菲利普王的服从;并在一篇宣言中证明了他们的正当;由于他的暴虐的政府背信弃义,他已经失去了对于荷兰诸省的权利;因此,他们废黜了他,宣布选择他人取而代之是合法的。参见Thuan.l.74。从那时起直到今天,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或王国万世不衰:记住,不要把他们邻居根据同样规则的行为视为邪恶和有害。

这些对于所有基督教徒而言都是新近的、生动的例子,对于那些憎恶废黜的长老教会员还需要什么例子?我不质疑以宗教或公民自由之名对暴君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因为自里昂和郎格多克的第一批韦尔多教派成员起至今,持异议的教会就普遍存在,并且被视之为合法。我所困惑的是,现在如此谴责废黜的长老教会员正是废除国王的人;他们的反反复复并不能洗刷他们的罪名。对于他们自己而言,他们最近的做法已经犯罪,已经从获得承认的行为转向反叛。

没有事物使英格兰国王在世俗上和宗教上永远至高无上:也没有事物使英格兰臣民毫无保留地绝对服从。毫无疑问,当国王的命令与教会或政府一致时,服从是臣民的本质,合法的就去执行。如果臣民所做的事是非法的,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才能保持臣民的身份。因此,当人民或者人民中的任何部分执行法律,反抗国王以及他的权威时,我不认为这是反叛,尽管违反既定的法律,但他们不过是寻求救济的恰当手段(没有人再受法律约束);但我要说,这是对国王的至高无上以及效忠的彻底放弃,也就是实际上完全废黜了国王,树立了另一个最高权威。无论长老教会员是否这样做,我想,他们都不会让我旧事重提。难道他们不曾彻底打破效忠的誓言,拒绝国王合法的或非法的命令与权威吗?尽管他们的誓言和合约使他们一般地受到议会的约束,然而有时他们会依附于依旧效忠的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小部分,甚至是有的人依附于平民院,有的人依附于贵族院。难道他们不曾通过召开没有国王在场的议会而放弃誓言的至高性、对国王的最高服从么?难道他们不曾宣布,无论他们的誓言是什么,他们只把任何时候都最服从他们意愿的人视作最高权威?这些誓言是国王对于英国臣民最严厉的约束,如今被打破而失去效力;因此可以断言,国王从那时起就在实际上被臣民彻底地废黜了,事实上,他们不再被认为是他的臣民,即使合约中的处罚条款要求维护国王的人身、王位和尊严,那不过是一些避重就轻的诡辩家的狡辩,无足轻重。我认为,任何诚实的人,都不会采纳这种说法,他们屈从的底线是为了信仰、自由或公共和平。

接下来更清楚地证明我的主张,即长老教会员是废黜国王的人。我们知道,国王与臣民是相对的,这种相对关系不是固定的;国王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不过是帝王的权威与臣属的关系。因此,我推论,如果作为一方的臣民放弃这种关系,实际上等于国王也失去了这种关系:作为一方的长老教会员,也就是臣民,用了7年时间取消了这种关系,也就是国王的权威以及他们对此的服从;因此,长老教会员已经用7年时间废除了另一方,也就是国王;简言之,已经废除了他;不仅剥夺了他履行权威的权力,而且把此授予其他人。这样他们服从的誓言就打破了,他们将服从新的主权者,采取新的誓言和合约,以清楚的条款废黜前国王,他们7年的抗争不仅废黜了他,而且宣布他为非法,把他视为外国人、法律的叛徒和国家的敌人而公然反抗他。有必要清楚,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理性,敌意与服从是针锋相对的两极,这两种对待国王的态度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如果臣民实际上敌视某人,我们就可以确信,没有人服从于他:由服从一旦产生敌意,二者绝不可能并存,这时国王不仅不再是国王,而且是敌人。因此,我们无须争辩他们是否已经废黜了他,或者他们不再把他视为国王,只须明白地表明他们是否要处死他。当他们知道国王不能豁免时,难道他们不曾对国王发动一切战争,无论是侵犯性的还是自卫性的(因为在战争中自卫等同于侵犯),想要杀死他?如果他得不到赦免,他们就会处死他,把炮口对准他,而不会受到惩罚和禁止,不是吗?他们难道没有没收他的财产,把他的岁入变作他用,把他作为最大的失职者而扣押他所有的生计(或许他早就亏空了)吗?他们难道没有用剑与火在全国搜捕他吗?他们难道没有此前拒绝与他谈判,现在向那些指责他为无可救药之人、上帝和教会的敌人的大臣(他们认为应该废黜他,没有谈判的余地)公开认错吗?他们难道没有围困他,射杀他吗?尽管他们用敌意的行为攻击他,他们却发誓要保卫他的王位与尊严:并不是现在看上去那样为了稳固持续的和平和他的忏悔;仅仅是因为他们的顽固,而对于穷人以前和之后的悲惨遭遇没有关心、同情。

