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和文本
符号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事物以某种方式代表另一个事物”(Danesi, 2007, p.29)。广义地讲,符号可以是表达意义的任何事物,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上所说,符号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姿势、触感、气味、味道、动作或物体(Chandler, 2002)。
但是,符号本身并没有任何内在意义。当我们赋予符号以意义时,即当我们把符号解释为代表或表达了非其自身的某种事物时,它们就成了符号。比如,我们想知道孩子纸上的标记以及孩子使用的文字、姿势、动作或许多其他形式的信息是什么意思时,我们就是在解释孩子想表达的意义。这些组成部分便是达内西所说的“小”符号,这些符号必须与孩子的整幅画作和绘画的整体意义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符号的集合视为某种“更大”的东西,即文本,并着眼于文本更大的信息(message)(Danesi, 2007, p.97)。
一个被孩子融合为“构图—叙事—呈现”的文本,便成为一种单一的多模态交流行为。讲话、图像和非语言交流(如面部表情、姿势、身体语言、有表现力的声音)的组成部分(“小符号”)是综合的,因而从整体上说是一个单一的形式。如范莱文(van Leeuwen, 2005, p.121)所比喻的,这类多模态交流行为,就像“管弦乐队中各种乐器”是混在一起的。
这种整体性文本与线性解释的文本,如十进制的数字、数学方程式和书面语言,显著不同。达内西解释了线性文本如何以“符号—符号”的方式予以解读。比如,数字由线性的方式构成和理解,其解释是累加式的:“整个数字(文本)的大小是各个数位上的数字(单个符号)的累加”(Danesi, 2007, p.98)。
相反,整体性文本,如绘画、叙事等,其构成部分就不能用这种方式加以理解,而必须将其构成成分看作一个整体中的各个要素。的确,一个要素(如一个词)如果从文本附带的图画标记或身体姿势中分离开来,文本的整体意思不可能不会有所缺失。S.兰格在她的著作中提到,艺术中的意义创造和表达包括线条、形状、比例、颜色、阴影、透视和构图等要素,这些要素是“抽象的和可以组合的”(Langer, 1924/1971, pp.86-89)。这些要素的组合与文字的组合一样复杂,只是它们不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个词语。比如,在那些讽喻画中,就没有可以等同于人物肖像中的“语词”的项目。
因此,与“结构严密的”线性文本相比,艺术是一种结构松散的整体性文本。这是因为艺术中的各要素具有如此之多的潜在关系。比如,粉红色和锯齿线依其在绘画中的运用不同,意义也大不相同。同样,一个图像的位置,如一只小鸟是在地上还是空中,表达的也是不同的意义。因此,在一个图像平面中,诸如颜色、物体间的距离、内容摆放的位置等视觉元素,其所指意义的可能性是无限的。
所以,我们必须把孩子的绘画与其自发的连续叙事以及非语言的交流结合起来,将其看作一个单一的多模态行为。意义是由其整体效果构成的,因而应被理解为一个整体,即一个宏观事件或宏观符号。同样的,艺术作品的叙事,从整体上看是一个符号单元(Semiotic unit)。它有两层意义:一层是可以指明的表面意义,另一层是表面之下的隐含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