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险法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前言

保险,顾名思义,是对遭受风险或者风险威胁者的保障,广义上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为国家经营,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因此社会保险法多被归类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中,本书所述称的保险,如无特指,均是指商业保险。我国的商业保险可以溯及到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挂牌营业,至今已经走过五十多个年头,并且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活跃期,截至2004年6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已达10806亿元。

一个健全的保险体系微观上可以提高个人的风险意识,消弭其遭受的风险损失,宏观上可以带来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促进资金融通以及有效利用。可以说,保险是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史上一个极其精巧的设计发明,而一个精巧体系能否顺利运行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为之保驾护航,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诸多制度中最有力的一个。各国的保险实践也证明,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与保险法律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与一套健全的保险法律制度如影随形,无论其形式是单行法还是商法典的其中一章。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同样遵循着这个定律: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财产强制保险条例》为代表的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形成了新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但同时也显现出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1958年直至1978年的20年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保险业务几乎全部被停办,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此期间我国几乎没有颁布任何有关保险的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事业逐渐复苏、繁荣,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逐步形成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建了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但与迅速发展的保险业的现实相比较,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仍然相对滞后。2002年年底对保险法的修改重点在于保险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涉及甚少。观察保险实务不难发现,很多纠纷、争议产生的关键就在于民法精神,特别是自由平等、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没有真正渗透到保险实践的方方面面中去,保险关系的当事人——这里不仅仅指人民群众,还包括保险公司,缺乏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而本书的写作目的就正在于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将抽象复杂的法律制度转换成鲜活的事实,唤醒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们,帮助人们学习掌握保险法律知识并在保险实践中加以应用,也只有这样,我国的保险产业才会更加繁荣、健康、稳定。

书中所精选的107个案例绝大多数出自于保险法律实践,在阐述时根据法律分析的需要进行了适当的改写。在法律分析中,编写者尽量以《保险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在未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引入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阐释。本书的篇章结构尽量按照《保险法》的体例安排,共分总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四个部分。对于《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部分(第三、四、五章),考虑到其公法性以及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紧密程度,本书未加介绍。

本书由曹慧峰、王海燕、黄晶、王朝晖、李双利、贺杰撰写,由主编林嘉教授统一修改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一些相关著作和案例,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学识水平有限,本书如有错误或者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