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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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本条第一款所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

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涉及卫生、农业、交通、公安、财政、药监、质检等多个部门。因此,传染病防治工作绝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有利于调动、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参加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规划是指,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地方免疫规划、监测规划、预防控制规划等在内的,以预防、监测、控制、消除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为目的,全局性的防治规划。

国务院根据全国范围内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及控制目标,制定的全国性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传染病防治规划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的防治规划,明确传染病防治目标。

传染病防治规划的制定有利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真正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目的。

作为一项社会工作,传染病防治涉及面很广,为了更好地体现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作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传染病防治规划的具体制定工作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实施主要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2003年7月,胡锦涛主席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全全国疫情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提出“公共卫生建设的目标是,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000年,卫生部党组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组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新型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增强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疾病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设。重点解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转换、队伍建设,以及业务用房、基本装备等基础建设问题。其中,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方法,改善基础设施和检测设备。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2.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体系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怎样利用好现有的医疗体系,建立健全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在内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是事关传染病防治工作全局的大事。

温家宝总理在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座谈会上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都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省市(地)两级应当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支能够处置突发疫情的机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作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还指出,要在直辖市、省会和地级市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所现有综合性医院进行改建、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在地级市改建、扩建一所传染病院(区)或后备医院;在县级医院内通过改建、扩建设置传染病科或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建设内容要根据当地流行病、多发病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省、地级市分别建立一支专业救治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组织,开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治。

要将传染病的日常医疗工作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改革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专业人才技术能力等措施,提高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健全各级具有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以及紧急医疗救治中心,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部计划在直辖市、省会和地级城市建立紧急的医疗救援中心,把各个医院的急诊科室纳入到城市的急救系统;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个综合性的医院进行改造和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在地级市改建一所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在现有的县医院内设置不同规模的传染病科或者是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完善传染病救治体系。2003年,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已经启动,全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

同时,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鼓励竞争,鼓励城市卫生资源向农村转移,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好的制度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的同时,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针对卫生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薄弱等问题,要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的体系和责任,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公正执法,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