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动者对制度的合法性认知
组织场域中的行动者在面对不同的制度性基础要素时,会产生不同的合法性认知。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引起荣誉或羞愧感,当一个组织表现出与某些规范性要素相一致时(如一个公益性组织致力于改善环境问题,或者一家企业通过守法经营创造了大量财富),能够引起组织成员的自尊感和社会的尊重;反之一个亏损连连、生产低劣产品的企业,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企业,丧失了其经济合法性。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引起紧张、畏惧、罪责或者轻松、清白无愧等情感,这一点很容易从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上来理解。组织原型要素引起正规、有序或者业余、困惑的评判。对组织的经营者和成员来说,在组织中采用那些通行的制度,能够减少管理中的困惑,并确立对组织的自信;在组织场域中,同行组织的制度形态会造成外部压力,促使组织的制度趋于相同。如一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被认为是正规的、值得信赖的企业。那些坚持不采用通行的正式结构的组织会被认为是管理不规范的,或者不值得信赖的异端,这样的组织只能从其他方面去寻找合法性的来源。
在现实的制度中,虽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特别是其中规制性的要素会有单独运行的情况存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三种基础性要素间的不同组合在起作用的。规范性要素对目标和手段中的价值成分进行了说明,目标价值需要含有规制性要素的制度(如法律)或组织(如行政机构)来落实,有关手段的适当性说明也会对规制性要素的规则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如要求法律具有程序正义、行政机构的理性化、非人格化等。规制性要素一般需要规范性要素在合法性方面的支持,才能更为顺利地为被规制者所接受。规制性要素与组织原型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组织原型为含有规制性要素的制度(如法律)或组织(如行政机构)提供了有关组织正式结构的制度范本,后者一旦对组织原型予以制度性的确认(组织立法),就会强制组织原型在组织中扩散。
由于各种合法性是与制度的基础性要素关联在一起的,故而当基础性要素相互组合时,也意味着各种合法性也会复合在一起。首先,那些主要与制度的规范性要素相关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经济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经常性地结合在一起。政治合法性占主导的地位,但也需要经济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支持。当三者的价值方向发生冲突时,则会出现政治合法性压制其余两种合法性,或者联合一种合法性压制另一种合法性的各种关系组合。政治合法性赋予规制性要素的制度(如法律)或组织(如行政机构)规范层面的合法性,并与两者在程序上结合起来发挥效力。理性科层制作为一种制度原型所具有的组织合法性内化为行政合法性的一部分。经济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与社会合法性都对组织合法性有一定的支持作用,换言之,如果某种组织原型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法律规定的”、“被政府认可的”或者是“有历史传统的、社会认可的惯例”,就会具有更多的组织合法性(参看图2.2)。
图2.2 组织场域中的制度要素与合法性认知模型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动者所面对的制度是三种制度的基础性要素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合法性的复合体,所以行动者对制度的合法性认知也是情感、评价、理性推理等多种认知反应的复合。不同的行动者对不同类型合法性的认知反应存在差异,故而会产生不同的认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