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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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组织场域中的制度要素及其合法性

合法性描述了组织对某种秩序的适应状态,这些秩序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复合在制度之中并对组织场域中的行动者发挥影响。换言之,在某个具体的制度中,往往包含了对多种秩序加以说明的规则体系。因此,在讨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前,首先应对制度中的要素进行梳理,并说明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斯科特曾经区分了制度中的三种基础性要素:规制性(regulative)要素、规范性(normative)要素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斯科特,2010)。这三大基础要素构成了一个连续体,“其一端是有意识的要素,另一端是无意识的要素;其一端是合法地实施的要素,另一端则被视为当然的要素”(Hoffman, Ventresca,2002:36)。由于在本书中采用了广义上的认知概念,即包括情感、价值判断和理性推理,而在斯科特的“文化—认知性要素”中,“认知”的含义较为狭窄,主要指人对信息的接收、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符号系统;而且“文化—认知性要素”所包括的内容,如文化的语义符号系统、信念体系和文化框架等远远超出了本书试图讨论的范围,出于叙述上的一致性和相关性,本书用这一要素所指的实质性内容——组织原型来替代。此外,本书将按照与斯科特略有不同的顺序来叙述这三种制度性要素:即制度的规范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组织原型。

规范性要素包括制度中那些说明目标价值取向,以及实现目标的适宜手段的规则。如斯科特所概括的“规范系统”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所谓价值观,是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各种标准。规范则规定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所要结果的合法方式或手段”(斯科特,2010:63)。

规制性要素,是制度中最为显露的特征,即各种制约、规制、调节、监督组织或个人行为的规则体系——从非正式的风俗、民德到正式的法律制度。规则性要素的核心成分,包括“强制性暴力,奖赏和权宜性策略反应”(斯科特,2010:61)。运用规制性要素的行动者可以通过暴力强制、奖励刺激或者某些规范性要素(如政治权威)来让规制得以实施。具有规制性要素的制度不限于那些能限制或禁止行动者行为的制度,也包括那些能够授权某类行动者履行职责、获得某种收益许可的制度。

组织原型,是一类较少被提及的制度性要素。主要指那些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组织正式结构,如韦伯所描述的科层制。这种组织正式结构像一种制度模板,在现实组织中被模仿和扩散。迈耶和罗恩在他们那篇具有开创性的论文中,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理性神话“神话”一词的英文是“myth”,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其翻译为“迷思”。所造成的,并对其作了以下描述:“在现代社会中,产生正式制度结构的神话有两个关键的特征。其一,这些神话是理性的、非人格的规定,这种规定把不同社会目标界定为技术目标,并以一种类似规则的方式,规定理性地追求这些目标的适当方式。其二,这些神话是高度制度化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个人和组织参与者的随意性决策。所以,这些神话肯定会被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合法的,而无论关于这一神话对技术性工作结果影响的评估是什么。”(迈耶,罗恩,2008:48)在另一篇开创性的论文中,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则讨论了组织场域中的组织在制度和结构上逐渐同形化的原因(迪马吉奥,鲍威尔,2008:68)。这两篇论文都提出了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组织的正式结构会变得如此相似这一问题。尽管在理论上,组织能够采取的形态似乎有无限可能,但大多数组织实际所采用的组织架构是非常有限的。上述学者主要集中在对科层制这一理性的组织形态的讨论。本书认为,组织原型也有可能来自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组织形式。在组织场域的层次,存在着要求组织采用某种组织原型的压力。

在前述的六种合法性类型中,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与经济合法性主要与制度中的规范性要素有关。政治合法性是对统治状态的描述:对国家、政党和政府而言,一阶的政治合法性是对“获得或维持权力”这一观点的肯定,以及对政治目标或政治价值的说明,二阶的政治合法性则是“用正当的方式获得权力”的要求,或者说是对“获得或维持权威”这一观点的肯定,以及对权威构成内容的说明;对其他组织或个体而言,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治正确”,即对国家、政党和政府的权力、权威、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的遵从。经济合法性首先是对“追求或维护经济利益”这一观点的肯定,其次是要求必须用适当的方式来追求或维护经济利益,如应该遵从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等经济伦理。社会合法性既有对那些具有社会共识基础的规范性价值(如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等)的确认,也有关于如何实现这些价值的适当路径的说明,如社会自治、社会与国家的合作协调等。

组织合法性与组织原型要素相关,某一组织的正式结构与组织原型的相似程度越高,这种组织的组织合法性就越高。例如,当某个行业协会商会采用了一种“标准”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时,这个行业协会商会就会被认为是一个较为正规的组织,而被给予更多的认可和信任。

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这两种合法性显然与制度的规制性要素有关。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正式的规制性制度;而行政官僚体系则是最大的承载着规制性规则的组织。两者都具有授权、许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功能。法律制度得到司法机构的组织支持,并以背后的国家暴力机构作为后盾确保规则的强制执行。官僚组织拥有政策工具,可以通过奖赏、处罚以及各种权宜性策略来执行那些规制性制度。其次,法律合法性也与规范性的要素有密切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不但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等规范性价值的目标,而且在实现价值目标时,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即所谓程序正义的要求。最后,行政合法性也与组织原型这一要素有关,事实上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组织原型——理性官僚制,本身就是源于近现代政府的行政机构。尽管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当今各国政府行政机构的组织形态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但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行政机构的基础性组织结构依然是理性官僚制。

表2.2 制度基础性要素与六种合法性类型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