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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延伸解读 患者确诊患传染病后应当配合医院隔离治疗
林某于2015年5月13日因发热、反应差、皮疹3天,抽搐1次而到妇儿中心门诊处急诊。因病情急重,林某于2015年5月15日转入妇儿中心儿科PICU监护室住院治疗。后经医生诊断,林某患有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膜炎奈瑟球菌B群)、脓毒血症、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同日下午,林某的父母提出转院及出院的请求,妇儿中心以林某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其请求并对林某进行隔离治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因此,医方妇儿中心对林某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与案例中的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相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亦被认定为乙类传染病。但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呈现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危及社会安全程度高的特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当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时,就要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或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