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学术专利的起源
1925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校友基金会(the Alumni Founda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成立了第一个与大学有关的非营利的专利管理组织,以管理其学术人员在维生素D方面的专利,其收入分享给高校和科研人员。该研究公司成立于1912年,市场目标为:管理美国所有大学的专利并将从中获得的利润归还大学本身,以支持高校今后的研究。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从专利授权中所获得的资金使得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可以增加研究所需的设施。当校友基金会拒绝将维生素D的专利授权给黄油生产商,而将专利用于推动威斯康星州奶农的利益发展时,它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尽管竞争对手使用成本较低的植物油,但是人们并不是很喜欢这样的产品。过度的使用专利来促进国家主导产业的发展,这一现象引发了民众的不满,一场针对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行动展开了,这使得其他大学更加担心自己会步了威斯康星大学专利管理案例的后尘[19]。
申请专利之后,学术成果就不再是免费的产品了,尽管为了获得暂时垄断应用该专利的权力,需要披露有关新发现或新发明的信息。通过共享利润安排,学术研究成果的专利化在学术管理者与个体学者之间,在高校和潜在用户之间的形成了一种商业关系。
关于专利授权许可的问题,个人学者和其所在高校的机构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每一项能够进行市场化的科研成果中所涉及的权力都需要明确的界定。或许,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在以下两个方面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是,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并且让人们免费使用该成果来获得利益;而另一方面是,由高校内研究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由高校自身或个人加以控制。
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规范是否也应该适用于特定的研究成果,或还是应该在专利成功申请专利权后再发表?高校是否应该收取由其学术人员发明创造的收入来为普通机构的发展做出贡献?大学是否会因为他们追求发明创造的经济利益,而不是致力于无私生产和知识自由流通而得不到公众的支持?[20]从20世纪初起,这些问题就一直处在争论之中。针对这一问题,人们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机构的类型不同,采取的方法也不同。许多大学的立场是,对学术机构或它的教师来说,申请专利不是恰当的行为[21]。在另一方面,一些旨在将先进的农业和机械科学转换为实践应用的学院(有政府赠与土地的)更倾向于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22]。
麻省理工学院试图修改1861年制定的学校章程,即作为一个教育机构的同时担负起协助私人产业的特殊责任。然而,即使一个具有实际任务的学术机构并非找不到专利的问题,该机构还是因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处理专利问题的政策意识到其负面影响。它早在1936年指出:“一个从专利群中获得非常可观收入的教育机构,因为其专利政策中处理专利的方法而遭到了科学界严厉的批评,而不是因为它从专利中获得收入。”[23]麻省理工学院的结论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从专利中获利,而是因为它试图越过产业来行使控制专利形成的权利。对专利的使用权授予产业公司,使其能够使用学院内学术人员的重大发明,学院的管理人员想通过这一手段获得收益,学院还希望借此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狭义的分析在专利管理方面的利益,麻省理工学院认为,它可以避免犯类似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错误,即以牺牲竞争者为代价,用高校内的专利推动当地产业利益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