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四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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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引论

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无论是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有较为准确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此,我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陆续地提出了一些量化的计算方法,有的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计算公式。实践证明,这些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对于准确地算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合理、妥善地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权利损害,是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尽管侵权行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司法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也不是一个严格的数学问题,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金钱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大小,因而就不能不涉及数学计算问题。曾经有人说过,最精确的科学就是能够量化计算的科学。那么,侵权行为法学尤其是它的损害赔偿计算,不仅有能够量化计算的基础,而且极具量化计算的必要性。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尤其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相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而言,是更为复杂、多变的。对于这种赔偿数额如何在各个不同原因的主体间进行分配,确定量化的计算方法,更为困难和复杂。例如,在混合过错中,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如何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受害人怎样承担由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的那一部分损失数额,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种赔偿数额计算得不准确,就不能更好地发挥制裁民事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损害的侵权行为法的职能作用。例如,尹某惠因疏忽,将两桶开水放于路边,幼童赵某脱离亲权人的监护在路边玩耍,跌入开水桶中,造成严重烫伤。该案参见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尹某惠与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疑均具过失和原因力,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争论较大。有些人主张加害人应当承担60%的责任份额,有些人主张加害人承担80%的责任份额,也有人主张既然是加害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必过于“较真”,将赔偿数额弄得十分准确。我认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确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必须准确,就是确定具体的赔偿份额,也应该准确;赔偿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虽然都在赔偿的“幅度”以内,但因缺乏可行的量化计算,因而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平息纠纷。

对于这个问题,我作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其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各行为人责任份额和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责任份额计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第214页以下。在这样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问题进一步抽象,进而提出包括混合过错和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所有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显然更有实践价值,从而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数额计算方法相配合,构成较为完善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方法和理论,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

二、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类型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在本节中使用这一概念,是相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这样的概念而言的。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一个和数个损害结果,不是由于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这种原因,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然的原因;这些原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由单一的行为人或者其他人承担,而应当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具有原因力的主体承担。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行为来看待,但是,共同加害人毕竟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每一个人在共同侵权时,其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都可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其固有的作用力。尽管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各个共同加害人还是要有自己的相对的责任份额,而不是绝对地由其中一个加害人永远承担。所谓一个和数个共同加害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对其他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加害人享有追偿权,实际上就是按照赔偿责任份额令其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那一份赔偿份额。

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本来只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并不是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实际的原因力;但是,在法律上,对共同危险行为是作为共同行为看待的,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视为有因果关系,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因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也要确定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也存在对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进行计算的问题。例如,3名未成年人在7层楼上向下扔酒瓶,其中一个酒瓶击中楼下马某怀抱的2岁幼童,造成死亡的后果。3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同时确定每人承担33.3%的责任份额。

三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在行为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各个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个就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原因力,各个承担按份的赔偿责任。

四是混合过错。在混合过错中,不论是单一行为人还是多个行为人,凡是构成混合过错,总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具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原因力,其必然的结果,是实行过失相抵,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分担赔偿责任。这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最为典型的类型。

五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原因力。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第三人的行为也加入其中,并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该第三人也要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这也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一种类型。

六是行为与自然原因相结合而造成损害结果。例如,庞甲在庞乙房屋后墙约一米处挖井,在洪水期间,庞乙房屋前的河水暴涨,河水的压力将地下的砂石通过庞甲的井口涌出,将庞乙房屋的地基掏空,房屋下陷损坏,造成严重损失,庞乙房屋损害结果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庞甲的挖井行为,二是洪水的自然原因。对此,庞甲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洪水的自然原因,则不能由庞甲承担。按照罗马法关于“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的法谚,洪水这种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受害人庞乙负担。本案参见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这种情况也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一种类型。

在以上六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中,都存在几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作用力,因而,也都涉及赔偿数额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体分配的问题。将这些类型的侵权行为抽象起来,可以看出数种原因造成共同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某一种特定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中,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这里,为了在计算赔偿数额上的方便,就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数量这一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划分,不是着眼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而是着眼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其意义在于以此作为标准,确定不同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否则,就难以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相区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原因;在行为的原因中,既可以是数个加害人的各个行为,也可以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这些原因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了损害结果。

第三,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共同的。在这类侵权行为中,虽然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有数种,但是,损害结果必须是共同的。共同损害结果可能是一个(这种损害结果不可能分开),也可能是数个;数个损害结果也必须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只有共同的损害结果才能构成一个侵权行为;如果损害结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分割损害赔偿责任数额计算的问题了。

