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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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造成的心理创伤会伴随受灾民众很长时间甚至终生。因此,为受灾民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至关重要。从我国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发展历程、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具有支撑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广泛的社会资源,然而,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一、我国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
1992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成立,北京、杭州、深圳、南京等城市陆续成立了政府财政支持的灾后精神干预中心。
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始于1994年的克拉玛依大火。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后,第一次正式开始灾后心理创伤的干预工作,北大精神卫生研究所应邀派人参与烧伤科等科室共同组成的抢救组,对伤亡者家属的心理危机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干预工作。这次干预是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参考国外相关资料完成的。在1998年长江流域大洪水、2000年洛阳火灾、2002年大连空难、2003年SARS、东南亚海啸过后,都开展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2002年大连“5·7”空难发生后,心理专家首次实现了灾后24小时对内的现场救助。2003年SARS疫情暴发期间,我国心理救助力量首次大面积、全方位地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中。2004年包头“11·21”空难发生后,包头市第六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医疗组,为大部分遇难者家属以及陪同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服务。2004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浙江心理卫生学会理事长赵国秋组织了9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对杭州地区的东南亚海啸劫后余生的游客进行了心理危机干预。
(二)政策出台阶段
2002年4月11日,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中已经将受灾人群列为重点人群,提出“要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积极开展重大灾难后的受灾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危机干预服务”。2003年,SARS之后,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曾组织一批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于2003年10月提出了干预预案大纲的草案。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与研究中心在2004年还创办了全国首个心理危机干预网站。2004年5月,浙江省“杭州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全面实施”的政府机构。2012年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2015年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每个省(区、市)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100%的省(区、市)、70%的市(地、州、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地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三)发展深化阶段
2006年8月,浙江省遭遇台风“桑美”袭击,省政府组织省卫生厅、科协、心理卫生协会等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心理援助队”抵达灾区,启动了为期半个月的“心理救灾”行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政府名义组织的灾区心理援助队伍。2007年1月,广东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联盟,旨在打造完备的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2007年,《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公布,也是国内首个较为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2007年3月1日,《北京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该法规第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心理精神疾病的发病率”。这是北京出台的首部精神卫生方面的法规,它标志着公众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已纳入常态的、规范的应急工作之中。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施行。据统计,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6件、行政法规39件。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中科院心理所、中国心理学会及其他各心理学研究与教学单位,以及来自国内外的近百家心理危机干预机构,纷纷赶赴灾区实施心理救援。台湾大学心理系、香港辅仁大学的心理援助队伍也都到达灾区开展工作,可以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灾后心理危机干预规模最大的一次。5月20日,卫生部紧急印发了《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科学规范了灾区救援中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随后成立了国际性心理危机干预组织“5·12心理援助联盟”,最终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覆盖所有受灾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二、我国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一)心理援助工作站的建立
5·12汶川地震后,中科院心理所在地震发生第二天即紧急召开会议,成立了心理援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派出第一批心理援助工作人员进入灾区开展工作。在四川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陆续建立了6个心理援助工作站—绵竹站、北川中学站、德阳人民医院站、绵阳站、什邡站、安县司法警院站,并持续工作至今。心理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主要构成是: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和个体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辅导员(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志愿者工作人员(负责站点的行政事务,可以做内外联络、后勤保障、实地寻访等辅助性工作)。
心理援助工作站是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最直接、最有效的单元,不仅可以保证科学、持久地将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下去,还能够逐步实现心理援助站点的当地化。通过培训、督导等形式,心理援助工作站培养了基层心理援助队伍,建立了心理援助人才库,通过发展灾区当地的力量,将心理援助活动由点及面地扩展开来,最终依靠当地的人员力量解决灾区民众的心理问题。心理援助工作站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灾区民众的认可,同时也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搭建了平台。
(二)大众媒体的利用
在汶川地震中,公民社会信息与言论的载体—大众媒体尤其值得关注。大众媒体主要指民间性较强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它们传播了信息、构建了公共舆论。以网络为例,很多志愿者通过网络组织起来行动,不能到现场的公众通过网络捐款、寻亲、提供心理救助、进行慈善监督。如此看来,大众媒体不仅仅是信息与言论的载体,也是公民社会行动的载体。汶川地震发生12分钟后,国家新华网就发布了地震消息;各级电视台、广播、网络媒体、报纸为群众播放灾情、宣传心理自助、心理援助的信息和救助知识;心理学专业团体和民间团体纷纷印发《四川地震心理自助手册》等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指导性手册,有力地促进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三)民间力量的参与
自救、政府救助和非政府组织救助是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三个主要途径。非政府组织,即民间组织是灾后心理危机干预中最重要的社会力量。汶川地震之后,有学者将2008年称为“公民社会元年”或“志愿者元年”。志愿者、NGO以及作为公民社会言论载体的大众媒体在抗震救灾中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根据专家、学者的调查与测算,各省市进入四川灾区服务的志愿者超过10万人,四川各地参与灾区服务的志愿者超过100万人,全国各地参与赈灾宣传、募捐、救灾物资搬运的志愿者超过1000万人。据报道,汶川大地震灾区志愿服务,在中国救灾志愿服务历史上,首次做到了“三同步”,即志愿者与部队同步进入服务救援工作,志愿者与医疗队伍同步进入服务救护工作,志愿者与当地干部群众同步进入服务自救工作。灾后心理卫生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具体实施者是卫生系统、教育系统、专业心理学机构等组织机构的人员,志愿者主要负责配合性、辅助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

三、建立我国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当事人的心理创伤,也会给受到突发公共事件间接影响的人群带来心理问题。因此,通过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及时、为受灾人群提供所需的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圆满完成救灾工作至关重要。
(一)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是心理危机干预的有力保障
大规模突发公共事件后,幸存者、救援人员、罹难者家属、社会大众等直接和间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人群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突发公共事件心理研究发现,心理疾病的发病率与社会支持率成反比,即接受的社会支持越多,心理疾病的发病率越低。唐山大地震的受害者在20多年后,仍有一部分人生活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阴影中,这与当时没有提供及时、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有一定的关系。然而,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正处于“一无专业队伍、二无组织流程、三无经费保障”的萌芽阶段,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很难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出现了诸如缺乏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专业人员储备不足、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统一、服务人员流动性大、缺乏政府财政支持等突出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急需得到法律、制度、组织、人员、资金、物资、科研和教育等多方面、全方位的有力保障,因此建立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势在必行。
(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是我国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频发的自然灾害考验着我国的应急与危机管理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是我国危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应急与危机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危机管理制度中对心理危机干预有明确规定,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恢复与重建部分指出,“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国家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都有心理干预的相关规定,这说明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次,我国政府危机管理具有尊重生命,以人为本;领导垂范、快速应对;依法救灾,信息公开;科学救灾、专家参与;合力抗灾,同舟共济;责任追究、令行禁止的六大特点,而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正是使这些特点得以实现的现实载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