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中医诊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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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

一、药与新药的概念
从概念上讲,药是有确切适应证、用法用量,能安全有效地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和按需要有效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特殊商品。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若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和增加新适应证的药品,则按新药管理。
二、中药新药类别
(一)1985年以来实行的“新药审批办法”,将中药新药分为5类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制剂,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复方中药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新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症的药品。
(二)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中药与天然药物编在一起,分为11类
1.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1~7项,皆是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
2.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3.中药材代用品;
4.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6.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
7.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8.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8~10项,皆是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
9.改变剂型的制剂;
10.改变工艺的制剂;
11.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根据不同分类,临床前的资料(包括各种实验项目)要求也不相同,研制者和申办者必须按规定办理。
(三)根据目前药物理论基础和新药研发思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传统中医药理论和思维方式研发的中药,即属于中药注册分类的6.1和6.2类的复方制剂 这类品种研发思路的特点是保持和突出了中医药的特色,是按照中医理论组方用药的复方制剂,而复方是中药的精髓,最能体现中医用药特色和优势。多数原方或处方中药有多年的临床应用历史,用药方案已初步确定,对处方的耐受性已有一定的认识,此种类型进行临床研究需要验证中医理论指导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2.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思路,即目前申报归属注册一类及五类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该类品种多是通过采用现代提取、分离、纯化技术,从中药材中提取分离有效成分或者有效部位,其立题思路几乎脱离了传统中医理论体系的指导,研制的产品大多不具有中药的内涵。因来源于基础研究的试验筛选过程,因此临床前药效学评价是确定能否进行临床研究的关键环节。有效部位制剂一般经特殊工艺提取富集了某类物质,大部分无临床应用经验,对剂量、给药方案等均较少认识,对毒性的认识已不能用其来源的传统药材来推论。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人体耐受性、剂量研究、有效性的探索和确证,证候的探索性研究和安全性研究。有效成分制剂是经特殊工艺提取富集了某种单体成分,纯度高于60%,基本不能用中医理论指导用药,一般无临床用药经验,对用法用量、耐受性无认识,从研究的目的看,在于增强作用强度,集中作用靶点,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物质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过程。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人体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规律研究,以及耐受性研究、剂量研究、有效性的探索和确证和安全性研究,必要时进行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等。
3.中西医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思路,既遵循了传统医药的理论体系,又应用了现代医药理论进行研发。研制的品种为中药(复方或单味中药)加化学药组成的中西复方。应更充分地展示其中西合方的基础和立题依据,其评价的难度较大。
三、新药研发的基本过程
肿瘤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要做临床药效学、药理毒理学研究及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试验要遵循国家法规,保证科学性,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等的原则,这些都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选题与论证
1.市场
在开发新药之前,首先要进行市场调查,包括目标市场、市场容量、竞争状况和新药可能的价格等。在保证新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应选择市场需求量大、竞争产品少价格适中的品种进行开发。如开发新药,将目标市场选择在发病率高且就医率高的患者群与发病率或者发病率虽高但就医率低的患者群相比,其市场容量显然前者大于后者;如果存在竞争力较强的同类产品,而新药又不能采用低价策略,则后者很难打开市场。
2.功能
一个新药能否长久地拥有市场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较好的功能。新药的功能包括疗效和不良反应两个方面,患者服药是为了防病、治病,疗效差的产品不可能满足患者的要求;如果产品疗效较好,但不良反应多,同样也很难满足患者的要求,除非在特定市场中只有此一种产品,否则就很容易被其他疗效相同或稍低,而不良反应少的同类产品取代
3.效益
新药开发能否成功,还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预测,它包括制造成本、盈亏平衡点和投资收益率。新药价格是以成本为基础,同时又受患者的承受能力和竞争药品价格的影响,有时并不能定得太高。如果成本高,则新药开发盈亏平衡点就高,投资收益率就低,回收期长,所以新药开发一定要考虑成本。新药开发盈亏平衡点是指能回收投资而实现有效销售的最小量:新药盈亏平衡点=新药开发投资/(可能价格-成本)。根据新药开发盈亏平衡点可以推算出新药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生产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大于新药开发盈亏平衡点的盈利,差值越大,盈利就越多,反之则亏损。
(二)立题
新产品开发通过可行性论证后,即可进行立题。立题实质上是一个确立课题的过程应按照科研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研究方案,制订实施计划,落实研究经费,组织研究人员等。
(三)设计方案
在进行新产品具体研究工作之前,应先查阅大量文献,根据有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结合产品的审批要求,设计出一套科学、完整的研究方案。包括药物的成分或者处方筛选、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毒理学和临床验证等方面。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设计好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并制订出一个详细的实施计划,以便工作有计划、规范化、高效率地进行。
(四)临床前研究
在研究方案完成后即可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首先是经费到位,注意经费应按计划、分阶段及时提供。研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各层次人员合理组合,并落实足够的工作时间,按计划开展各项研究工作。在研究工作中,各方面的工作均应按事先制订的计划进行。且各项工作要按总体要求同步进行。在具体实施时要严格按规范操作,及时、准确记录,严密分析、处理各种异常现象,以保证试验结果客观、可靠。在研究工作期间,如果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某个方面学术上进展或者法规有所调整,则研究工作必须作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
(五)临床试验的申报与审批
临床前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报批资料。由研究单位独立与其他单位一起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报批。
(六)临床试验
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后,按批文的规定内容和现行的《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七)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临床试验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报批资料。由研究单位独立或与其他单位一起向审批单位提出申报要求,按程序进行报批。
(八)转让或保护
研究单位在完成新产品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如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后,就可以进行技术转让,也可以在研究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进行转让。新药的技术转让必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必须签订合同,以求得保护。也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若是企业研制新产品,在正式投产以前,也可以申请专利、办理条码等,以求技术保护。
四、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必备软件和硬件条件
