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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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FSMP在我国的政策和发展

古代,我国就推崇“医食同根,药食同源”的理念。两千多年前, 《黄帝内经》中“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和而服之,以补精益气”阐明了各种食物的不同营养功能和平衡膳食的理念。元代忽思慧的《饮膳正要》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论述膳食治疗疾病的书籍。

现代,我国对FSMP的政策环境和质量安全管理分为四个阶段:

政策初始阶段(1970—2000年)。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关注国际上肠内外营养制剂用于患者营养治疗的相关信息,例如,1974年我国就有FSMP在北京的临床应用报道。20世纪80年代起,肠内外营养制剂在医院推广并应用,人们对FSMP的临床效果和社会价值开始有一些认识。20世纪90年代,我国医学领域明确提出了营养学科在医疗健康系统中的独特地位。

逐步重视阶段(2002—2009年)。2002年,中华医学会首先对FSMP进行分类。各政府机构开始逐步明确了其医保政策。2006年,《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正确营养消费对健康的重要性,《肠外肠内营养学临床“指南”系列》制定了系统性的肠外肠内营养学指导方案,帮助医师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考虑适合的营养治疗方案及其使用相应肠外肠内制剂的操作规范。表明这段时期我国对FSMP的技术和功能已有一定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因政策的不配套带来的问题,从而为我国调整和完善FSMP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4-6]

标准完善阶段(2009—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FSMP的“食品”身份,在此之前FSMP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中化学药品注册管理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FSMP的产品开发,也制约了国外产品的进入。为解决产品开发和临床需求提出的问题,国家卫计委提出了“2+1”的标准管理方案。2010年,我国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规定了可用于1岁以下婴儿的FSMP[7]。该标准出台是我国在FSMP领域的一个探索和尝试,也为后续标准的研究和发布提供了基础。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国家标准,对FSMP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GB29922—2013规定,FSMP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FSMP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规范阶段(2016年至今)。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使制定的规章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现实需要,更要符合保障FSMP质量安全的根本需要,该办法明确了注册条件、生产企业能力、临床试验等内容。2016年11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发布。该规范对临床试验实施条件、临床试验方案内容、试验用样品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规定,开展FSMP的临床试验无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国家总局相关核查机构可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用于临床试验用试验样品应当在符合FSMP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样品所用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要求、样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与注册申报材料相关内容一致。试验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以上标准和规范成为覆盖所有人群和不同疾病情况,并配以产品注册和生产规范的一套完整的FSMP标准,能够满足国内临床营养的需要,指导和规范我国FSMP的生产和使用,保障FSMP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8-12]。FSMP系列法律和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对FSMP产品的有效监管,有助于FSMP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标志着FSMP在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