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基本架构
一、研究方法
(一)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林来梵教授在其力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中在对我国宪法学界存在的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或者在两者之间毫无顾忌地相互推导的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之研究乱象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自觉地秉承了传统规范主义将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加以区别的根本研究方法。依卡尔·拉伦兹之见,这种新康德主义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假使少了它,法学就不足以应付其问题。在事实与价值加以区分的基础上,规范宪法学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学科相位,即宪法一方面以政治的要素为触媒而得以生成;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对现实的政治过程产生规制作用。在正确地解决规范与价值、价值与事实之间的辩证关系并确立“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研究进路的前提下,规范宪法学进一步提出以宪法规范为焦点、以宪法规范为终点及以宪法规范为起点的具体研究方法并诞生了一批颇具学科特色的研究成果。这种颇具特色的具体研究方法展现了规范宪法学在继承传统规范主义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又成功地克服了其局限,疏通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使自身具备了开放的规范科学的特性。
宪法序言是实定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关于该部分的研究方法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即关于实定宪法的研究方法亦适用于研究宪法序言。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探讨在我国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原因在于宪法研究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雷同之情形十分严重,即从整体上说,宪法学对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尚未达到自觉的程度。依林来梵教授之见,规范宪法学在方法论上主要是法教义学的。而卡尔·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整本书即是在深入探究法教义学的工作方法与技艺。亚历山大·佩策尼克则在《法教义学的一种理论》中阐述了一种以融惯性为目标的法教义学。本书写作主要秉承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与规范宪法学在方法论上大体相同的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
(二)法释义学的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就是狭义的法学,即以探讨法规范的意义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具体地说就是关注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就是指研究实证法的具体方法,而非研究法学的方法。
其一,其研究对象只限于规范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当下的实在法及其法秩序。与法社会学所关注的实然意义上的法(即事实上被普遍遵守的行止规则)不同,法教义学法探究的只是实在法所确定的人们应当如何行止的标准;与对现行实在法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并进行批评的法哲学不同,法教义学必须确信现行法秩序大体上是合理的,且仅仅“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其论述之直接意义仅与该当法律秩序有关”。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是法教义学工作界限与范围,舍此工作对象的独特性,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将失去依托的基础。由于它确信现行法秩序的正当性,因而就理所当然以实在法作为法律判断与法律适用唯一有效的前提,也就当然地排斥以超实在法的规范(如自然法或道德伦理规范)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标准。
其二,其工作内容直接指向法律实践。法教义学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实在法进行解释并使之体系化。法律解释之所以是法学的核心工作,是因为法律解释是理解法律与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一方面,法律语言虽具有专业性的特质,但仍然不可避免地从日常语言中采用大量用语,这些日常用语具有多义性、不准确性以及随着时代变迁而产生意义变化,这些特性与法律适用所要求的法律含义的确定性与明晰性是相矛盾的,因此,必须通过解释克服这些矛盾;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数量有限性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决定了成文法规范只能是一般化、普遍化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既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同时又使得法律解释成为使“书本上的抽象规定”变成规范现实生活的“具体规定”的必要条件。
为了实现为法律实践服务的目的,法律解释必须将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的规范整体梳理成为一个排除评价矛盾的、内部协调一致的、融贯的体系。解释以达致体系为目标,同时以体系为导向的解释——体系性解释,亦构成法律解释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法。法律解释面对的往往是具体的法律规范,然而我们“从具体法律规范中只能认识到法律秩序的评价标准的一小部分……具体规范的评价标准通常超越了规范本身而以法律秩序的价值评价计划为导向。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与非完整性。可见,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
(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卡尔·拉伦兹认为法比较亦属于教义性法学。比较法构成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法比较研究之所以成为可能并且成果显著,其基础在于:因为对某一实证法法秩序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往往会从其他法秩序中对类似问题的解答中获得答案,这是以认肯世界各国法秩序中存在一般性与共同性因素为前提的。当然,在比较中,本文也发现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独具特色的表述或规定在宪法序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在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张力中不失法教义学的研究品格将是殊为重要的,这也是本文必须直面和经受的一种考验。
二、基本架构