新药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此来证实或揭示该药的作用、不良反应、药代动力学等,目的是确定其有效性与安全性。药品临床试验是新药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提供药品注册上市的依据,也提供上市后临床使用的经验和指导,所以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同时必须保证受试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定,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进行新药临床试验之前,研制单位首先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药物理化性质、制剂学、处方筛选、动物药理作用和毒性、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研究工作,对所研究的新药的理化性质、主要的药理作用和毒性、药代动力学特性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根据动物试验结果为临床试验推荐适应证、计算进入人体试验的安全剂量。不允许未经过临床前研究和未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其次,研制单位还需要拟出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以便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保证试验样品质量的均一性和进入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因此,新药进行临床试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化学结构或组成明确,民间单方要先进行结构鉴定,明确来源及成分;②制备工艺相对稳定;③制剂处方固定;④质控方法可行;⑤药理活性确定;⑥具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此外,新药还要提供以下资料:①毒性试验的资料,包括对小型动物如鼠类动物的不同给药途径的急性致死量、半数致死量,慢性和亚急性试验等,由于小型动物与人体差异较大,临床试验前还必须有大型动物如狗的毒性资料,有时还要求有灵长类动物的毒性试验结果;②抗瘤谱。
新药临床试验主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研究者三方共同参与完成。试验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审阅研究方案和研究单位是否合格、派出人员进行稽查、了解试验是否符合GCP要求。申办者是药物临床研究的发起方,在获得临床试验的批准后进行人员的组织、物质财务管理、试验进度的计划监督等。包括选定合适的研究者和研究机构,提出并与研究者讨论协商后制订临床试验方案,以便达到预定的研究目的;指派专业人员(监察员)按照GCP要求监督临床研究的进行,负责研究者和申办者之间的联系、协助;向研究者提供药品的理化、药学、处方特征、临床前(药理、毒理)和已有的临床(药理、药代动力学安全性、疗效)信息,以便临床试验人员了解被研究药物的性质、作用、安全性;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提供、试验编码、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档案数据管理等。新药申报单位应该对GCP原则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新药的临床试验事宜。申办者要协助研究者向所在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提交审阅报告并获得批准。研究者和研究机构是临床试验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申办者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临床试验必须在获批准的单位中进行,这些研究机构包括32个中药药理基地和164个专业科室。我国规定新药的临床试验不得少于3所医院参加,明确了新药研究必须是多中心试验。如确有必要在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研究,须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研究者是具体执行临床试验的人员,一方面要完成临床试验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要负责受试者的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一项临床试验有一位主要研究者,负责指导和协调其他人员和单位进行工作。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主要研究者必须是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师,最好是来自临床研究基地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以保证受试者的健康和安全;②应该是药物研究相关专业并熟悉临床药理的专家,有新药临床试验的经验,经过GCP的培训合格;③有一定权威性和组织能力,拥有可支配的人力和物力,可以带动本单位工作,并且领导其他单位研究者一起实施临床试验。
五、Ⅰ~Ⅳ期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
(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内容
临床试验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1.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
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生物等效性试验
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动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中药新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技术要求,参照化学药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范围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或者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三)新药临床试验的划分
抗肿瘤新药的研究包括药物设计与筛选、药物临床前药理研究、新药的临床3个阶段。几乎所有的临床试验都依据分期研究的概念进行,一般分为Ⅰ~Ⅳ期,各期的试验目的和观察终点不同,但并不能完全划清界限,也并不意味着研究必须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早期的小规模研究得到的信息用以支持规模更大、目的性更强的后继研究。在进行每一期试验时要充分提供已获得的前期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资料,作为新的试验设计的参与。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经批准后,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对中药各期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介绍如下:
1.关于临床试验例数的规定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Ⅰ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000例。
(3)属注册分类1、2、3、4、5和6.2、6.3、6.4的新药,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4)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
(5)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应当从国家药品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能或主治病证需经过2个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6)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多个主治病证或适应证的,每个主要适应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7)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一般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2.Ⅰ期临床试验
(1)主要内容和意义: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在具有技术可行性时需进行药物代谢动力学及药效学研究,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评估药物活性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试验设计:
试验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研究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具有Ⅰ期临床试验条件的药品临床试验单位。
2)受试对象:选择健康志愿者,特殊病症可选择志愿轻型患者。年龄:一般以18~50岁为宜。性别:一般男女例数最好相等。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经血、尿、粪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注意排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和试验对象健康的隐性传染病等。受试例数20~30例。
3)给药方案:剂量确定应慎重,以保证受试者安全为原则。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将临床常用剂量或习惯用量作为主要依据,亦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订出预测剂量,然后用其1/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动物有毒性反应的药物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1/10~1/5量作为初试剂量。试验应事先规定最大剂量,可参照临床应用该类药物单次最大剂量设定。从初试起始量至最大量之间视药物的安全范围大小,根据需要确定几个剂量级别,试验从低剂量到高剂量逐个剂量依次进行。如在剂量递增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虽未达到规定的最大剂量,亦应终止试验;在达到最大剂量时,虽无不良反应,亦应终止试验。一个受试者只能接受一个剂量的试验。首先进行单次给药安全性考查,是否需要多次给药,次数应依据该药特性和疗程等因素确定。
(3)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
确定不良事件与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用药与出现不良事件的时间关系及是否具有量效关系;停药后不良事件是否有所缓解;或在严密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重复给药时不良事件是否再次出现等。对于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处理。在试验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或其他特殊检查结果都应随访。
(4)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方案,制订周密的病例报告表,逐项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应当反复检测再予确定。
(5)试验总结:
