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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构建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难以预测性、紧迫性、不确定性和巨大破坏性的特点,因此,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服务是一种与常规心理危机干预相区别的紧急行动,其主要内容是进行紧急心理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服务是指国家在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技术灾害以及敌对方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造成重大社会破坏后,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的心理危机干预行动,应该被纳入国家整个危机救援体系之中。2012年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应急服务体系。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常规服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内容包括政策制度、组织机构、队伍管理和培训、宣传教育、研究的开展。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提出的要提高对四个功能的绩效,即管理监督功能、人员培训功能、筹资功能和提供卫生服务功能,可以作为构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参考。
一、心理危机干预制度体系的构建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制度体系(图6-1)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制度体系,即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管理制度,即从管理机制上对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人员和活动进行规范。
图6-1 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的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的。从2001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我国第一个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条文)至今,我国在关于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立法进程缓慢。卫生计生委等部门2015年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了心理危机干预的建设目标以及对各级政府的要求。但关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具体方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制度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然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这些预案的出台统一了心理卫生应急服务的实践标准,推动了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的规范化和体系化。然而,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方面所制定的应急制度还尚未完善,因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处理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按宪法或其他规定处理”,但目前我国的紧急状态法是缺失的,建议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紧急状态法》。2012年国家制定出台了《精神卫生法》,提出了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问题。从应急管理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建立或完善涉及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应急培训制度、应急财政制度和应急物流制度,以确保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应急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应急预案》、完善《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并将其纳入国家的法律系统。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制度
从管理机制上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制度体系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制度。其主要通过增加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从而增强民众对心理危机知识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各级政府在企业、学校、医院、社区和心理咨询机构开设由心理学专家和精神医学专家主讲的免费讲座和培训。②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反应制度。其主要是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从中根据需要抽调一定人员组成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平时还应对志愿者进行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知识的培训;还应建立应急财政制度、应急通讯制度、应急物资保障与监管制度等。③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信息沟通制度。其主要包括直接沟通和间接沟通两种方式。直接沟通模式为建立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官方心理危机干预机构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信息反馈机制,开通心理问题诊疗服务的绿色通道,以利于民众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诊治。间接沟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开设专门的热线电话、开办官方的服务网站等。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资质认证督导制度。心理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一定要在专业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违反专业限定的心理危机干预无异于二次创伤。⑤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资源整合制度。政府应建立负责沟通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机构,整合全社会力量进行灾后心理危机干预。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人事调配制度。人事调配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行动进行统一调配,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⑦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资金管理制度。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物资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物资的使用效率,确保各类物资的有效使用,规范物资的管理。
二、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体系的构建
构建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掘和利用既有社会资源,而且有利于保证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如社区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和基层的心理援助工作站。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体系要贯彻精神卫生工作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专业援助、社会参与”的组织体系运行模式,主要涉及政府部门、心理学专业机构、社区、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等五个层面的内容(图6-2)。
图6-2 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的组织体系
1.政府部门
政府是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主导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将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纳入我国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灾后救援从物质层面跃升到精神层面;二是政府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心理危机干预援助常备机构和组织,担负协调、配置全社会的人、财、物的责任,以保证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实施;三是政府对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研究的资助等。
政府对于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①成立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应急预案》;②成立管理、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专门机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中心;③在灾区建立心理援助工作站,为受灾群众实施持续有效的心理援助服务;④在灾区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以协调、保障和管理各个心理援助站的工作;⑤建立灾区社区心理危机干预中心;⑥在重灾区的各级政府建立灾后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向在灾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机构通报各级政府的工作信息,并要求专业机构定期汇报自己工作的进展及面临问题,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并提供经费支持;⑦负责组织、管理心理危机干预的政府部门要联络当地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国际国内组织机构,了解其工作的内容和计划,整合资源,并为各组织机构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
