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全面建立
浙江改革始于农村,农村改革发轫于农业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浙江农村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一系列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调整了生产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而使停滞不前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变得欣欣向荣。从时间上看,这一阶段(1978—1984)是农村改革的突破阶段。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浙江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大致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化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且随着农业集体化的进程不断改变。20世纪50年代中期,浙江农村开始出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田间作业由小段包工发展到季节性包工,再发展到常年包工,少数规模大的生产队还采用常年包工包产责任制。1956年,永嘉县的干部和农民首创了包产到户责任制,曾有200个农业社搞了包产到户,浙江省委在《浙江日报》还作了介绍,温州地区的包产到户一度发展到1000多个农业社。可是,随即受到了批判、压制。20世纪60年代前期,一些社队建立了“三包一奖”联产责任制,但是被一次一次的政治运动压下去了。“文化大革命”中,连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也受到批判。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浙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不联产到联产,从联产到组到联产到户,从局部地区推行到全面推行,是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而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从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阶段。
1.开始裂变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0年8月,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较深,领导思想不是很解放,对中央确定的联产计酬理解不够,怕包工包产到组会引起分小队,动摇队的基础,因而不赞成联产到组,只主张实行定额计酬和底分活评。1979年6月,浙江省委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草案)》,文件指出,生产队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可以组织临时的或季节性的田间操作组,建立“任务到组,定额包干,检查验收,适当奖惩工分”的小组责任制。零星作业和小型副业要在集体统一经营下实行个人岗位责任制,可以规定产量(产值),实行超产(值)奖励,也可以交产交钱记工。到1980年8月,据全省26.08万个生产队统计,小段包工的占62.1%,专业承包到组的占21.7%,还没有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占13.8%。那时政府还不赞成农村搞包产到户,但是浙西南一些贫困山区,农民为了摆脱贫困,自谋生路,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干部去纠正,他们就搞“明集体、暗到户”。1980年初,全省搞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有4300多个生产队,8月底增加到6606个,占总队数的2.5%。
2.局部推行阶段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发〔1980〕75号文件),提出“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并且明确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同年10月,浙江省委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这一文件的精神,提倡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对于少数贫困落后地区允许搞包产到户。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这一新生事物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向前发展。1981年9月,全省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经达到37.4%。在这一阶段,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的,主要集中在温州、丽水、台州、金华等浙江西南部和浙中腹地。当时,杭嘉湖、宁绍等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原来集体经济的基础比较好,不少领导干部思想仍然还没有放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很少。
3.全面推行阶段
1982年8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学习了《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文件)的精神,联系浙江实际总结了经验,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可以推行,这标志着浙江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大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嘉兴、绍兴、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得以突破和推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粮食生产迅速向经济特产、林业、渔业和开发性农业等领域大面积扩展。截至1984年2月,全省35.78万个生产队中实行包产包干到户的占99.2%,承包到组的占0.55%,实行定额包工等不联产责任制的占0.25%。
4.健全完善阶段
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初期,农村土地承包期普遍过短,一般只有三五年,少数甚至一年一包。农民反映“三年两头动,生产不定心”。不少人用地不养地,搞掠夺式经营。1984年春,浙江各级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在全省普遍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多数地方,水田的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山林等多年生的作物,延长到30年以上。各地调整承包土地,一般掌握“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不搞打乱重分。1984年,全省首次完成承包土地的调整,各地土地调整面在10%左右。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许多农民对生产建设有了长远的打算,投工投肥多了,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同时,针对不少承包合同不规范、不完整,指标偏低,条款不细不齐,文字表达不清,权责利不明等情况,开展了完善承包合同的工作。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
浙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干到户
它是以社员户为承包单位,承包所得的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和其他费用之后,全部归承包户所得,发包单位不再评工分和实行统一分配。这种办法的承包者经营自主,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而且方法简便,浙江农村水田和园地生产普遍实行的是这种形式。
2.包产到户
它的规范做法是,基本核算单位将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给社员户使用,通过定产、定工、定本的计算,承包到户。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作为奖励,分给承包的社员户。基本核算单位仍然采用按工分分配。社员户所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完成包产任务应得的工分和超产部分应得的奖励,减产则扣减一定数量的工分,或者以实物进行奖赔。实际上,这种规范化做法不多,大多数都转为包干到户。
3.联产到劳
它是在坚持“三不变”(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按劳分配不变)、“四统一”(即生产队统一种植,统一调配用于公益事业的劳力,统一使用畜力和大中型农机具,统一核算分配)的条件下,由务农劳动力按能力大小来承包耕地。生产队对承包者定产量(值)、定工分、定费用,定产以内统一分配,超产奖励,减产赔偿。
4.专业承包
在坚持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专业承包,根据产量、产值、成本、收益计算报酬的一种责任制。这种形式在经济特产作物园地上有少量采用,海洋渔业上实行的“三定两奖”、“纯收益比例分成”等生产责任制,也同此形式相类似。
5.定额包干
这种责任制在海洋渔业中采用较多。其做法是:渔业合作社对生产作业单位(对船或单船)规定每年“四上交”定额,即向集体交纳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其余的收入归生产作业单位自行分配,生产费用一般也由生产作业单位自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6.以船核算
这种责任制同农业上的包干到户一样,方法简便,利益直接,所不同的是,它是以一只或一对海洋捕捞船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自主分配,自负盈亏,而且一对(只)船一般有二三十个劳动力,还是一个小集体。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惊人绩效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这场生产关系的变革,使浙江农村的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它不仅迎来了浙江农业增长的“黄金时期”,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浙江农民的温饱问题。1984年与1978年比,全省农业增加值从47.09亿元增加到104.4亿元,增47.47%(按不变价);粮食产量从1467.2万吨增加到1817.15万吨,增23.9%;棉花产量从7.26万吨增加到13.29万吨,增83.1%;油料产量从20.73万吨增加到32.68万吨,增57.6%;糖料产量从5.87万吨增加到9.56万吨,增62.9%;茶叶产量从5.87万吨增加到9.56万吨,增62.9%;蚕茧产量从4.69万担增加到7.02万担,增49.8%;黄红麻产量从18.19万吨增加到20.37万吨,增11.9%;水果产量从14.61万吨增加到30.66万吨,增110%;猪牛羊肉产量从42.27万吨增加到68.88万吨,增63.0%;水产品产量从87.52万吨增加到95.28万吨,增8.9%。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农民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198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9元,分别是1978年的2.7倍和2.35倍;人均居住面积达20.45平方米,人均粮食消费量达622.08公斤,人均蔬菜消费量达273.65公斤,人均油类消费量达3.05公斤,人均肉禽及制品消费量达13.67公斤,分别比1980年增长27.3%、99.4%、133.9%、18.7%、58.4%。根据林毅夫测算,在这一阶段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为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