根据试验结果客观而详细地进行总结,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确定临床给药的安全范围,提出Ⅱ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建议,并作出正式书面报告。
3.Ⅱ期临床试验
(1)主要内容和意义:
为治疗作用探索阶段,研究对目标适应证的作用,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为后续研究估计给药方案,推荐临床用药剂量,为疗效确证研究的设计、终点、方法学提供依据。
(2)基本要求
1)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组与对照组例数均等。试验组例数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小于60例。采取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20例。
2)对罕见或特殊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减少试验例数。
3)对受试者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保证不附加治疗方案范围以外的任何治疗因素。应对受试者进行依从性监督。
4)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症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现行公认标准者,均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对于某些病症应进行停药后的随访观察。
5)八类新药原则上按原剂型的功能主治进行临床试验,主治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功能主治,应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实行。
(3)试验设计:
临床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试验单位: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中选择临床试验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如需要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病例选择:临床试验中中医病症、证候为研究对象时,应明确相应的西医疾病诊断以西医病名为研究对象时,应明确相应的中医病症诊断。根据新药的功能制订严格的病名诊断、证候诊断标准,要突出中医辨证特色。
A.病名诊断、证候诊断标准:应遵照现行公认标准执行,若无公认标准应当参照国内外文献制定。
B.纳入标准:必须符合病名诊断和证候诊断标准,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受试者年龄范围一般为18~65岁,儿童或者老年病用药另定。根据试验目的,可考虑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等因素具体制订。
C.排除标准:根据试验目的,可考虑以下因素具体制订,如年龄、合并症、妇女特殊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期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治疗史和鉴别诊断等方面的要求。
D.病例的剔除和脱落:纳入后发现不符合纳入标准的病例,需予剔除;受试者依从性差、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并发症或特殊生理辩护不宜继续接受试验、盲法试验中被破盲的个别病例和自行退出者等均为脱落病例;统计分析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如发生不良反应者应计入不良反应的统计;因无效而自行脱落者应进入疗效分析;不能完成整个疗程者,是否判为脱落,应按试验方案中的规定处理。
3)给药方案: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等,可根据药效试验及临床实际情况或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确定。若需要2个或者2个以上给药方案时,临床试验例数须符合统计学要求。
4)试验方法:临床试验设计应遵循对照、随机和盲法的原则。
A.对照原则:为了观察药效,避免或减少由于干扰因素所造成的误差,必须采取对照的方法。对照方法,应根据试验目的选用适宜的对照方法。如随机平行对照试验等。
对照用药,应用已知有效药物为对照药,对照药物可按国家标准所收载的同类病症药择优选用。若用西医病名时,可选用已知有效中药或化学药对照。必要时可采用安慰剂对照。四类新药应以原剂型药为对照药。五类新药应以同类有效药为对照药。
B.随机原则: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分配,应采用随机分组的方法。随机的方法可采用分层随机、区组随机和完全随机等。
C.盲法原则:在盲法试验时应规定设盲的方法,破盲的条件、时间和程序等具体内容。Ⅱ期临床试验原则上实行双盲,若无法实行应陈述理由。
5)疗效判断
A.应按现行公认标准执行。若无公认标准,应制订合理的疗效标准。综合疗效评定一般分为临床痊愈、显效、进步和无效四级。注重显效以上的统计。若为特殊病种可根据不同病种分别制订相应的疗效等级。若无临床痊愈可能,则分为临床控制、显效、进步和无效四级。抗肿瘤药,其近期疗效可分为完全缓解、部分缓解、稳定和进展四级,以完全缓解、部分缓解为有效。
B.疗效评定标准须重视规定疗效评定指标参数。疗效评定应包括中医证候、客观检测指标等内容。
C.对于受试的每个病例都应严格地按照疗效标准分别加以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标准。
6)不良反应观察:应结合药物成分特点,设计严密的不良反应观察方案(包括客观安全性指标);试验中须密切观察和记录各种不良反应(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分析原因,作出判断。统计不良反应发生率。对不良反应须认真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经过及结果。临床试验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方案,制订周密的病例报告表,逐项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检查。
4.Ⅲ期临床试验
(1)主要内容和意义:为治疗作用确定研究,说明或确定疗效,对安全性的描述,为利益/风险关系评价,提供足够依据以支持注册,确定剂量-效应关系。
(2)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应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所需病例数要符合统计学要求,试验组一般不少于3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100例。临床试验应合理设置对照组,对照组例数不少于治疗组例数的1/30,每个中心的病例数不得少于20例。
2)罕见或特殊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减少试验例数。
3)对受试者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保证不附加治疗方案范围以外的任何治疗因素。应注意加强对受试者进行依从性监督。
4)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现行公认标准者,均应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对于某些病证应进行停药后的随访观察。
(3)试验设计
1)临床试验单位: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中选择临床试验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病例选择:参照Ⅱ期临床试验设计,在原诊断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期试验目的,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受试对象(如年龄、病期、合并症等)范围。扩大受试对象观察,应设计合理的方案,试验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3)给药方案:探索在不同人群中的给药方案,试验方案可设计不同的用药剂量、次数和疗程。临床试验的用药剂量可根据药效试验及临床实际情况,依据Ⅱ期临床试验结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确定。
4)试验方法:依据Ⅱ期临床试验结果,设计Ⅲ期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应遵循对照随机的原则,视需要可采取盲法或开放试验。
5)疗效判断
A.应按现行公认标准执行。若无公认标准,应制订合理的疗效标准。综合疗效评定一般分为临床痊愈、显效、进步和无效四级。注重显效以上的统计。若为特殊病种可根据不同病种分别制订相应的疗效等级。若无临床痊愈可能,则分为临床控制、显效、进步和无效四级。抗肿瘤药,其近期疗效可分为完全缓解、部分缓解、稳定和进展四级,以完全缓解、部分缓解为有效。
B.疗效评定标准须重视规定疗效评定指标参数。疗效评定应包括中医证候、客观检测指标等内容。
C.对于受试的每个病例都应严格按照疗效标准分别加以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标准。
6)不良反应观察:应结合药物成分特点,设计严密的不良反应观察方案(包括客观安全性指标);试验中须密切观察和记录各种不良反应(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分析原因,作出判断。统计不良反应发生率。对不良反应须认真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经过及结果。临床试验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观察和记录:按照试验方案,制订周密的病例报告表,逐项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检查
5.Ⅳ期临床试验
(1)主要内容和意义:为临床应用研究,改进对药物在普通人群、特殊人群和(或)环境中的利益/风险关系的认识,确定较少的不良反应,改进剂量推荐。
(2)试验设计
1)本期的病例选择、疗效标准、临床总结等与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基本相同。一般可不设对照组。
2)对于疗效的观察,应包括考查新药远期疗效。
3)对于不良反应、禁忌、注意等考查,应详细记录不良反应的表现(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并统计发生率。
4)观察例数:新药试生产期间的临床试验单位不少于30个,病例数不少于2000例。罕见或特殊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减少试验例数。
六、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设立对照组
临床试验必须设立对照组,以比较新药与对照药物的治疗结果有无统计学意义。只有设立对照组才能评价两药之间的差别是否为假阳性误差,以及误差的显著性范围。对照药物可以是阳性对照药,也可以是安慰剂。用于证实研究药物对某种疾病具有优于其他药的优势时,选用阳性药,通常是对这种适应证公认的最有效药物。为了确定试验药物是否有肯定治疗作用时,宜选用安慰剂作对照。应用安慰剂在随机对照试验中作阴性对照,可以主观期望所造成的偏倚;在有阳性对照时,同时设安慰剂对照有监察测试方法灵敏度的作用;排除受试者精神因素在药物治疗中的作用;排除疾病本身的自然进展的影响,分离出由于试验药物引起的真正的不良反应;能够直接度量试验药和安慰剂的疗效和安全性上的差异,以较小的样本量得出结论。针对中药新药临床试验选择对照药的原则,现阶段建议参照ICH-E10中三组研究方法(three-arm-study),即阳性药、安慰剂、试验药三组,是一种具有多种优越性的研究设计,尤其是针对易受心理暗示类的疾病。
