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险代理人越俎代庖,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22日,赵女士与其夫钱先生在一公园休闲,保险业务员孙某对其二人进行了保险宣传。同年7月1日,赵女士与钱先生又到公园休闲,此时公园中有许多保险代理人在宣传和招揽保险业务,业务员孙某也在其中。赵钱二人与保险代理人李某商讨投保时,孙某上前将李某劝走,接着向赵钱二人宣传和招揽业务。钱先生决定为其儿子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死亡的,保险费豁免。办理投保过程中,投保单是由孙某填写和签名的,孙某对二人说:“你们交钱就行了,过几天我把保险单送给你们。”几天后,孙某将保险单送到赵女士与钱先生家中。1998年8月,钱先生因病去世。赵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称投保人钱先生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查出属于带病投保,依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不同意豁免保险费。对钱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重病一事,赵女士并不否认,但是认为保险公司如此承保,如此理赔,有失公允,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出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产生这一问题主要是保险代理人为促使合同成立,顺利得到佣金所致。正常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花费一些时间,而且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不能承保,或者需要进行体检或增加保险费后才能承保。保险代理人认为这样做很麻烦,而且会影响合同的订立,影响自己的佣金和业绩,就会出现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孙某代投保人钱先生填写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上签字,投保人钱先生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保险法》明文禁止该种行为,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第139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显然前款只是规定了阻碍如实告知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保险法》第151条只简单提及“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尽管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替投保人签字的,但投保人是知晓的且没有反对,并缴纳了保险费,视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并生效。
就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言,投保单本应由投保人自己填写,并如实填具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但是业务员孙某代替投保人钱先生填写投保单,在填写时也没有按照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向钱先生询问,钱先生无从知道投保人死亡时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在保险人违反合同订立程序、不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追究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一般来讲,钱先生为其儿子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主要就被保险人即钱先生儿子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在保险人不询问的情况下不主动告知自身的身体情况是没有过失或过失是极其轻微的。
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于法无据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当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