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一种衔接性的条款。本法是关于传染病防治的行政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的,首先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上述条款中的警告,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吊销或者暂扣执业许可证等。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使其配合传染病防治。其次,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传染病,进而给他人带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申请赔偿时可以依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程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种,一是,人身损害,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二是,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所谓“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他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1.受害人因感染上了传染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传染病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此外,还有可能包括受害人的间接损失。例如,因他人的过错,导致传染病发生、流行,当事人被强制隔离,导致其没有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交易未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