(二)随机化原则
临床对照试验中各组病例的分配必须实行随机化,目的是排除分配误差。可采用的随机化方法包括随机数字表法、区组随机化等,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1∶1或2∶1分配。
(三)盲法试验
盲法可根据参加试验的各方人员的知情情况而分为单盲试验、双盲试验,有时还需要采用三盲试验。单盲试验时受试者和研究者一方不知道所接受的治疗,可能存在医务人员的主观偏倚;双盲试验是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或研究者双方均不知研究对象接受的是研究药或对照药,但对于抗肿瘤药物,往往毒副作用较为明显,盲法试验并不易实现,有时对研究人员和有关人员也加盲,可以改善盲法,成为三盲试验。
(四)患者的依从性
患者是否按规定要求接受药物直接影响试验结果,应该尽量使方案方便易行,尽量选用住院患者,这样的患者依从性较好。
(五)受试人数的确定
临床研究各期的目的不同,要求病例数也不同。一般来说,增大样本后得到的结果更可靠,但同时也增加了试验的成本和时间,应该根据试验需要和显著性水平,按照统计学要求估算试验例数。考虑到试验中受试者因各种原因的退出,实际入选的病例数还需增加对于某些对疗效估计难以确定的药物试验,可以边积累病例边进行统计,直到达到统计学要求,即可停止试验。
(六)剂量、给药方法与疗程
给药方法与疗程的设计应以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作为理论基础。
(七)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标准
我国新药采用4级评价标准,包括痊愈、显效、进步、无效,以痊愈+显效病例数计算有效率。抗肿瘤药物的评价常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疗效评价标准或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包括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稳定(SD)、进展(PD)。试验中所有不良反应都应记录,抗肿瘤药物一般采用WHO及NCI的药物毒性5级评价标准。由研究者作出不良反应是否与试验药物有关的评价,按5级标准评定:1级——与药物有关;2级——很可能与药物有关;3级——可能与药物有关;4级——可能与药物无关;5级——与药物无关以1级+ 2级+ 3级的病例数计算不良反应率。
1.严重不良事件(SAE)的报告
按照国际规定SAE包括:死亡,威胁生命,致残或丧失部分生化能力,需要住院治疗,延长住院事件,导致先天畸形。一经发现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主要研究者、监察员和申办单位。按照我国GCP规定,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领导部位。
2.统计原则的重要性
在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分析中,统计学起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药物的评价不能从单一病例的现象中获得,需要统计学资料来证明。统计学可以通过仔细制订试验计划来提高数据质量,从而使试验的效率大大提高,并且从所研究问题的大量数据中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如果在试验设计阶段不仔细考虑统计原则,无论如何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都得不到完满可靠的结论。试验方案的统计学设计包括试验设计、样本大小的确定和为避免偏差而采用的技术。
七、新药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是新药审评时的主要依据,因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关系整个临床研究的成败。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中心要撰写分总结报告,由临床负责单位撰写出总结报告。报告中要系统描述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与对照药对比分析。在总结报告的讨论中应当根据本次试验结果,对新药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给药方案、疗程疗效、安全性、不良反应(包括处理方法)、禁忌和注意等作出结论。并根据其临床意义及数理统计结果,对新药的特点作出客观评价。临床试验总结必须突出中医药特色,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部试验过程和结果。论据要充分,论证要有逻辑性,需经统计学分析,文字要简练,结论要准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题目,摘要,目的,病例选择,试验方法,疗效判断,一般资料,试验结果,典型病例,对剔除、脱落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病例的分析和说明,讨论、疗效和安全性结论。最后列出试验设计者、临床总结者和各临床责任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课题主要研究者签字、日期,各临床试验单位盖章等。
八、开展临床试验的工作流程图

九、新药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要点
(一)试验的目的需要明确
根据药物组方明确定位,即确定是治疗药还是辅助治疗药,分清治疗的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一个药物一般不能既是治疗药(抗癌)又是辅助药。考查指标应根据试验目的的对应确定。具体病证的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参照2002年《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西医抗癌药以肿瘤缓解为目的,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毒性。由于中医药在治疗肿瘤时的侧重面不同,新药审评时规定分为抗癌药、抗癌辅助用药、症状改善用药3种:
1.抗癌药
也称抗肿瘤治疗药,与西药抗癌要有相同的目的,在临床上要达到肿瘤缩小即缓解。目前认为PR + CR达8%以上可以称做抗癌中药。此外,近年来,肿瘤的持续稳定或生存期的延长也已成为了肿瘤治疗用药的重要评价指标。
2.抗癌辅助药
即没有明显的肿瘤杀伤作用,但凡具有如下一种作用都属于抗癌辅助:增效作用,即在不影响肿瘤治疗疗效的前提下,降低放疗或化疗的毒副反应。
3.症状改善用药
改善肿瘤自身发生、发展过程中所伴随的症状。
(二)病例数的确定
抗肿瘤药和放化疗增效药,应以对照药物的抗肿瘤疗效情况为基础,根据生物统计学原则计算病例数目;在改善症状用药中,要求肿瘤患者具有该症状就可纳入(如白细胞计数下降、疼痛等),病种应相对集中,治疗组与对照组应相等。抗肿瘤药和放化疗增效药,治疗组的单病种(带瘤)不应少于100例。总的原则是按临床试验设计完成试验,不要局限于最低病例数。
(三)疗程
放化疗辅助药应与放化疗周期基本相同,其疗程应与放化疗疗程同步,为客观说明问题,一般化疗不少于2个小周期(42~56天)。止痛、升血象等改善症状药应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和有效剂量视情况而定。应该以试验目的而定,而不是根据疾病而定。肿瘤治疗用药原则是观察期不少于6周,以便对疗效作出恰当评价,疗效判定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肿瘤疗效标准判定。
(四)中医证候研究
中医肿瘤药的证候研究应注意分清主症、次症,特别是证候中应结合该疾病的主要症状。由于肿瘤患者的西医治疗常会给肿瘤患者产生一些损伤而导致一些中医证候的产生如手术后的气血亏损、化疗后的脾胃虚弱、放疗后的热毒伤阴等,因而这些辅助用药可以称为预防用药,是针对损伤的用药,通过用药来减少这些证候的出现。
(五)药物不良反应观测
抗肿瘤药的不良反应和放化疗减毒反应均可以WHO制定的“抗癌药物急性亚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作为参考,但在与放化疗同时应用时,应注意把放化疗药产生的毒性与观察药的不良反应予以区分。
十、中成药和中药汤剂的比较
中成药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药物组成的固定化,这包括了组分与剂量的固定,二是用药人群的群体化。中成药与传统的中药汤剂进行比较:首先,在处方组成的中医理论应用上,中药汤剂灵活且多是理法在前、方药在后,而中成药药味组成及剂量固定,中医药理论为复方的处方组成及其适应证、剂量确定提供重要的线索,并接受临床试验的检验。其次在辨证论治上,中药汤剂易于个体化辨证,既能考虑病的基本病机,也能考虑因人、因时、因地的因素,能考虑证的动态变化;而中成药主要是考虑疾病的基本病机(大复方者除外),不易估计兼证,多以固定的用法用量在规定的疗程内服用,无法应对证的动态变化;第三,在用药对象上,中药汤剂为个体,中成药为群体;第四,在提取过程上,中药汤剂多为水煎提取,而中成药多结合中药化学研究进展选择提取工艺,常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第五,在制剂因素上,中药汤剂较少考虑,中成药必须充分考虑,因药味的多少和剂型的选择有关联(大蜜丸除外);第六,在质量控制上,中药汤剂相对宽松,而中成药非常严格。
从中成药的特色就可以看出其优势所在,如方便服用,质量控制相对严格,从理论上讲疗效可以重复,且可以通过临床试验检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但其劣势也明显存在,中医药临床疗效的关键在于辨证施治,临证加减,中成药的缺陷是无法跟踪证候的转化,无法进行个体化治疗。如虽也辨证论治,但只能根据疾病的主要病机来辨,不易顾及兼证,难以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所以对群体用药的有效性认识不够,不能做到随证加减,所以对长期运用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因而中成药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先天不足,它虽然与中医药理论密不可分,但与中药汤剂相比,其对中医特色的反映是有局限性的。基于以上原因,人们对中成药也就不必求全责备,更不能简单化将中成药斥之为“西化”的产物。事实上,中成药与中药汤剂是中药的不同运用形式,各有优势,两者应互为补充,长期共存。
十一、中药新药与西药新药研制的区别
(一)立项基础不同
中药新药来源于临床经验,在进入法定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之前,不少中药新药的处方已经过人体应用,这种有限的、不确定的人体应用经验,可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基本的参考资料。而西药新药通常是经过药理实验筛选发现,化学药的开发立项大多根植于实验室研究。
(二)医学理论体系不同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基础医学理论体系,体现了从整体出发的“辨证论治”思想。与现代医学理论体系不同,在证候诊断、证候疗效判定方面标准化、客观化、规范化程度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观测指标很多是定性的,多属受试者的自我感受。而西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基础医学理论体系,是现代医药学理论体系,在疾病的病因病理、诊断标准和检测指标、检验方法等方面有比较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如观测指标很多是计量分析。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