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是应当而且可能分割的。在混合过错中,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当然就有一个责任的分割问题。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虽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真正承担起来,最后仍然要分割份额。在混合过错中,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受害人自己负担的损失数额,其实就是分割的赔偿责任份额。就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与自然原因相结合,造成共同损害结果时,行为人也只能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一份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是要分割成为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的。因而,这种侵权行为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总体的赔偿责任分割成为不同的赔偿责任份额,所不同的是,有的赔偿责任份额是绝对性的,例如混合过错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有的赔偿责任份额是相对性的,例如共同侵权行为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说到底,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问题,就是依照一定的因素和标准分割不同的赔偿责任份额。

三、决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分割赔偿责任份额的各种因素

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就是在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构成侵权赔偿的各种因素分割赔偿份额,将一个整体的赔偿数额,公平地分配给该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每一个主体来承担。在确定每一个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两个,一是主观过错,二是原因力。依据这两个因素,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每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过错比较

过错比较源于比较过错或者比较过失,但是,这不是同一个概念。比较过错或者比较过失,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过错比较的内涵比比较过错要宽,不仅适用于混合过错的场合,而且适用于一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因而,过错比较是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一的决定因素,更准确地说,过错比较是在受害人、加害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在对造成的损害都存在过错的时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

在历史上,如何进行过错比较,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办法。

一是,在当事人中,一方的过错在程度上重于另一方的过错,则不论那一方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或者使加害人被完全免责。若受害人的过错等于或者大于加害人的过失,则受害人无权得到赔偿。说得更简洁一些,就是在混合过错中,受害人有49%的过失,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如果有50%的过失,就无权得到赔偿。这种过错比较,是落后的方法,已经被历史所淘汰。

二是,在当事人中,如果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被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这种做法并不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具体以百分比加以比较,而是将当事人的过错具体确定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个等级,加害人具有故意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者,加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者,加害人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则加害人完全免责;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有一般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推定过错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使加害人负责。这种办法虽不够准确,但在有些国家还在使用。

三是,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例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是同等责任,按照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割赔偿责任份额。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则其应当承担51%以上的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则其应当承担49%以下的赔偿份额。在其他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时候,参照以上的办法,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采用上述第三种办法进行过错比较。

(二)原因力比较

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过错程度的比较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第二位的决定因素,就是原因力。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发生的作用力。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5页。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是由数个行为或者因素所造成的,这数种原因对于该共同损害结果来说,都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或者因素,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原因力。

原因力之所以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份额确定上是第二位的因素,是因为原因力对于赔偿份额的确定具有相对性。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之,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而原因力的大小尽管也影响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要受过错程度因素的约束和制约。

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责任份额时,原因力的相对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或者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应以各自行为或者因素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只能在原因力上进行比较,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一方的行为与其他自然原因相结合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也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只能依原因力比较,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并不要求行为人一方有过错,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只能按照原因力的比较来确定赔偿份额。有的学者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无法实行过失相抵,是不准确的,理由是,过失相抵并不是只能进行过错比较,原因力的比较尤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更是经常运用的。

第二,在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原因力对赔偿责任份额的确定,起“微调”作用。例如,在混合过错的场合,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而各自行为的原因力有差别的时候,应当根据原因力的比较进行赔偿责任份额的调整;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等,原因力的大小,对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就具有决定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各自的原因力的大小没有差别,则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如果各自的原因力有差别,则应当根据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第三,在加害人依其过错程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各自行为或因素的原因力亦起“微调”作用。各自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程度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份额比例,确定具体的赔偿份额。

四、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过错程度的确定

确定过错程度的标准,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根据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优越者的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因而过错更重;反之,过错较轻。这种方法较为抽象,使用起来较为困难,因此不宜采用。

第二种,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决定过错的轻重。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的过错确定采用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轻重;对加害人的过错确定则采用高标准或者客观标准衡量其轻重。这种方法虽然对保护受害人一方较为有利,但是对各方当事人不是用一个标准来衡量过错轻重,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宜采用。

第三种,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除了故意以外,根据这一标准,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且连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各方当事人并不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和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因而,过错的等级及其轻重的关系是: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法来衡量当事人的过错轻重,因为只有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才客观、公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成为通用的标准。

由于过错程度是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份额确定的最主要因素,也由于在一般的这种案件中,过错程度是普遍存在的因素,因而,在确定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的时候,进行过错比较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