2.心理学专业机构及组织
中科院心理所、高等学校等机构和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等社会组织都开展心理危机研究与教育教学工作。中科院心理所是我国唯一的一个国家级心理学专业机构,而且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心理学综合性研究机构。在汶川地震后为心理危机干预提供专业技术和人员支持,在灾区建立了心理援助工作站。中国心理学会在中国科协的直接领导下,动员全国心理学界同行投入灾区第一线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国心理学会的主要职责是组建一支专业的心理学工作者队伍,对各地一线的心理学工作者给予指导和帮助;积极筹备抗灾、救灾相关材料;将国内外的有关研究和临床经验及时转告;在灾区成立心理救援站,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近年来,各地陆续成立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并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体系的建设和人员培训,形成地方心理危机干预的中坚力量。
3.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中国NGO联盟、中国志愿者联盟、中国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全国各基金会和非盈利性公司企业等慈善和公益组织都属于民间组织。民间组织要明确自身的职责:①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各民间组织应该为政府领导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服务提供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②各民间组织要确定职责范围,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畅通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网络;③各民间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自身的特点、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局限性,制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针对汶川地震后民间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建议政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协调小组,统一调配民间资源,协调各部门和民间组织间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应急预案中应有民间组织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内容,并明确民间组织的职责和人员准入条件。尤其要关注心理危机干预与慈善活动、一般关爱活动的联系和区别;建立政府和民间组织磋商机制;尽量使用当地人员;在聘用民间组织的人员时应审查其资质,进行筛选与培训,合理分配工作内容。
4.国际组织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种族矛盾和战争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为提高救援行动的快速反应能力,联合国于1992年设立了人道救援事务部,并设立机构间常设委员会,以协调联合国各分支机构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针对紧急情况下的心理危机干预,此委员会出版了《紧急状态下精神卫生和心理援助方案》,通过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对国家层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提出指导建议和最低标准,同时通过联合国各常设机构也对受灾国家提供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国际救援队伍的重要力量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本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国际救援力量更应得到重视。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日本等邻国在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们可以考虑与其结成组织网络,成为其中的一员,在本国无法完全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任务时,互帮互助,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三、心理危机干预人员队伍体系的构建
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要组建省市县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目前,我国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负责组织、管理应急人员队伍的专门机构还在逐步建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人才短缺的现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队伍体系应包括全国性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储备库、社区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志愿者队伍等。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规划明确、科学合理、专业队伍与志愿队伍互相配合,以志愿队伍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队伍体系。
1.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全国性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中科院心理所、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高等学校的心理学系和心理研究所以及医疗系统、精神卫生系统等机构组织中的专家组成,在提供心理危机干预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提供培训和督导。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事件分级情况,视情况分别调动各级咨询专家委员会。
我国应尽快构建以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依托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体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功能:①协助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的指导性原则、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人力资源规划,以供各级专业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订相应方案;②制定宣传、教育和训练计划,对象包括专业人员、志愿者及一般民众;③推动国内、国际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合作;④协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问题筛选与诊断的各项调查和评定工具,并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⑤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方法的相关技术标准,推荐主流技术规范,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规范性、有效性。
2.建立专业人员储备库
从长远来看,要想真正解决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人才短缺的状况,应在全国各省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储备库,并且在平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调动并迅速到位。专业人员包括: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长期性工作队,他们是在灾后经过筛选并接受专业培训的团队,也是提供直接心理服务最强大的专业团队;②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和社区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心理干预培训是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开展的强大支撑。
3.加强社区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培训
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专业人员、资金和技术的缺乏,一些社区心理危机干预机构的基础建设薄弱,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知识缺乏,缺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准备,应对突发危机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应重视和加强社区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培养,根据自身国情应及时、定期对社区医务人员开展正规、系统的专业培训,培训一批具有心理学和精神病学一般知识、能够进行灾后心理热线服务或社区心理危机干预的准专业人员,他们可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从事社区心理危机干预,满足社区居民的心理危机干预需求。
4.加强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灾区民众人数多而且情况复杂,仅仅依靠专业心理人员的服务难以满足需求,还要培训大批的志愿者。尽管志愿服务并非专职行为,但仍然需要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如果缺乏专业性,仅仅带着热情前往灾区救助,往往会给受灾人群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政府还应对志愿服务运作程序规范化,当志愿者承担某一特定工作时,一旦承诺就得履行相关职责,对志愿者的管理体现在对志愿者的遴选上。例如,四川当地规定,前往成都灾区的心理咨询师必须具有国家颁布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并且咨询案例达200例以上,具有处理心理危机的实践能力。