西药新药的化学成分,可测得需要浓度,因此可进行生物利用度及药代动力学研究。西药新药在疾病的诊断标准上,常常明确一致,易于临床试验的标准化。而中药新药除特殊情况(如单一成分)可测得血药浓度外,对复方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非常困难。在证候诊断学方面,由于临床证候的复杂性和中药组方多样性,造成了临床试验的合理性和标准化、客观化、规范化不相一致。在剂型和使用剂量等方面,制作合格的安慰剂、设盲等也存在诸多问题。
(四)疗效评价不同
在评价西药新药的疗效方面,通常存在“金标准”。而重要新药的疗效评价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如证候疗效评价。中医药重视通过脏腑、经络、气血整体功能的调节,建立机体内环境的稳态,维持机体功能活动的秩序,从而提高机体对外环境的适应力。因此,疗效的评价指标——充分考虑“软指标”,制订半定量化评价方案,规定主要的疗效评定指标参数,对有效性评价存在着重要意义。
十二、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特点
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与中医药学自身发展和特点是分不开的。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应符合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特点。中医临床实践经历了临床个案总结、经验总结、临床回顾总结、临床对照试验、临床随机对照试验等发展过程。
(一)病证结合模式
回顾过去20余年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品种,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绝大多数是采用病证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医证候是其特色,病症结合,量化分级,病证结合模式成为近年来中药新药有效性评价中最常规的设计方式与方法。而现代医学的病与中医证的“一病一证”结合模式是最具可操作性的模式,其优势在于一病一证使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科学、可量化、易于评价和规范,易于指导临床用药。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的陆续出台在推动病证结合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疾病主要集中在肺癌、消化道肿瘤、乳腺癌、妇科肿瘤等常见肿瘤,证型也主要集中在气虚、脾肾两虚等常见肿瘤证型上目前评估病证结合的临床试验模式对中药新药研发整体趋势的影响是较困难的,但病证结合的模式也是存在不足的。
在2002年出版的《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中有这样的表述:“病证结合是中医临床诊疗的基本模式……无论适应病症以病为主体或对症处理的中药新药,在临床研究过程中都必须妥善处理好证与病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评价其安全性与有效性。”书中还指出:“对于以病统证的新药研究对象,应采用辨病和辨证相结合的方法,在明确疾病诊断的前提下,结合新药功能主治,选择适应证候。对于以证统病的新药研究对象应当确定可以反映同一证候特点的不同疾病。”该书所列的中药新药治疗中医证的13个临床指导原则中,所有的纳入病例标准均有疾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病证结合应当是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显著而最为主要的特点。“以病统证”也好,“以证统病”也好,均属“病证结合”,只是两者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及具体实施上有所区别。
(二)多以验证性理念为主进行临床试验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是以传统中药复方为主,多属常见适应证,临床试验多采用验证性的理念进行临床试验的设计与实施,这类品种研发思路的特点是保持和突出了中医药的特色,其非临床研究和早期的临床研究部分也被中医理论所代替。已经上市的肿瘤中药新药中主要以三类新药为多。
(三)多因微效的特点决定其试验特点
中医药治疗肿瘤与其特色相一致,是在整体观念指导下进行辨证论治,长于调控人体阴阳平衡,扶正固本,增强患者抗病能力和免疫功能,是通过药物君、臣、佐、使的配伍,达到方剂整体的综合效应。但临床上中药抗癌作用较缓慢,中药单体及单味中药或复方对肿瘤的针对性作用与化学药物相比,其药效都相对缓和,体现为“微效”。然而中药成分复杂且复方具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其抗肿瘤机制表现在诸多方面,体现为“多因”。多因微效是目前中医药治疗肿瘤的特点,这种特点体现在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定位不清,试验目的不明确,难以明确主要疗效及次要疗效,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的选择较困难多因体现在肿瘤中药新药临床疗效评价方面,疗效评价指标较多,强调综合评价。
十三、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难点分析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特殊在于它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但由于肿瘤中医临床试验具有成分复杂、靶点多样、指导用药理论独特等特点,新药临床试验的经验不足,其临床研究整体水平是不高的。
(一)阳性药物的选择
依据阳性对照药必须是公认安全有效的药物的原则,中药有些药典或部颁标准中收载的品种,阳性对照药必须是公认安全有效的药物。事实上,由于历史条件、管理欠完善、法制尚不健全等各种因素的原因,有些药典或部颁标准中收载的品种,缺乏严格的随机、盲法、对照、多中心的临床试验研究,其对疾病治疗作用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尚待质疑,可能貌似有效,实则微效甚至无效,等同于安慰剂无异。设想在药物临床试验中,选择此类药物用来作为对照药,如果是优效性检验,在一定程度上还能说明药物的“绝对有效性”;如果是非劣性或等效性检验,那么受试药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就难以评判。阳性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阳性药的功能主治、适应证、中医证候分型等因素,并应充分参考以往临床研究的基础数据,择优选择公认的阳性对照药。就阳性药物的选择而言,通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收载的中成药中去寻找和试验药物功能主治、剂型包装、用法用量等方面完全一致和基本一致的药物,但在具体操作时,我们会经常碰到难于找到和试验药物功能主治、包装剂型等各方面完全一致甚至基本一致的药物,而退而求其次选择相对接近的对照药。例如一个验证治疗气血两虚证的药物试验,因难于找到合适的对照药,只能勉强选用一个偏重于治疗气虚或血虚证的药物作对照。回顾肿瘤新药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中,这样的情况比较普遍,如中药三类新药生白口服液选取参芪片为阳性对照药,观察该药对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所引起的白细胞减少症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同时观察其对改善脾肾两虚的证候及提高免疫功能的疗效,以及对该药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评价;中药一类新药爱康胶囊(成分为人参皂苷Rg3单一成分)也选取参芪片为对照药,观察该药对气虚证及其症状的改善作用、对化疗的增效作用、对化疗毒性的影响、对免疫功能的影响和对该药的安全性及不良反应;中药三类新药正元胶囊(Ⅱ期)同样选择参芪片为阳性对照药,观察该药对化放疗减毒增效的影响、对肾气虚症状的改善作用和该药的安全性及不良反应。肿瘤的辅助用药放化疗减毒增效药物和针对肿瘤出现症状用药升白细胞的药物选择同一种阳性对照药,脾肾两虚证、气虚证、肾气虚证的证候是有相当大的区别,“证”不同,摒弃了中医学“辨证论治”这一基本主旨,这种对受试药物的证候评价难以反映出新药的有效性。
(二)安慰剂难以实行盲法
安慰剂对照难以实行双盲法,中药气味颜色难以执行盲法。同时在药物的双模拟双盲设计中,由于中药的自身特点,口感、味道相似的模拟剂制订难以把握,同时,增加了服用药物种类及服药剂量,降低了临床依从性。有专家倡导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以安慰剂作为对照药。
(三)药物的人体体内过程研究困难
Ⅰ期临床试验是对新药进行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研究,为Ⅱ期临床试验提供剂量应用依据。中药成分复杂,体内药代动力学不清。在肿瘤中药新药的Ⅰ期临床试验中,以单次给药的方式进行最大耐受量的试验难度较大。至目前为止,真正能进行药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的药物寥寥无几,因为没有药物代谢动力学结果的支持,多次给药的周期和剂量的设计只凭单次给药的结果,造成前期药效与毒理学结果以及功能主治等依据不足,较难达到Ⅰ期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因而不能很好地指导Ⅱ期、Ⅲ期临床试验。
虽说中药的作用方式常用黑箱理论来解释,但是阐明中药的体内过程,无论是对于加深对中药作用机制的认识,揭示中药的奥秘,还是对于探讨中药与中药间、中药与化学药物间的相互作用都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有效成分中药新药必须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从申报资料反馈的情况看,即便是有效成分,其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与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难度仍是相当大的,以人参皂苷Rg3为例,该药属前体药物,口服后在肠道或体内进行代谢后的产物才是其主要的药效物质,因此不能仅盯着原形药物。由于中药化学成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机体状态的不可预测性,给治疗的物质基础研究带来许多问题,对纯化学来源的药物可以分析的方法,还是难以认识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
(四)肿瘤中医证候的研究
证的规范化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证的研究问题就成为中药临床试验中遇到的首要难点。证的规范化问题涉及“证的辨证标准的基本要素与构成”以及“证的量化”等方面,前者与证的纳入标准相关,后者不仅与纳入标准有关,而且与疗前基线可比性及疗效判定都有关。反观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证方面的问题暴露是比较突出的,主要反映在证的诊断标准不严格、证的量化简单随意、证的疗效判定带入主观色彩等。目前使用的五分计分法显然没有考虑到各证的单一要素在整个证中的权重。在临床试验中,疗效观察者要对证的评分作出精确的判断是困难的,非常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带来的观察结果的偏倚。此种主观误差在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例子是很多的。此外,这种偏倚还与证的量表本身信度不稳定有关。