任何明理之人都不应忽视,合约是根据目前人和事的状态而订立的;包含了更一般的自然的和理性的法则,尽管没有明示。如果我与人订立一个对我有利的自愿合约,如果他后来证明对我有害,我就不必受到约束。如果我约定不伤害我的敌人,支持他,容忍他,希望他改正,他后来给了我加倍的伤害,甚至谋划摧毁我,我必须质疑他后来针对我的行为;我知道合约是神圣的,不会阻止我从他那里获得正义。然而,合理的不信任以及含糊其词的神圣并没有获得说服力,人们确定地以为最好不要在合约中插入不必要的义务,不要插入使之额外效忠于他们的敌人的词句;人们的不利将造成国王的支配地位;现在我们发现,合约中充满了对我们朋友的圈套和陷阱,只对我们的对手有利,他们在含糊不明的解释的庇护下创造新的机会一次又一次地制造麻烦。

许多有责任心的人以无畏的精神公开宣称,人民应该拥有最高权力,正如在同样的情况下新教徒的做法,他们现在又多次恳求议会予以确认,这是一件多么好的事情,他们将获得正确的基础,而不再凭借模糊不清的合约——他们口头上说着这些合约,却似乎发誓要违背合约,效忠与不效忠都出自于同一张嘴;模糊不清的合约毫无疑问使真诚之人不再支持他们,因为看到他们实际上早已废黜了国王,却还在口头上支持国王;根据有洞见的判断,曾经支持合约的解释现在却成为他们担心的证据,而不是他们忠诚的证据。国王本人经常控诉长老教会员的弑君企图,在恰当的事情中他们会被说成缺乏忠诚、做事过火,对此我应该如何评论?谁不知道国王是尊严和职位的名称,而不是个人的称谓?因此,杀死国王,必定是在国王在位之时。废黜国王,终止他的国王生涯之人(终止了他的职位和尊严),的确可以说成已经杀死了国王:不仅因为他们废黜了国王,向国王宣战,并且威胁到了国王的人身,使他离国王的重要职能背道而驰,而且由于他们把他下狱,使其屈从于他们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使他成为最底层,不再具有帝王之名。我不打算说他们英勇无比的故事,以免他们忘恩负义的故事令我偏离主题,我再次重申,可以确信,他们就是在真正的意义上杀死国王的人,不仅因为如前所述的那样,而且因为他们使他们的国王成为了阶下囚,且没有恢复其身份的意思,正如苏格兰大法官在纽卡斯尔的演讲中清楚地告诉国王的,除非他完全同意他们的所有要求,而他们知道他不会这样做。他们不会与他谈判,也不会考虑与他谈判,直到他们对军队的仇恨(不会让他们对国王产生爱与义务)与因品行恶劣被判刑的人秘密结合在一起演变为疯狂,对于最迟缓和不恰当的条约忍无可忍。如果他们全部的行为不是针对国王本人,而只是清君侧,正如他们借口宣扬的那样,他们为何不恢复国王的政治生命、官职、王位和尊严,让他受到他们的权力的约束,而他们成为他的近臣呢?事实在于,他们不会,实际上也不可能让他得到善终,他们要亲自摧毁他,让英格兰国王不能恢复他的职位,巩固他自己的派系。

