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防范知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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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血管瘤输液中过敏

【病史摘要】
苏某7月龄。因发现颏部血管瘤7个月于某年5月16日在某医院门诊行博来霉素+泼尼松龙瘤内注射后患儿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经抢救后病情好转。病情稳定后,于5月18日入院就医。既往病史:曾行下唇肿块切除活检术,病理诊断为血管瘤。入院诊断考虑博来霉素过敏。入院时呈嗜睡状态,可间断性唤醒,清醒时哭闹不安,咳白色泡沫样痰,双眼睑水肿明显。生理反射存在,巴氏征阴性,克氏征阴性,布氏征阴性。给予抗感染、抗过敏、脱水降颅压等对症支持治疗。5月21日患儿突然出现面色及四肢末梢青紫,四肢冰冷,毛细血管充盈征大于3秒,抽气样呼吸,口角抽动,血氧饱和度下降至40%,背胸部可见片状红斑。紧急送入抢救室,经对症治疗好转。6月17日MRI示右侧基底核、额叶及半卵圆中心白质异常信号,右额叶小软化灶形成可能。出院诊断:Sturge-Weber综合征、博来霉素过敏及异常反应、颅内感染、呼吸衰竭、脑疝、脑水肿、血栓形成、眼底出血、右眼先天性青光眼。目前患儿为脑缺氧后遗症表现。
【患方陈述】
某医院在对苏某实施诊疗的过程中,使用药物不规范,药物过敏后,抢救措施不及时,导致苏某出现脑缺氧后遗症。
【医方陈述】
对苏某的诊治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认真观察,积极救治的义务,不存在过错,苏某目前后果是疾病的严重性及医学科学目前的局限性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评析】
Sturge-Weber综合征(司特奇-韦伯氏病),又称脑三叉神经血管瘤病、脑面部血管瘤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脑血管畸形,它包括软脑膜血管瘤、皮层内及皮层下白质的钙化、同侧面部皮肤血管痣。大多数产后即有症状和体征。临床表现多有血管痣(常与三叉神经分布一致)、血管痣对侧肢体抽搐、轻度偏瘫、智力低下,不少病儿生后即有青光眼。根据病历记载,苏某一般状况可,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无典型临床症状,且多次影像检查均未见脑内有血管瘤/血管畸形,因此Sturge-Weber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
血管瘤多见于婴儿出生时(约1/3)或出生后不久(1个月之内),它起源于残余的胚胎成血管细胞。发生于口腔颌面部的血管瘤约占全身血管瘤的60%。血管瘤通常在出生后几周内发现,一般通过询问病史和查体即可确诊。经过一段时间后,血管瘤的大小多发生变化。本案中苏某病情发展及体征、MRI等检查符合血管瘤诊断,诊疗符合规范。
目前治疗血管瘤的方法主要有等待观察、药物治疗、激光治疗和手术治疗等,其中治疗药物主要包括普萘洛尔、糖皮质激素、干扰素α、抗癌药物(环磷酰胺、长春新碱、博来霉素)等。博来霉素注射治疗脉管性疾病具有良好的效果,其临床应用日渐广泛,注射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的浓度为1~1.6mg/ml(博来霉素8mg+2%利多卡因1~3ml+注射用水3~4ml+地塞米松1ml),剂量为1mg/cm 2,每次用药量一般不超过4mg。本案中医方对博来霉素注射时未用注射水稀释存在不足。在考虑到过敏的情形下,亦未使用地塞米松预防过敏反应及利多卡因。
根据病历资料,医方对苏某进行博来霉素注射治疗时,苏某哭闹不安,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心率加快,博来霉素的过敏反应一般发生在多次注射后,结合被鉴定人药物注射史,发病急,临床表现,当时应首先考虑博来霉素过敏性休克,需要迅速处理。医方在此过程存在一定延误(转治疗房间),说明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危险结果预见义务,对紧急情况无应急预案。医方对苏某过敏性休克的抢救措施中,仅仅给予给氧,静脉输入10%GS100ml等措施,既无使用肾上腺素(治疗过敏性休克的首选药物),又无使用抗过敏药物,仅仅测量体温,对苏某的血压、血氧饱和度等重要生命体征未进行监测,观察时间远小于8~12小时。上述医方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
根据病历资料,苏某在注射博来霉素后,出现面色苍白,心率加快,呼吸困难,但四肢末端血运可,当时处于休克早期/代偿期,如及时抢救,有很大的可能性可以避免进入休克失代偿期。而由于医方未能迅速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患儿转入病房时体征已进入休克失代偿期。因此苏某的颅脑损伤是由于休克失代偿期,脑部缺血缺氧导致,和医方未能迅速及时正确采取抢救措施,未能控制休克进入失代偿有直接因果关系。
先天性青光眼的患儿常有畏光、流泪和眼睑痉挛等症状,伴有眼部先天异常的患眼,如有眼压升高即可诊断。根据病历资料,苏某之前并无眼部先天异常,该医院的会诊记录上,并无记录对苏某进行必要的特殊检查(例如眼压测量),故目前无证据表明苏某患有先天性青光眼。根据苏某过敏史,结膜高度充血水肿,可以明确苏某为过敏性结膜炎。苏某右眼对光反射消失,左眼对光反射迟钝,提示脑缺血、缺氧导致视神经通路损伤(需要视觉诱发电位检查予以证实)。
【鉴定意见】
某医院存在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对危险结果的预见性判断不足,对常规疾病(过敏性休克)诊疗及药物(博来霉素)使用方法掌握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苏某目前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
警示
本案中医方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对危险结果的预见性判断不足,对常规疾病(过敏性休克)诊疗及药物(博来霉素)使用方法掌握不充分,体现了医方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严重不足,相关的诊疗意识不到位。因而提升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水平是预防或避免纠纷发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