目前一般参照有关标准量表或根据专家经验,对试验药物的效应指标、特别是主要效应指标予以量化分级,而证候属性指标(如舌苔、脉象)不在量化分级。2002年版的《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医证候量化难以取得一致的原因在于,各家所提出的证候量化指标或方案的敏感性和疾病病情严重程度的相关性缺乏深入的研究资料,因而难以说明孰优孰劣。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于中医辨证证型的确立,以及对于应当如何辨证的认识还比较混乱,教科书和科研制订的标准与临床实际情况脱节缺乏公认的证候量化标准影响了证候疗效指标的参考价值。简单地给予主次症不同权重难以客观量化证候,制订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必须考虑到各指标的重要性问题。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出现的证研究方面的问题并不单纯是临床试验设计水平不高或者是研究者的诚信问题,还与证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技术支撑不够有关。如果证的应用基础研究没有突破,证的研究的难点就难以突破。所幸的是,不少学者已在此方面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思考与有益的探索。
中医证候是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中重要的观察指标,肿瘤的中医证型有量化分级标准的很少,仅有肝癌和肺癌。肿瘤辅助用药和针对肿瘤患者出现症状的用药新药中,大部分没有针对能体现中医治疗肿瘤特点和优势的中医证候标准,往往参照西医的疗效标准及统一中药新药证候疗效标准,如减毒增效类药物中的大部分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原发性支气管肺癌/肝癌的临床指导原则》与《中药新药治疗气虚证及血虚证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升血象的药物中大部分参考《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与《新药(西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汇编 治疗血液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这无疑为新药临床研究带来较大的困难。
十四、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取得的成绩
20多年来,我们遵循西医循证医学理论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新药临床试验经验,结合中药研发自身特点,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原则,已建立起较为系统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和评价体系,在新药临床研究方面无论在政策和技术上都取得了显著成绩。1985年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后,1987年又组织专家编写了《20个病证的中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988年发布了《29个病证的新药(中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此后又陆续组织编写了31个病证的临床指导试行原则编辑成《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共包括88个病证。199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其中将新药临床研究从原来的Ⅰ~Ⅲ期,修订为Ⅰ~Ⅳ期,即Ⅰ期为耐受性试验、Ⅱ期为探索性试验、Ⅲ期为验证性试验Ⅳ期为应用性试验,与国际新药临床试验的分期一致,并在1999年颁布了《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提出了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总体要求。1999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新药临床试验迈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200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写了《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分为总论、各论部分,各论部分列出18个系统78种病证,其中包括13个具体中医证候的指导原则。这其中包括了肿瘤部分的总论和包括肝癌和肺癌2种病证在内的各论。中药新药的法规从无到有,新药研究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规范,不同年代所出版的指导原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时期中药新药注册管理与临床研究的实际水平,并对中药新药研究起到了非常积极的引导与推动作用。目前大部分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多采用多中心、区组随机、部分双盲安慰剂平行试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大大减少了试验的偏倚,提高了试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谱的变化,现代医学的进展,中医理论及临床经验的不断积累,中药研发水平也在飞速发展,现代制剂工艺、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方法学的引入,临床试验基本原则的运用,使中药临床试验不断发展与进步。同时为中药新药发挥中医药的特色,逐步达到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自此以来,治疗肿瘤中药新药开发的品种迅速增多。据统计,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肿瘤中药新药百余种,包括丸剂、片剂、胶囊、颗粒剂、口服液和注射液等数十个剂型,给临床治疗带来相当多的便利。
在此大环境下,肿瘤的中药新药研发也在不断摸索中进步,大体上主要经历以下阶段:20世纪50~60年代以经验为主,70年代以扶正为主,80年代以抗癌为主,90年代以抗复发转移为主,21世纪以综合疗效的提高为主。2002年版《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0年来对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水平提高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与推动作用。2002年版《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各论中专门设肿瘤一章,从试验目的、试验设计、病例选择、观测指标、中医证候研究、对照药、给药方案、药物不良反应、疗效评价、随访等多方面对当时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指导,并针对当时肿瘤中药新药研发的现状,制定了三个研究示范的指导原则:中药新药治疗原发性肝癌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药新药治疗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药新药对放化疗减毒和(或)增效作用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1985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肿瘤中药新药的研发品种特点不突出,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管理欠完善、法规尚不健全等各种因素,试验设计不规范,数据可信度不高。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新药研发者、肿瘤临床专家、临床试验的研究者、评价者逐渐对肿瘤中药新药在各个适应证范围内的特点和优势的认知和把握度逐渐提高,认识到缩小肿瘤不是中成药抗肿瘤的优势之所在,肿瘤新药研发主要集中在减毒增效药上,即放化疗减毒增效药、升血象药物。化疗减毒增效药这期间成为肿瘤中药新药的研发重点,开发上市的此类新药数量急剧增多,约占到了肿瘤中药新药的一半。中药新药研发的定位点逐渐清晰并贴近临床实际用药需要,也体现了研发者遵循药品研发规律,向理性研究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目前,与我国GCP颁布实施前比较,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科学性、可信性(真实性)、实用性(重复性)的问题。
近年来,中医界在中医证候的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制订了一些证候诊断标准。目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方法在总体上是符合中成药自身特点的,病证结合的模式应该坚持,但现有方法离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究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十五、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经历20余年的发展,在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历史上新药开发中常出现的问题有:①只以受试者的主观感受作为疗效评定指标,往往造成评价指标可比性差,结果重复性差;②缺乏对照性研究,无法排除多种未知因素的影响,不能排除安慰剂效应;③未排除既往治疗以及同时进行的其他治疗的影响,尤其是放疗后患者存在的放射后效应,如果短期内又进行新药试验,容易出现假阳性结果;④临床前研究的抗瘤谱、药代动力学及毒性评价不充分,有可能漏掉有效药物,或因药物使用方法不当而影响药物效果的发挥,或上市后出现意想不到的不良反应;⑤一开始即与其他治疗并用,不进行单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不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即直接进入Ⅱ期临床。
总结目前新药临床试验,存在如下问题:
(一)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试验目的不明、特点不突出
临床研究成功的前提是科学、合理的方案设计,而其临床研究方案是临床试验的核心中药新药的临床方案设计一定要结合药物特点、适应证、适用人群、试验目的和可行性进行考虑,根据瘤种的不同制订不同的给药方案,设置不同的疗效指标。临床试验设计的主要问题是试验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回顾历年的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相当数量的方案设计中忽视了临床试验的目的准确分析和制订,试验目的仅笼而统之地表述为观察受试药物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试验方案中试验目的不清,不能明确是减毒、增效,还是抗癌,常常是几项兼而有之;如减毒的药物,具体对化疗药减低毒性的具体作用点在何处,改善或降低的毒性是血液毒性还是心脏毒性,增效的作用不能明确是增加化疗药物的敏感性还是增强免疫功能间接抑制或杀灭肿瘤;用于放化疗后骨髓抑制的升血象的药物,不能明确是升白细胞、升血小板,还是升血红蛋白,均没有定性或定量的指标说明。严格来讲,一般作为肿瘤辅助用药均需要明确其具体的辅助方向,如防止或减轻因某个化疗方案或某类药物所带来脏器毒性等,但它不是简单地通过差异性检验和对P有无统计学意义的判断来确定辅助方向,而是必须要通过有效的针对性设计。此种缺乏特点的、不明确的试验目的,对临床试验指导性差,从而导致临床试验缺乏具体性、针对性,结果造成对药物的特性了解和认识不深入,最终制约了中药新药临床水平和药品质量的提高。研发上市的许多肿瘤中成药缺乏特点,能为临床的应用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和明确依据的较少,如放化疗减毒增效药品种虽然很多,但具体到某一肿瘤的放化疗上,临床医师不知道如何选择。试验目的不清还导致主要考查指标不明确,主要疗效评价指标设置困难,以及适应证范围过宽,对治疗范围和治疗瘤种也难以明确。临床试验一般可有1个主要试验目的,还可有1个或几个次要试验目的。在此基础上,紧紧围绕试验目的进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特别是合理确定假设检验、对照药物、观察周期,选择恰当的观测指标,包括确定主要疗效指标、次要疗效指标,以及选择或指定合理的疗效评价方法和疗效判定标准等。
