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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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法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内是位阶最高的法律,这是从法的权威性与法效力等级性的角度来说的。宪法的最高法效力来源于宪法在实体上规定了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事项,进而才能真正地奠定法秩序的基础。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习惯地将宪法称作“根本法”或“根本大法”。然而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完全把握立宪背景下的众多复杂因素以及当时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尚存在缺陷,故此,关于何种事项必须在宪法中予以规范,当时并没有十分成熟的见解。以现在眼光看,构成一国实在宪法内的众多规定并非不分伯仲、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当我们使用根本法一词的时候,尚需进一步地追问,根本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根本性究竟表现在何处?在当下关于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言说中常常纠结着对宪法之根本性的争论,由此亦非常值得深思,我国宪法序言与宪法的根本性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中是否或者在何种意义上包含着宪法的根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