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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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目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状况

第一节 引言

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关于该指示的全文,参见http://wenku.baidu.com/view/e00c70bbc77da26925c5b0ca.html,于2012年11月21日访问。。自此,包括刑法在内的六大部门法的法律条文一律被废除,新中国的刑法学进入一个原始的拓荒时期。我国有学者将新中国刑法学的历史发展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949—1956年,是新中国刑法学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1976年,是新中国刑法学遭受挫折和基本停滞时期;1977年以后,是新中国刑法学复苏和全面发展时期。参见张友渔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该部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参见高铭暄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以下。,翻开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历程的崭新一页。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将这60年来,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史概括为一个“由生而死——起死回生”的过程。参见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第18页以下。

可以说,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是全面学习苏联刑法学的产物,因此,从该部刑法典引申出来的刑法概念都被深深烙上了苏俄刑法学的痕迹。当然,共同犯罪理论也不例外,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22条以及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显然是直接受到了苏俄《刑法》第17条之规定的影响,即“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项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参见《苏俄刑法典》(1978年修订本),北京大学法律系内部资料室发行,1980年,第7页。。从该法条出发,苏俄绝大多数的刑法学者都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共同犯罪,从而完全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余地。这一观点至今仍然被我国绝大多数刑法学者所接受,由此形成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领域在我国刑法学界中几乎处于研究空白的状况。正如我国学者所归纳的:“有无共同过失犯罪?迄今为止,我国刑法理论界大都持否定态度。一些同志虽然也感到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但抑于传统的刑法观念,一直未能公开承认与讨论过。究其原因,在他们看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虑。”孙国祥、余向栋、张晓陵:《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页。

即便如此,苏俄刑法学者特拉伊宁还是承认了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他认为没有根据断言“所谓含有过失罪过的共同犯罪完全是不可思议的”[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俄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德日刑法解释学的传入,对传统的共犯理论体系产生了剧烈的冲击,逐渐萌生出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萌芽。当然,否定说仍然占据着绝对性的支配地位。但是,在理论根据以及法律根据上是否就完全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如果存在的话,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又应当如何规制?这些问题开始引人深思。

在本章中,笔者试图描述新中国成立至今,在苏俄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与讨论状况,探寻当前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尤其是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要理由,在此基础上进行批评性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