5.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筛选与训练
专业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人员和辅助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筛选条件,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专业训练,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案,见表6-2。
表6-2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人员的训练内容
续表
四、心理危机干预研究体系的构建
由于国情和文化的不同,国外已有的心理援助理论、技术和方法有些并不适合直接应用于我国的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我国大陆地区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和心理创伤的心理学研究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国心理学专业研究机构包括中科院心理所以及高等学校的心理学机构、地方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在汶川地震中,中科院心理所作为国家级科研机构,将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作为切入点,把科学研究作为落脚点,将服务与科研紧密结合,使其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具体开展了《汶川地震灾害的心理分析与援助研究》《汶川地震灾区心理援助应急研究》等课题的研究。各个地方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也应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形成灾后心理评估的关键指标和心理干预的技术,并及时运用于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高等学校肩负着科研与教学的双重任务,作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研究体系的一部分,高等学校的心理学系和心理学研究所主要应进行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现有的心理学教育中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教学;二是在具备条件的院校设置咨询心理学或临床心理学研究生专业的系统课程;三是加强对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在临床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系统培训和实习;四是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学方面的相关学术研究。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的心理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和心理危机的研究,对于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和工作原则、理论基础和工作框架、组织管理和制度规范,特别是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模式,已形成一套系统的方案,为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建议国家通过利用现有渠道(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等)或搭建新的渠道(民政系统、妇联及共青团系统),投入专项研究基金和充足的专门资源,支持专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学相关研究,并尽快将已有成果推广。
五、心理危机干预宣教体系的构建
我国2012年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到:“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了对全民进行心理卫生促进教育,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宣教体系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利用多种渠道普及大众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知识;②从小学、中学到大专院校,都要设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的相关课程,作为完善心理卫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科学、有效的宣教体系将使民众克服恐慌心理,避免严重心理危机的发生。我国应在充分论证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宣教体系。构建我国宣教体系的具体措施为:①通过对全民进行心理健康促进的教育,使得国民掌握最基本的应对灾害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使得民众能够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更好地自救和互救。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讲座、报告、印发心理科普知识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全面提高人群的心理承受力,减少心理障碍的发生;②把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教育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从小抓起。学校通过设置心理卫生教育的课程、增加图书馆心理方面的书籍、设立心理咨询机构等方式进行。总之,应在每个公民的成长过程中一直贯彻心理卫生教育,使其从小具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
六、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响应体系的构建
应急响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一般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和路线、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组织、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民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报道、应急状态结束等若干部分,此处仅重点介绍分级响应程序和路线以及信息共享和处理两部分内容。
1.分级响应程序和路线
分级响应程序包括:①分级响应程序。在全国各省市建立专家委员会与专业人员储备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危害程度及范围,启动相应层次专家。例如,重大灾情发生后,由各城市统一调度指挥的程序如下;启动各城市范围内第一层次及以下人员,由各市统一调度指挥(重大事件);启动地方第一层次及以下人员,由各县、区统一调度指挥(较大或一般事件);启动相应层次人员。当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与社会心理影响级别并不一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度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与专业人员储备库;②分级响应路线。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成立心理社会干预小组,参与整体应急干预。24小时后,各级心理社会干预专业人员到位、进入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干预方案;并根据受灾人群的分类,确定不同的紧急干预措施,为灾区人群提供减灾、备灾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后1~3个月,以心理康复、备灾等措施为主。
2.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指派1~2人为应急事件联络人,指定联络顺序,并将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络方式在该级别的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每一级专家委员会的应急联络人为该专家委员会的负责人,接受上一级专家委员会的督导和专业工作指导,并向相应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应在1~3小时内下达到相应级别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急联络人。应急联络人应列席相关应急中心会议,并在24小时内组织和领导心理社会干预队伍,配合政府的干预救援队伍协同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每日收集、评估和分析来自心理社会干预救援队伍的报告,向相应的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帮助制定相关救援方案及工作决策。在进入恢复阶段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定期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汇报综合分析及评估结果。在心理救援结束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对心理社会干预的结果作出评估及汇报,并对后续应进行的相应心理社会干预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议。
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跨国(境)、跨区域、跨部门,而当地的心理社会干预队伍无法提供相应的心理社会服务,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国内、国际专业组织的援助时,由专家委员会在1~8小时内提出请求援助的申请,向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求政府批准后,他们能够继续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某些社区心理社会干预项目及相关调查。
从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常规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卫生应急响应体系的介绍可以看出,常规服务体系与应急响应体系不是截然分开的:常规心理卫生服务注重日常相关制度的完备、心理危机的预防与服务资源的积累;应急响应体系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紧急心理救助。常规服务体系是基础、是根本;应急响应体系应配合常规服务体系完成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它只有在常规服务体系的支持下才能有效运行、发挥作用,并最终成为常规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