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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公民精神的再认识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理查德·铁默斯(Richard M.Titmuss)说道:“献血是可以测量的最敏感的普适性社会指标之一,它可以告诉我们这个社会的关系属性以及那些主导的价值取向。”因而,血液捐赠在一定程度为民众提供了分析和思考当下中国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面镜子,或者说,献血为重新审视中国人的公民精神(以及与之相关的利他精神、公益精神及慈善精神)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会导致人们信仰的失落、道德的沦丧以及利他精神、公益精神、参与公共事务热情的流失。自愿献血在中国的发展为重新检视这些观点提供了一个机会。正如上文所说的,在献血制度实施之初,一些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也因为上述的种种原因对自愿献血的前途表示担忧。但十几年之后的今年,当我国的临床用血几乎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时,可以坚定地宣称,中国公民是有悲悯之心、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是可以为他者(包括陌生人)做出生命赠予的公民。公民精神在国家强大和市场发展的条件下依然可以得到发扬,而且更能并行地发展。
但还需要追问的是,公民精神在什么条件下或状态下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呢?自愿献血在中国运作的实践表明,尚需要以下结构和制度的保障:
首先,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应该释放出更多的社会活动空间,这是公民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的结构性前提。中国自愿献血的顺利开展,尤其是街头自愿献血的逐年增加,无疑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需要制度的安排,从制度上赋予人们赠予(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机会。就拿自愿献血来说,需要从制度上明确自愿献血的合法性和唯一性,鼓励人们的自愿献血,并提供人们献血的条件,方便人们献血。
再次,通过制度的设置保障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平与正义,减少人们参与的代价和成本,使得社会参与行为制度化。以献血为例,反对有偿买卖用血,而主张自愿捐赠,不光是因为买卖用血所带的高风险,同时,买卖用血不仅破坏了社会团结的纽带,更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即出现铁默斯所警示的“穷人卖血、富人用血”的社会悲剧。而自愿献血,在不同社会层级群体中均能获得支持者和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献血和用血的公平。同时,这种制度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利益,减少了人们参与献血的代价和成本。
最后,需要转变人们的旧有意识,积极营造一种参与公共事务的氛围,而社会组织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些行为可能会遭遇既有文化模式的限制,但文化模式并非不可改造,自愿献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不仅证明了赫利(Healy)的西方研究结论,即组织通过文化上的工作和后勤的努力(cultural work and logistical effort)可以生产并维系利他行为,同时也说明了组织的工作和努力是可以培育现代社会的公民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