因此要彻底取消他作为国王的一切,让他空乏其身,就他个人而言,在法律上,他已经死亡了,他作为国王或臣民的所有民事权利都丧失了,他只是作为囚犯而活着;平等和公正的司法对他和普通人一视同仁;不仅做出了不利于他的法律判决,他自己也承认了纽波特条款的第一条,而且他要面对上帝和他的人民的审判,对他的咒骂甚于对亚哈(Ahab)和安提阿以比凡尼(Antiochus)即Antiochus四世,Antiochus Epiphanes,公元前215—前164年。曾下令取缔犹太教的宗教习惯,迫害犹太人。,并且一切咒骂都是以上帝之名,不是对他宣战,像对米罗斯(Meroz)那样严厉,他们不是针对迦南国王,然而7年时间的布道、祈祷和谴责充满了谎话与争吵,现在他们又激起了新的争论,要宣判国王无罪;他们违背自己的原则,鼓吹他拥有基督的王位和权杖,应赦免他无罪,而无视他的头上已经沾满了圣徒以及殉道者的鲜血:现在又可以主权者的名义洗刷全部,而不在乎这是可耻的行径,更不考虑混乱时期许多追随者的鲜血;他们欺世盗名、鱼肉百姓。煽动叛乱的大臣违背了《圣经》的信条,当看到显然会引发内战和流血之时,并没有停止激怒人民反抗国王;现在,他们看到可能会产生新的骚乱,却挑唆他人反对人民,好像动乱是他们唯一的目的,而不管支持国王还是反对国王。

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上帝不是想让人民这样做,上帝不希望人民听从这些唯利是图的动乱制造者,对于他们的错误,我们已经充分体验到;他们受到错误的指引,而没有听到来自我们最高统治者的正确的思想,召唤我们为自由和繁荣而改革我们的邦国;由于这种希望,上帝对反对他以及选择国王的政府形式的犹太人很恼怒,因而他保佑我们可以反对国王,他才是我们唯一的领导和最高统治者,这与古代政府形式一致;如果我们想要获得进一步的幸福,就要有勇气接受上帝赐予我们的东西:藉此,我们有幸领先于其他国家,他们现在正费力地追随我们。至于目前正在讨论的问题,人民可以根据正当权利与政府或统治者进行交易,我们看到这一点是理由充分的;除了人民,君主本人也认可这点。他们肯定会吹嘘这是一个自由国度,但是却不允许取消他们的权力或者统治者的至高性,除非政府自身根据紧急情况,这不过是他们虚构的荒谬的、粉饰的自由,只能哄小孩子;实际上是暴政和奴役;人民需要权力处置上帝赋予的土地,这是所有自由的根基和源泉,正如家长对于家庭的权力以及继承权一样。没有这种本质上属于自由国家的权力,尽管昂首挺胸,实际上不过是天生的奴隶和奴仆,要为世袭的领主而劳作。他们的政府尽管不是非法的,但却是无法忍受的,他们头上悬着领主的鞭子,这不是一个自由的政府;因此应该被废黜。推翻暴政或暴君是多么正当;暴君一旦被废黜就成了普通人,要像其他违法者一样听从审讯。的确,智慧和虔诚的人,而不是异教徒,如果制裁了暴君,也应该以宽和仁慈给予他们公正公开的审判;教育无法无天的国王以及所有崇拜他们的人,不是凡人或者专横的意志,正义才是地球真正的主权者和最高统治者。因此让人们停止出于内讧或伪善的争吵与动乱是正当的。“尽管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新教国家或王国声称曾公开处死过国王,但最近有了记录,并且获得了赞誉。从未处死过国王,不是也不应该是新教国家的荣耀;新教国家的国王从来也不应该被处死才是值得夸耀的。”如果议会和军队所做的事情没有先例,如果是职责所在,就有理由认为,他们可以成为别人的先例。在未来,如果证明他们不是退化,而是符合时代潮流,做了前无古人的典范,他们就应该获得至高的公民荣耀和效法。迄今为止,追随名望和外国统治,而在国外狂妄自大的人;从今以后,应该以刚毅勇敢制裁暴君,暴君们用暴力实行压迫、剥夺国内人民的信仰和自由:除非良心发现,不受约束的统治者或暴君不会有朝一日执行对人类负责任的法令,他会颠覆整个王国,此时人们应不再遵从他乖张的性情。至于长老会,我认为许多人是良好的虔诚的基督徒,尽管受到了混乱思想的误导,我希望他们富有激情且沉着冷静,不要背离他们的初衷,也不要压制他人;不要强人所难,尤其是在宗教问题上,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就会有原罪;不要帮助那些制造混乱的人,那些人本身已经被断定为最恶的人,上帝和教会的顽敌:也不要反对同胞们的行动,高级教士和保王党人抛出的歪曲的法律和《圣经》与他们的立场自相矛盾,他们尽管无害,实际上却是自己反对自己的作为,让所有人蒙羞,最终会发现他们或者极端狂热或者背教。不要让他们反对他们最好的朋友和伙伴,这些人根本没有干扰他们,也没有侵犯他们丁点儿自由,除非他们认为他们的自由是约束他人的良心。要让他们注意真正的夙敌,尽管国王希望通过挑唆使他们成为他的工具,但是当他们满足他的目的时,他的仇恨对他们的公开威胁却片刻未能停止。因此,与其让他们担心还要做什么,不如担心他们已经做的事情是否明智,他们时刻都不能对他们已经激怒的君主掉以轻心,以防成为悲惨的前车之鉴。事实告诉他们,不到100年前,丹麦国王克利斯蒂恩二世如何被他的臣民驱逐,又如何重新获得忠诚宣誓,之后背信弃义、血腥复仇;利用一次鸿门宴,杀害了他的主要反对者及其子女。还有马克西米利安处置布鲁日人,尽管日尔曼国王正式致信进行调停。再如巴黎大屠杀,发生在法国新教徒轻信与他们的查理九世国王的和平协议之后。而荷兰人没有被彻底复辟的主要理由是他们没有最终相信背信弃义者,吸取了西班牙国王的教训——在臣民信任国王之后又使用武力;同时代的比利时和那不勒斯的故事也可证明这一点。不过有一个例外,那是非常古远的例子,不过大卫被神化的先例本身就足以告诫我们,一旦采取武力,就是不再信任扫罗,尽管他心慈手软地两次许诺不伤害他。这些例子只是管中窥豹,都告诫人们,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都不要忘记自己的目的,起内讧,盲目地掉入敌人的陷阱,敌人不过是把他们看作挑起暴乱、破坏安逸生活的人,他们是罪大恶极之人,并且降难于国王。

