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土地等别
3.6.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等别
按照土地所处的地域位置及重要性,我国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等别划分为15个等别,全国各地的土地等别划分标准详见附录B。其中各市、县、区名称及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的批复确定(工业用地所在地土地等别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等别相同)。
3.6.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表3.4所示。
表3.4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一般程序如下。
①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② 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③ 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