(二)赔偿责任份额的具体计算

1.过失相抵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

在过失相抵(亦称为混合过错)的场合,确定赔偿责任份额首先应当确定过错程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比例。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者,过错份额为9%以下;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有一般过失者,过错份额为10%~25%,受害人具有故意,加害人有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25%~49%;受害人和加害人都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程度相当者,过错份额为50%;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加害人具有故意者,过错份额为50%~75%;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75%~90%;受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91%以上。

其次,按照原因力比较的要求,进行“微调”。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如果行为的原因力亦相当,则应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原因力不相等,则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依原因力的比例确定责任份额。其计算公式是:

过失相抵赔偿责任份额=(加害人过错程度+加害人行为原因力)/2

例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但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为80%,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为20%,则(50%+80%)/2,责任份额为65%,如果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为40%,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为60%,则加害人的责任份额为45%。在加害人已经依过错程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原因力仍有不同者,则依原因力的大小,再进行“微调”,对赔偿责任份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应当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但是依照原因力的比较,仍然感到责任份额偏轻,则可以在80%以上调整,令加害人承担81%以上的赔偿责任份额;如果依照原因力的比较感到偏重,则可在80%以下调整,令加害人承担79%以下的赔偿责任份额。

前述尹某惠致害赵某侵权案,尹某惠的过错为重大过失,赵某的亲权人的过错为一般过失,按照过错比较,尹某惠应当承担70%的赔偿份额;按照原因力比较,尹某惠应当承担90%的份额,两者相加除以2,则尹某惠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份额较为适当。

2.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

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首先,也应当依照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连带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份额。将赔偿责任确定为100%,然后,按照共同加害人的人数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适当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等,则平均分配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不相等,则按比例确定之。其次,按照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对各自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则依此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即可;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与其各自的过错程度不相当,则依原因力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该加害人行为原因力)/2

例如,四个共同加害人过错程度相当,依过错程度,每人应当承担25%的责任份额,但是为首的一个共同加害人的原因力占整个原因的50%,则其应当承担37%~40%的份额,其他3名共同加害人共同承担其余的60%~63%的份额,每人的份额是20%~21%。当然,这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份额,而不是按份责任的份额。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致害的概率相等,因此,他们的赔偿责任份额是均等的,不应当在份额上有差别。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由于是按份责任,因而应当按照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是绝对的份额,不得由于某些加害人无支付能力而责令其他加害人为其承担他所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先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中确定过错程度的方法计算,确定过错程度所决定的份额;然后,再依原因力的比较,进行赔偿份额的调整,最后决定每一个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

3.其他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

一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亦为损害原因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问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具原因力,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有过错,第三人亦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和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份额的计算,参照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具有原因力,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一,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如受害人在被伤害以后,受害人之配偶怠于治疗,致受害人死亡,这时,第三人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原因力,由于其与受害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而,第三人的过错可以视为受害人的过错,仍按照混合过错的处理原则办理,实行过失相抵,只是将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加到一起,计算赔偿责任份额;其二,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加害人一方有密切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则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处理原则处理(对此,后文还要进行讨论);其三,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和原因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亦有过错和原因力,这时,应当将赔偿责任份额分成相应的三份,计算方法与其他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是当事人的行为与自然原因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和自然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来计算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原因力相等的,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份额;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于自然原因的原因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小于自然原因的原因力的,当事人一方则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在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确定。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例如,前述加害人打井致害受害人房屋塌陷案,挖井行为的原因力显然大于洪水的自然原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时候,加害人并没有停止侵害行为,过错较为严重,应当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因而,本案加害人以承担80%以上的赔偿责任份额为妥。

(三)几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是,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等的,如何确认过错比例和原因力的大小。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对过错比例的确定不发生影响,仍与确定过错比例的过错比较的方法相同;但在原因力上,则应当有所区别,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对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责任份额进行调整。在加害人一方为多数人,先计算出混合过错中加害人一方和受害人一方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然后,再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计算方法,计算共同加害人各自所应当承担的相对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受害人一方为多数人,先计算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然后再按照各自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进行调整,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二是,无责任能力的受害人的过错确定问题。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的受害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无责任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对于赔偿责任的确定,是有影响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对赔偿责任的构成,并没有影响,这时其责任不是由他自己承担,而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况且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往往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当然构成过失相抵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时,应当与其他过失相抵的计算方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