我还要补充几句,尽管简短,但很必要:不要成为国内事务的干扰者,最好参与管理;努力学习并且担任牧师职务,对国王的指控不是由于周末正式的说教,而是由于不断的努力和观察,了解了他的本质。如果他们考虑成为每次群众骚乱中爱管闲事的教会执事,他们也会发现索然无味。这就需要了解他们传授的福音的真正目的和理性;了解一个不同于目空一切的作威作福的世界。还有必要劝说人们,憎恨贪婪甚于异端,因为那是一种偶像崇拜;憎恨各种形式的圣职买卖——从一个有俸圣职到另一个有俸圣职,像贪婪的狼一样寻求最大利益。如果有些人就职伊始是无罪的,他们就不会说:让他们后悔吧,被号召起来改革教会,现在他们开始乞求国会重新规定他们的什一税和供奉,尽管他们放弃了教士的名分,并且免除他们的义务。让他们根据古老的教会规则,与长者和助祭在宗教法庭集合,每个人都维护教会的纪律,而不是像放肆的锡安人,对世俗之人滥用权力、进行欺诈,像一些高级教士那样为了维护他们的骄傲和贪婪而激起骚乱。如果他们遵照了这些事情,并且耐心等待,毫无疑问,所有事情都会发展得很好:他们签署的书面文件将比现在更有价值。但是如果他们是贪欲的使臣,而非基督的使臣,并且让教会因贪婪而蒙羞,那么与暴政无异,同样犯下了臭名昭著的罪行,就像他们控诉的高级教士一样;正如上帝以前立刻根除了那些邪恶的人一样,他也会根除他们的效仿者:维护他自己的荣誉和信仰,揭露他们的伪善;并且加罪于他们,“应当咒诅米罗斯”这正是神职人员经常使用的格言,他们不像米罗斯,更像无神论者,他们亵渎了上帝的复仇,背叛了人民的热情。

(下面,弥尔顿大段引用了几篇宗教方面的著作,翻译略。)后面的内容在1738年的两卷本中以及第一个收集弥尔顿著作的Mr.Toland那里都被遗漏了。

(毕竞悦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