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titute re-education expected to end“收容教育制度”有望废除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论及实施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此项制度。
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意味着,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务院在内的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起议案的人员和部门,都可以提出废止此项制度的议案。我相信该议案提出后,常委会会尽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但是,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相关精神,违反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违反了法制统一的相关规定。”朱征夫说。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同时,《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换句话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朱征夫说。
作为多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此前曾三度呼吁废除收容教育,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又提出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出对此项制度废除的迫切期待。
看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朱征夫很高兴,因为这可以说是官方的首次表态。
报告中指出,虽然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介绍报告时也表示:“针对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走访了江苏、广东、北京等地,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调研,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点评
《“收容教育制度”有望废除》点评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相关工作理论性和程序性较强,对外报道有一定难度。收容教育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措施,因国情和文化不同,西方对该措施长期持负面态度。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速,人权保障日益完善,近年来也时有社会呼吁,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审查。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记者紧跟热点,不仅报道了报告内容,还及时采访了多次建议废止这项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稿件将案例和说理结合,陈述和分析结合,向国际社会详细阐释了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发展、废止的时机等关键性问题。稿件同时注重由表及里,点面结合,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放在全国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大背景下,让海外受众通过案例直观了解全国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
对外解读好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政策是外宣媒体的应有职责。由于海外受众对中国了解有限,对外报道更需要注重“讲好中国故事”,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和鲜活的语言,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了解。这篇稿件做到了深入浅出,以小见大,被国际主流媒体主动转引数十频次,达到了较好的对外传播效果。
中国日报 朱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