此外,适应证与药物的功效不一致,如从处方组成来看,根据中医理论及临床经验属于健脾和胃、温补肾阳的处方治疗脾肾阳虚证,适应证定位在放疗后白细胞计数下降,中医理论认为放疗会导致热毒伤阴,即使放疗后引起白细胞计数下降,但热毒伤阴的病机仍存在温补肾阳的治法不切合热毒伤阴的病机,可能会导致该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到质疑。
(二)病证结合模式
病证结合使中药新药的证候特点不清晰,而呈现辨病发展的趋势。在病证结合模式下由于西医疾病的诊断标准、疗效评价标准明确,而中医证候的量化研究相对滞后,因此,中药临床试验中逐渐趋同于“病”,而忽略了“证”,或“证”变得逐渐单一,思路狭窄,如化疗减毒增效药中,证候分型主要集中在气虚证。同时,病证结合模式下,中、西医疗效评价方法及标准出现冲突,如肿瘤客观有效率、无疾病进展时间等定量准确,而中医辨证中咳嗽、咯血、胁痛等症状的定量积分相对而言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病证结合在中药新药研发中发现的问题是中、西医两种不同疾病认识体系、疗效评价体系的矛盾冲突的体现。病证结合的模式将可能导致中医证候特色的减少,也将使注册申请中存在大量的处方相近、证型相同,但疾病不同的以辨病思路研发的品种申报。病证结合的潜在问题是类同品种的产生。
病证结合使中药传统复方临床试验设计模板化。传统中药复方是在符合传统中医学理论和人用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成方制剂,研发者和临床研究者多以验证的思路进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导致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目的一致,设计方案雷同。Ⅱ期临床试验中未能进行充分的、必要的探索性研究,致使前期试验不能为后期研究提供有意义的信息,从而影响合理调整后期研究计划,致使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如同克隆产品,失去了临床试验分期进行的意义。实际上,传统复方从个体化治疗的汤剂扩大到广泛人群的成药,同样存在剂量的对应研究,以及适应证的探索、病情轻重、疗程等探索研究。
(三)安全性问题
1.安全性指标不充分
安全性指标应根据药物的特点制订,如疾病的严重程度、疗效指标、用药途径、评估风险和可能得到的益处。临床前已经在动物试验中发现的脏器毒性,在临床安全性指标中未加以重点观察,只进行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观察,缺乏针对品种或疾病特点的安全性观察,如临床前毒理实验提示可能对肾脏有一定损害,设计时未设计更为灵敏的肾功能检测方法,对治疗胸水和腹水的药物,未设计对于电解质的观察。如注射剂未观察对局部皮肤或静脉的刺激性。
2.未提供完整的安全性分析数据集
安全性分析的对象是在试验中任何使用一次以上受试药品的全部受试者,他们均需要作为受试药品安全性分析的对象,列入安全性分析集。目前的研究报告经常将脱落病例排除在外,经常是简单说明患者出差、中途停止等,未进行跟踪随访和安全性说明,或未对服药记录的剔除病例进行安全性评价,或疗程偏短、剂量偏低等。
3.缺乏对不良事件详细的说明
如某临床研究报告中描述“用药过程中,试验组有2例服药后出现头晕、轻度恶心等不适反应,未中止服药”。但未说明该不良事件何时发生、何时消失、是否对症治疗等内容,也未说明其转归情况以及判断是否与试验药相关,如在对实验室异常检测指标的解释中未提供检测指标的正常值范围,使审评人员难以进行评价。
4.对严重不良事件或其他重要不良事件分析不够
如忽视对临床试验过程中死亡病例的解释,没有对试验药物与死亡病例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分析。
5.对不良事件的解释缺乏医学逻辑和专业深度
在某些临床研究报告中对不良事件与药物相关的结论过于简单,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没有就药物与疾病发生发展的特点、合并用药的干扰以及其他背景资料进行深入的探讨。
6.对照药物的不良事件被忽略
某些临床研究报告中忽视了对照药物的不良事件,没有从整体角度对试验药物进行疗效与安全性的评价,缺乏以对照药物参照的风险/效益分析。
7.未总结各期临床的所有的安全性结论
在临床研究报告中,缺少对临床试验期间所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合理的归纳分类和综合的分析。
(四)统计方法
非劣效性设计是目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常采用的统计方法。众所周知,非劣效性设计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要评估两种治疗药物的相对疗效、安全性、效益/风险关系,采用阳性药作为对照,通过显示研究药物与已知的有效药物疗效(即阳性药)不低于一个事先确定的量(即界值)而证明其有效,阳性药的已知疗效即为研究药物的疗效。所以,在非劣效性设计中阳性药的选择尤为重要,但是合适的阳性药应该是当前普遍使用的标准治疗药物,疗效应该被设计良好的临床试验所证实并且有可靠的资料显示其结果;另外,阳性药的疗效可以被较好地预测其具有可重复性。由于目前中药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些要求,可见非劣效性设计在目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是不妥的。
(五)方法学的问题
在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除外证的问题,还有一些方法学问题困扰着研发人员及审评人员,以下略述一二。Ⅱ期临床试验是探索性试验,对于中药新药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与其相关的中医证型是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研究的,通过以药测证而使方证相关。虽然定量分析方剂与证之间的相关性已是一个受关注的问题,但目前还没有合适的研究方法。在剂量的探索方面,复方中药新药的剂量与疗效之间的关系很难找到明显的量效关系,这或许与中药成分的多样性而使药物与疗效之间未必存在线性关系有关,但是,应该通过适宜的方法寻找出临床使用剂量的下限,这样才能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其次,再谈谈界值的确定是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或非劣效检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一个先决、关键环节。由于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较少采用安慰剂对照,加之控制临床试验质量的严格性尚在逐步加强过程中,因此可信历史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这就使得界值的确定变得困难,除了向化学药借鉴之外,更需要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中成药的创新有赖于方法学的长足进步。没有方法学的突破,很难有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制成功。
(六)研发经费不足和专业综合人才缺乏
这两方面是中药新药缺乏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原因,也是肿瘤中药新药中以三类四类品种较多的原因之一。一般一个抗肿瘤西药新药耗资3~5亿美元,研发周期长达1年左右。我国企业新药研发经费多数不足企业总产值的3%,与国外10%甚至20%销售收入用于产品开发相比,差距很大。而且随着新药审批制度与国际接轨,完成新药报批项目所要求的工作量及所需经费均大幅增加。肿瘤新药的开发有别于其他药品,开发抗肿瘤药物的特殊困难,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资金短缺,难以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从而使肿瘤新药的开发停留在低水平重复的档次上,影响了产品的科技附加值。其次,新药研究是一个需要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等多学科合作的系统工程,但目前从事中药新药的研发者以药学专业背景的研发人员为主,专业研究队伍不足。对药理学、毒理学、临床学和统计学精通的综合型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非常缺乏,且此类人才的培养机制不完善。
就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来说,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申办者角度来说,目前肿瘤中药新药研究开发的思路较窄,如主要侧重于肿瘤放、化疗药物的减毒增效药物,创新性不够。某些中药研制者对肿瘤临床治疗最新进展不甚了解,开发出的药物与临床实际应用脱节等等,某种程度上使临床医生丧失了科研工作的热情,导致对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不高等。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其实有些是共性的问题,如我国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所在医院整体需要加强GCP能力建设,整体提高GCP实施水平,完善伦理委员会工作,加强临床试验检验的质量控制,建立可操作中心实验室,规范数据管理,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管理,加强GCP培训和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等,只有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整体水平的提高,才能使临床试验水平得到质的飞跃。此外在临床研究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较低水平。
十六、关于解决临床试验问题的一些思考
近年来经过中西医结合肿瘤专家、临床药理学家和生物统计学家共同协作,逐渐摸索出一些设计思路和方法。我们在肿瘤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已努力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新药临床试验既符合肿瘤的治疗规律,又体现中医治疗肿瘤药效的特点,又具有按GCP规范实施的可操作性,我们需要在长时间的临床实践中去探索答案。
在立项前进行深入的临床调查研究。研究人员需对所涉及的疾病根据中医理论(包括中医和西医诊断疾病)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立项前除认真进行针对该适应证病因病机、治法、处方、药味的中医理论研究,广泛搜集文献资料并清晰阐述外,还应向肿瘤临床专业一线人员就涉及的疾病,尤其是临床用药,进行细致、深入的调研,切实掌握该病、证治疗现状,并对已上市的相关中、西药品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综合评价,进而选择确定今后的临床定位和意义。前期研究的结果,应影响后续研究的计划,开发计划应经常随着研究结果而做适当的改变。
