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开发与报批资料精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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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闲置土地

3.7.1 闲置土地含义及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①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②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③ 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④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⑤ 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⑥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7.2 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

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政策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上级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如图3.10为广州市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局公告发布的某项目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图3.10 某项目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3.7.2.1 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规定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7.2.2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规定

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 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 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④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① 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③ 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