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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建核医学科的基本要素
一、核医学科的特点
1.核医学技术是临床诊断、治疗和研究疾病的重要手段。核医学科的业务工作不仅为临床各科提供诊疗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科研与教学任务。建立核医学科是建立高等级医院的基本条件之一。
2.核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医学、生物学、核物理学、放射化学、药学和电子工程学、计算机等学科。因此,核医学科是一个多专业、多层次的综合技术结构体。科室工作人员除医护人员外,应根据需要配备核工程师、核药师等有关专业人员。由于核医学技术发展迅速,应重视专业人员业务技术的培养和提高。
3.核医学工作大多采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操作者及周围人员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的外照射,还可因操作不慎造成内照射以及污染环境等危害。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设计、剂量监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放射性工作安全操作、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保健监护等各个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周围人群的安全以及保护环境。
4.开展核医学科业务工作必须配有仪器设备和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标记物、放射性试剂盒)等基本条件,并有计划地更新设备,扩大放射性药品种类,以适应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
5.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诊疗内容繁多,与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关系密切,应加强科室间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核医学技术的特长和作用。
二、组织建制
1.原则和要求
核医学科的建设原则应根据医院的等级规模,考虑到科室的专业特性、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趋势和各地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以有利于科室的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诊疗质量和工作效率。
2.科室设置
根据我国核医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省、市、县各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核医学科设置模式建议见表1-1、1-2和1-3。
3.编制和人员结构
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技术更新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提高任务重;核医学科的医技人员除工龄休假外,尚有法定放射保健休假;核医学检查大多需动态和定量分析,检查较费时。因此,核医学科的人员编制应考虑上述因素。
根据当前核医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医院核医学科的编制一般按照每100张床位配备1~1.5人定编(医药院校附属医院教学人员编制另定),科室人员组成有医、护、技和工勤人员。省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市级医院的核医学科除医、护、技人员外,尚应配编放射药物专业和核仪器工程技术人员l~2名。有PET和回旋加速器的单位还应配备化学合成的专业人员,其中医师、技师(包括仪器操作技师、物理师、化学师)、护师三者所占比例一般分别为40%、50%和10%。建议2500张床位数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核医学科人员编制应不低于25~30人,有PET中心和核素治疗病房的单位应按照需求和规模另外增加人员编制。设置有PET中心者根据工作量大小增加4~6名医师、3~4名技师、2~3名护师。配备回旋加速器制备正电子药物的PET中心,还应配编1~2名化学师,1~2名物理师。有独立核素治疗病房者需根据床位数配备2~3名医师和4~6名护师(需满足护理单元24小时三班制轮班)。各级医院可根据核医学科的设备条件,承担诊疗、教学、科研任务,开展的项目和工作量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人员编制。
表1-1 省级以上医院核医学科的基本设置
表1-2 市级医院核医学科的基本设置
表1-3 县级医院核医学科的基本设置
各级医院核医学科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县级医院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科主任;市级和省级医院由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科主任。科内各专业组由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组长。
三、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是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必要条件。鉴于核医学技术发展迅速,设备更新快,部分设备经费投资较大,各级医院在装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1.根据医院分级管理要求及目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添置或更新大型设备。按照等级医院管理的基本要求,三级以上的医院应该配备SPECT,开展脏器显像、免疫标记分析和核素治疗工作。病床数在2500张以上的大型医院,或年显像人次在5000以上的核医学科必须配备两台以上的SPECT才能满足临床需求,其中1台必须是双探头SPECT。
2.国产设备如能满足技术要求,应立足于国产设备。
3.为了充分发挥仪器的效用,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凡设立有核医学科的医院或研究机构,核仪器设备应集中于核医学科管理,必须由具有核医学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使用,避免各科分散装备,以免造成设备浪费和放射性污染。
4.贵重设备的购置(如SPECT/CT、PET/CT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各级医院可根据各自核医学科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开展的项目及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四、建筑要求
临床核医学属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存在内、外照射和环境污染等放射防护问题。因此,核医学科的建筑设计除满足使用和管理需要外,还应符合放射性防护要求。科室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科室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并兼顾近期需要和远期发展,县级医院不小于200m 2,地市级医院不小于500m 2,省级医院不小于800m 2(开设病房者,根据床位数另定)。配备有PET和回旋加速器的科室,其建筑面积需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800~1000 m 2左右。建筑要求主要根据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类别和工作场所的级别而定。具体内容包括正确选址、用房的合理布局、内部设施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等,要有专用的放射性污物处理系统。临床核医学科多属第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可以设在医院的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工作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的出入口,注意远离产科、营养室等部门。核医学治疗专用病房应与普通病房分开。核医学科的显像检查室最好与放射、超声等专业科室集中在同一建筑物内,以便相互联系和统一管理,组成完整的影像科室。
开展400MBq以上核素治疗的科室应设有核素治疗病房,至少要有5张病床,病房面积应按照病床数量计划面积,除了按照普通病房考虑其功能设施和工作空间外,还要考虑辐射防护相关的空间配置,其中每张病床空间不得低于6平方米面积,且病床与病床之间需加射线防护屏蔽层。核素治疗病房必须分为辐射污染病区和无辐射污染的工作区。同时必须设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放射性污物排放和存储系统。
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启用。
五、科室及人员资质
核医学科必须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在使用放射性药物时,要有放射性核素转让协议。如装备有PET或SPECT等显像设备应持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如医师执业及资格证书,放射性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等。如操作PET/CT或SPECT/CT,还需持有CT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