本书秉承宪法释义学的学术立场,着眼于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解释与体系化思考,意图厘清其规范内涵以及在整体宪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全书的论证思路是:首先对现行宪法序言的构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宪法序言纳入关于宪法的根本性(即何谓根本法)之论题的背景中进行研讨,并从整体上厘清宪法序言中的规范在整部宪法中的相位;进而在从宪法正文的根本性规定到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性规定之间目光流转往返的过程中,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地剖析序言中的国家根本任务条款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规范性地位;在此解释脉络中,亦且论及宪法意识形态的性质,以及以宪法序言作为窗口,力图把握对于认识宪法之全貌具有重要意义的“看不见的宪法”(invisible constitution),具体而言,本书基本架构如下:
(一)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
本章特别探讨我国宪法序言的历史嬗变,重点从内容构成以及语句构成两个方面解析宪法序言之构造。进而,在剖析形式各异的“事实论”研究进路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立本成果的规范主义方法论的研究特色。
(二)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法
本章首先以比较法的视角刻画根本法的诸种面相,继而进入我国宪法学界关于根本法的外延以及宪法序言是否包含根本法条款的热烈讨论。在对新旧学说作适切评述的基础上,本书着力从规范主义立场阐明:在我国现行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构规范以及公共利益规范所构成的整体框架中,作为宪法序言之核心内容的国家根本任务规范在诸宪法的根本法中居于统领地位,然其并非唯一、亦非最高。
(三)宪法序言的法效力
本章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宪法序言的法效力学说作巡览式的比较考察,以此为铺垫,将我国三十多年来的相关学说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归纳出“全部有效说”“全部无效说”以及“部分有效说”三种立场。在此基础上,透析其个别的论证思路、有力论据以及各自存在的理论缺陷。进而指出:效力乃规范的本质属性,因此宪法序言中的非规范性的表述,尤其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欠缺法效力;然而,其存在并非毫无意义,它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毋宁构成了宪法规范由以产生与发挥作用的历史情境,或者浸透了立宪者所直接体认的观念背景。
(四)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
为了避免对国家根本任务形成孤立化或绝对化的误解,区别于既有的学术立场,本书将其纳入我国宪法规范体系的整体脉络中予以认识。与承载着宪法核心价值诉求的国家目的相比,国家根本任务具有手段性和从属性。在规范性质上,它是我国宪法规范体系内部层次最高(或抽象程度最高)的公共利益规定,其与宪法总纲诸条款(即纲领性条款)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紧密联系;相应地,现行《宪法》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所规定的诸种国家机关,在具体化和现实化国家根本任务方面亦承担着重要且迥异之宪法义务。然而,亦需学界留意的是,国家根本任务的客观法性质使其无法成为公民主张宪法权利的直接依据。
(五)宪法意识形态与宪法实施
本章可以视为对“国家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因为我国宪法意识形态就包含在“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里。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亟须宪法的制度性支撑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学界仍在如何实施宪法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分歧,其根源在于对构成我国宪法典之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存在对立的且片面性的理解。宪法意识形态包含着确认中国共产党统治权的合法性以及国家政治理想的双重要素,其所包含的政治性规范为宪法的法律性规范的实施设定了特定的历史场域,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实施必须与法律性实施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就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言,宪法意识形态理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发挥国家统合原理的功能。
(六)认真对待“阶级斗争条款”
本章也可以视为对“国家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因为从广义看,“阶级斗争条款”(即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也是“国家根本任务”的一部分。“阶级斗争条款”是宪法序言中具有高度政治意蕴的内容之一,历来是妥当理解宪法序言之内涵及其地位的枢纽。就此问题而论,我国宪法学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高度对立的解读方案。在对此二者作疏密近切之评析的基础上,本部分立基于宪法释义学,对“阶级斗争条款”的规范内涵、立法目的、宪法界限以及效力表现形式等逐一进行体系化论证,旨在明确其规范性意涵,并指明对其作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七)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主要是对学界关于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进行回应,目的是澄清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所表述的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对于包括民事立法在内所有立法行为究竟有没有约束力?鉴于我国实在法所明文确立的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的规范秩序遭到民法学界的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者的强烈抵制,为了对“私法优位论”者在理论上予以回应,必须解释清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宪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它并不拥有可以形成任何法意志内容的权限;宪法不仅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形式上的效力根据,同时也规定其必须遵循实质性的价值原理。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是立法者义不容辞的宪法义务。
(八)宪法序言与“看不见的宪法”
对宪法文本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背离现象进行反思,促使我们追问如下问题:宪法文本是否是宪法的全部?为什么研究“看不见的宪法”是必要的?如何结合中国的政治现实揭示“看不见的宪法”?本章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的特殊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宪法序言适合于作为探究“看不见的宪法”的切入口,通过该切入口,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所发现的“看不见的宪法”在内容上有本质的区别。本部分通过对宪法序言的“政治法”特性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探讨通过宪法序言理解并建构我国“看不见的宪法”的可能性。这项工作对于建构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以及推进宪法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九)代结语:关于所谓“更为妥当”的宪法序言
本章在对本书各部分成果进行高度凝练的基础上,以经过深思熟虑的学术性语言对我国宪法序言进行重述,以期达到理论研究彰显宪法之本真含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