新药临床试验设计的优劣与科学评价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有直接的关系。目前在立项研究阶段,我们缺乏能指导设计出良好可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的指南。应当借鉴国外抗肿瘤西药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法制订内容具体的常见肿瘤中药临床试验指南,并根据新的研究结果定期更新。以此规范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这不仅是对《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而且能使肿瘤的中药临床试验更具有科学、客观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同类中药之间、中药与西药之间的比较和交流,以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
此外,应积极探索能体现肿瘤综合疗效特点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在申办者的配合下,进行严谨的、大规模的、多中心的临床试验来进行验证肿瘤中药新药的疗效,重视中药学基础研究,加快中药药代动力学的研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培养高素质的药品临床评价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以临床应用为重点,做好临床研发规划;建立起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形成以企业为研究机构提供资金保障,而研究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新药研发的良性循环。
与飞速发展的抗肿瘤化学合成药相比,中药抗肿瘤药物存在着不足,如创新点不够突出、定位较含糊、作用机制不清楚等。我国现行的中药评审办法急需与国际惯例接轨,选题及评价观念的创新是改变目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和研发水平低下的重要途径。应多靶点、多途径研制更新的药物,如新生血管抑制剂、多药耐药逆转剂等。这是中药肿瘤新药研制的方向之一,只有前期有较好的研制基础,临床试验实施起来才会有更一步的提高。肿瘤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完善只能是在严格执行和实施药材生产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GAP)、实验室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不断实践中达到。
十七、抗肿瘤药、肿瘤辅助用药、改善症状新药的临床试验设计
随着近年来肿瘤基础研究的不断进步和对恶性肿瘤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具有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治疗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治疗恶性肿瘤药物的有效性评价也从以肿瘤客观缓解率(ORR)转变为以延长肿瘤患者的生存期(OS)、提高生存质量(QOL)、减轻身体功能衰退或肿瘤相关症状等,即以恶性肿瘤患者直接的临床获益为有效性评价依据。
目前中药新药抗肿瘤的研究开发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抗肿瘤药,以生存期延长和(或)生活质量的改善作为主要疗效指标,同时瘤灶缩小和(或)持续稳定等为前提条件。第二类是肿瘤辅助用药,在不影响原有常规治疗方法(如手术、放疗、化疗等)疗效的前提下,以预防和(或)减轻肿瘤治疗所致不良反应的药物。第三类是以改善肿瘤相关的主要症状为疗效指标,包括癌性疼痛、癌性发热、癌因性疲乏等。抗肿瘤药、肿瘤辅助用药、改善症状新药的临床试验设计没有固定模式,多根据研发药物的具体情况来设计。
(一)抗肿瘤药
肿瘤治疗用药是指以生存期延长和(或)生活质量的改善作为主要疗效指标,同时以瘤灶缩小和(或)持续稳定为前提条件。中药肿瘤治疗用药应预先明确是用于治疗某一相同类型肿瘤或者不同肿瘤类型的相同证型的一群患者,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良好质量控制的临床研究而进行探索和确证。
(1)受试者的选择与退出
纳入标准:从伦理学角度考虑,如果单独应用试验药物,以观察有效性为目的的首次临床试验,可考虑纳入没有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患者,或者经标准治疗后需要维持或巩固治疗的肿瘤患者。所选择患者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卡氏评分(Karnofsky≥60分或ECOG体力状况评分标准≤2分。
在排除标准中应排除以往抗肿瘤治疗的持续效应,并进行详细规定,如用药前1个月内曾进行抗肿瘤治疗者,或不符合药物洗脱期规定者。
应制订退出标准,如受试者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出现蓄积性毒性导致患者无法继续用药者。
(2)安全性指标及评价要求:安全性考查内容除了一般常规项目之外,应重点关注Ⅰ/期临床试验和非临床试验观察到的毒性、蓄积毒性以及少见毒性反应。如为合并治疗,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不良反应采用国际公认通用的抗癌药物毒性分级标准。
(3)有效性指标及评价要求
临床终点指标:生存期(OS)和(或)生活质量(QOL)。
公认的替代指标:无进展生存期(PFS),至疾病进展时间(TTP)、无复发时间(RFS)和无病生存期(DFS)。
次要疗效指标:客观有效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等。
鼓励具有中医特色的疗效指标,如证候分级量化指标等。
关于生活质量需要严格定义,有效性需经医生评估/患者评估(PRO)。如仅以生活质量改善作为主要疗效观察指标,临床试验设计至少需要安慰剂对照,选用国际公认的生活质量量表。尤其在确证性研究阶段,鉴于现阶段国际生活质量量表较多,需结合适应证和中药新药具体作用特点,预先进行充分评估,选择恰当的公认的国际生活质量量表,并需注意对研究者的培训,以保证生活质量量表评价的一致性。
肿瘤相关的检查:应以治疗前后对应的CT或MRI作为影像学检查手段,可酌情监测肿瘤标志物,定期评估,评价指标或方法需建立或遵循严格、客观的质量控制体系。
PFS的检测时点要求:PFS是指从随机化到病人出现肿瘤进展或死亡的时间,按公认的要求(参考已颁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质量控制要求为:在试验方案中首先仔细对肿瘤进展标准进行定义。在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计划(SAP)中应详细描述评价、测量和分析PFS的方法学。针对数据缺失等现象,试验方案应对每位患者定义何为一个充分的评价随访(即在此次随访中完成了所有约定的肿瘤评价)。由于可以从多个时间多种来源获得病情进展数据(包含计划外随访的身体检查和各种类型的影像学扫描),因此每次评价随访进行的数据收集有必要在随访前后限定的较短时间内进行。
(4)给药方案:根据临床定位和临床试验目的对肿瘤类型、给药剂量、给药间隔、疗程、合理的剂量调整以及联合放、化疗方案等进行预先的规定。
第一类:中药新药作为单独治疗用药,一般持续应用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但应制订合理的访视时点,对于晚期肿瘤且已有预期生存时间的,可以预先固定疗程。
第二类:联合现代常规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等),提高治疗疗效的药物疗程原则上需要和常规治疗疗程一致,但依据不良反应出现的持续时间或程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类:化疗、放疗、靶向等现代常规治疗后的中药维持治疗,疗程需要依据不同病种及不同的治疗阶段而合理设定,一般用药持续到进展或不能耐受。
疗程和访视时间点需依据病种、分期等制定;生存期评估合理设定,至少每3个月1次。
抗肿瘤药受试人群的选择年龄在18~65岁,有明确病理学和细胞学和相关检查的恶性肿瘤带瘤者,KPS > 60分,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符合中医证候标准。
(二)肿瘤辅助用药
中药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的研发,应该和肿瘤学科的发展和进步相适应,并应充分考虑中医临床实际治疗的临床优势与特点,在不影响放疗、化疗等现代医学治疗方法疗效的前提下,减轻常规治疗方法所致的不良反应,如鼻咽部放疗后的口干,化疗时消化道反应、外周神经毒性,皮肤毒性反应、心肝肾功能损伤等,并应考虑病种、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对有效性、安全性评价的影响。
作为肿瘤辅助治疗用药,应具有降低手术、放疗、化疗等常规治疗方法和手段导致的不良反应的作用,即中药新药能预防或者减轻手术、放疗、化疗等现代常规治疗方法和手段导致的单一症状或复合症状群,但这些症状群不能与肿瘤本身发展变化产生的证候相混淆,如肿瘤本身发展变化产生的贫血、腹痛、腹胀、便秘等。
对于以治疗单一不良反应为试验目的: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药物或治疗手段所致的单一不良反应为研究目的。例如:放疗后的口干、化疗后的呕吐(如顺铂所致)。在某些情况下,如治疗放疗后口干单一症状的药物,可以不仅仅限于鼻咽癌,还可以包括各种接受相同部位放疗的肿瘤患者。
对于以改善复合症状群为试验目的:出现2个或2个以上同时存在且相互关联的症状可以构成复合症状群,如消化道症状群(如恶心-呕吐-食欲降低症状群)、靶向治疗症状群等。症状群应以中医辨证施治和整体理论为指导,突出中医治疗特色。在观察由于现代常规治疗方法和手段导致的证候疗效时,尽量选择引起复合症状群严重程度相似的病种、治疗方案和剂量,以避免造成偏倚。在选择化疗药物顺铂进行消化道反应的研究时,如治疗消化道反应有效,则说明书可以扩展到所有化疗所致消化道反应。
对于以预防不良反应为试验目的:应预先明确原常规治疗方法所致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作为选择预期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及干预时间、周期的依据。临床试验主要目的:预防或减轻常规治疗方法不良反应(包括单一症状、复合症候群,以及脏器功能损伤等)。次要目的:观察中药新药对常规治疗方法疗效的影响。
(1)有效性指标及评价要求
如治疗单一不良反应的中药新药:应参照国内外公认的量表及评价标准,观察和评价不良反应。不良反应的评价也可以采用消失率/复常率评价。
如以治疗复合症状群的中药新药:以复合症状群作为主要疗效指标须被公认,如按中医理论指导进行辨证治疗,则中医证候诊断和评价标准须被公认,应依据所选择治疗方案药物特点、中医证候演变规律设定足够疗程。如中医证候为主要疗效指标,中医证候诊断和评价标准须被公认,建议采用消失率/复常率评价。
如以预防不良反应为试验目的:应预先明确常规治疗所致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程度尽量选择可预期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需要得到公认,提供预计减轻不良发生率的依据,可能效果,干预的时间、疗程。
(2)给药方案:根据试验目的,一般应与放化疗等治疗周期同步,确定合理的疗程,必要时设计随访。
减毒增效药受试人群的选择年龄在18~65岁,有明确病理学和细胞学和相关检查的恶性肿瘤带瘤者,KPS > 60分,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符合中医证候标准。
(三)改善症状新药
肿瘤患者因其自身疾病的特点,往往伴随一些常见的临床症状,如癌性疼痛、发热、疲乏等。与抗肿瘤药及肿瘤辅助用药不同,改善肿瘤症状用药是以改善肿瘤本身所致的症状为主要疗效指标。
现阶段公认的肿瘤症状是指因肿瘤自身疾病所伴随的临床症状,包括癌性疼痛、癌性发热、癌因性疲乏等。
在符合伦理学的前提下,建议采用安慰剂对照,如为阳性药对照,阳性对照药物原则上应选用经国家批准上市有充分临床研究证据,且当前临床普遍使用的同类药物中疗效较好的药物。
对于改善肿瘤症状用药,疗效评价应采用国际公认的量表。中医证候诊断和评价标准须被公认,中医证候疗效建议采用消失率/复常率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