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乙类或者丙类以外的传染病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是,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行情况,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既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为什么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呢?主要是因为这些传染病是传染病性较强、危害较大,一旦暴发、流行起来,对社会的破坏力非常大。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将这些传染病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呢?其理由有二:一是,甲类传染病一般为国际检疫传染病。目前,国际检疫传染病只有《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的三种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我国没有发生过黄热病病例。因此,从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到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只将前两种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即国际检疫的传染病。二是,这样的规定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传染病的不断发展演变。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已经确定最为严重的以外,其他的乙类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由卫生部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然后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近年来,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断出现,而且它们对人类威胁的性质和程度都非常严重。此外,由于人口的大范围、大数量的流动,使得传统的隔离方式有时无法奏效,也使得一地暴发的传染病能够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或者使本不可能造成大流行的传染病,发生大的暴发、流行。基于上述情况,本法授权国务院对法定的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有些传染病具有地区性特点,由于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原因,只在局部地区流行,在其他地方流行不起来。因此,考虑到各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本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指出,这一规定,并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调整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种类,而只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只在本地区流行的法定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采取本法规定的、针对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