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医疗机构接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是否有隔离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5年原卫生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五条规定:“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延伸解读
2020年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患者的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做好预检分诊和门诊登记。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按照疾病登记的规范要求进行全面完整信息登记,并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信息登记完成后要按时上报。”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县级医院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密切关注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