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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发事件分类
(一)突发事件分类的重要性

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其危急情形和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政府和社会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特别是社会安全事件往往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相比在具体应对过程中有其特殊性。例如,自然灾害应急应以国家救助性和保护性措施为主,辅之以限制性措施;社会冲突应对则要求以国家限制性措施为主。因此,分类管理是中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突发事件分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基础。

(二)中国突发事件的分类
1.中国突发事件分类的基本问题

结合国内外应急管理的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制,中国将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见表1-1)。

表1-1 转型期中国突发事件分类的主要类型

这种分类方法本质上主要是基于事件发生的诱因进行分类的,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预防突发事件提供客观依据和线索;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因而符合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四大类突发事件的划分,目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观点比较一致,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将经济安全事件单独列为一种特定类型,还是将它纳入社会安全事件中加以管理。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定国家应急管理总体预案和各分项预案时,应当将经济安全事件作为独立的一大类单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国家经济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如果把经济安全事件并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会导致很多弊病。

2.突发事件分类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类突发事件彼此并不是截然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之间往往呈现多元和共时的特征,在特定的情景下可能还相互转化,即产生次生、衍生事件及其耦合事件,形成灾难链或复合式灾难,带来所谓的“涟漪反应”(dimple effect)。比如,“3·11”东日本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核泄漏、火灾及菅直人内阁的信任危机等。另外,有些事件很难说是由于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一些技术灾难(如有毒物质的泄漏),也可能导致生态破坏。

(2)突发事件类型的具体规定,必须为各种新情况、新变化预留空间,并适时调整和更新。现代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高风险的社会,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突发事件的不确定因素将会不断凸显。例如,中国于19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由于当时相关规定的不完备,使2003年“非典”疫情初期的疾病预防和控制缺乏法律依据。

(3)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应当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为中心,在科学总结、归纳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应对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衔接。

(4)从深化和发展应急管理的需求出发,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了重大研究计划——《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究》,该重大研究计划中的非常规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前兆不充分,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和潜在的次生衍生危害,而且破坏性严重,采用常规管理方式难以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是,非常规突发事件与常规突发事件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互相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