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安全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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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表现、危害及关系

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表现

(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现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现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1.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1)故意杀人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过失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故意伤害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4)过失重伤 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 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让学生强吞秽物等行为。网上曝光欺辱他人的图片、视频行为,可构成本罪。

(6)强奸和奸淫幼女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奸淫幼女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常见侵犯财产的行为

(1)抢劫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在学校发生的抢劫案,多为高年级学生抢劫低年级学生,随着治安环境的治理,抢劫行为在校园呈明显下降趋势。

(2) 敲诈勒索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在校园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校内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团伙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校园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员为主。这种校园暴力,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教育教学无法进行,伴随各种打砸、侮辱等暴力于其中,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2)寻衅滋事 是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几种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社会青年、不良少年经常出没在校园内外,寻衅滋事索要钱物,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追逐、拦截、调戏女生,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现在学生受某些血腥暴力的电影、电视、游戏等网络视频的耳濡目染,价值观、是非观、道德观严重扭曲。如贵州省某职校学生参加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在校内为非作歹,影响极为恶劣,最终被警察一窝端,27人中有6人被捕。

(4)其他一些校园暴力可能触及犯罪的行为 除了上述校园暴行所引发的犯罪外,还有可能触及一些其他不常见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抢夺,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等。这些行为不常发生,但在校园暴力行为中也不容忽视。

(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校园,学生之间因看不顺眼等原因挑衅滋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

学生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物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

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欺凌者与施暴者的行为表现

(1)言语方面 威胁、戏弄、辱骂、奚落、嘲弄、给别人起侮辱性绰号、对同学恶作剧、口头或眼神警告他人,以及摔打东西给别人警示、威胁同学、散布谣言、恐吓同学、挑拨离间同学关系、取笑同学、公开别人私密等。

(2)身体方面 推搡、抓、咬、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以及勒索、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等。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物品,强迫他人替自己分担工作或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到校,持刀具威胁他人、伤害他人,聚众斗殴,要求他人暴露身体或与自己身体接触或性骚扰、性强迫,合伙整治别人,做带有危险性的游戏,画侮辱画,拍照侮辱,过分整蛊,强吞秽物,扒光衣服,故意偷东西等。

(3)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或进行人身攻击等。

(四)校园欺凌行为占比

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已成为我国首个反映初中阶段教育全过程,且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追踪调查数据。数据分析结果显示,语言欺凌的发生率最高,其次为社交欺凌;少数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暴力伤害;网络欺凌作为校园欺凌的新形式,随着网络的发展呈上升趋势(见图3-8)。

图3-8 初中三个年级校园欺凌行为占比

(数据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12月15日)

(五)被欺凌者与被施暴者的身体和行为表现

1.身体表现

①无法解释和经常性的物理标志 割伤、烫伤、瘀伤和擦伤等。

②头痛、胃痛等身体不适频繁就医。

③睡觉做噩梦、爱哭、爱尿床、失眠等。

2.行为表现

①害怕独处,希望父母陪伴,突然变得很黏人。

②变得易怒,沉默寡言,喜欢逃避,总是感觉孤独害怕。

③喜怒无常,精神恍惚,总是莫名地悲伤、生气、焦虑,情绪化严重。

④饮食、作息不规律,成绩突然下降,行为反常。

⑤开始欺负兄弟姐妹或更小的学生。

⑥原因不明地丢失或损坏玩具、学习和生活用品、电子产品、服装、饭卡、小食品或现金。

⑦不喜欢去没有老师、家长或人员稀少的地方。

⑧朋友变得很少,不想去上学或不想参加和同伴一起的活动。

⑨经常自责,缺乏自尊感。

据统计,2014~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共43起,发生地既有大型城市北京、上海,也有欠发达的青海、广西、云南,从东北辽宁到南端省份海南都有发生。2014年一份针对超过700名学生的调查显示,面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近半数受害者选择沉默(见图3-9)。

图3-9 学生遭受或看到校园欺凌与暴力时不报告的占比

(数据来源:搜狐教育网2016年12月15日)

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危害

1.给受害者造成身心的严重伤害

有的学生受到欺凌与暴力侵害后,带来了肉体损伤甚至残疾;有的学生身体受伤要住院治疗;有的学生忧郁、失眠,甚至导致精神失常;有的学生性格发生变化,变得懦弱、自卑、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有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自杀;等等。这种伤害对于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

2.受害者正常学习遭受严重影响

由于经常受到校园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无法安心学习,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有的害怕施暴者或欺凌者,不愿去上学,导致辍学。

3.破坏了社会秩序,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尽管一直在强调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知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如果这种校园暴力的状态得不到有效改善,学生受到严重侵害而感受不到法律的作用,那么不但受害者本人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就连他们的家人、同学、亲友、邻居,甚至知情人等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最终导致法制宣传事倍功半。

4.扰乱了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

欺凌者或施暴者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严重干扰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了校园的安定团结。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校规校纪处理,严重者将受到法律惩处。这样会导致一部分欺凌者或施暴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他们走向社会后,有的人便和同类人群混在一起,越陷越深,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三、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关系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共同之处是其主要行为都是欺负弱小的同学,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受到伤害。如对青少年受害者造成健康影响或者身体受损乃至造成性命垂危;构成心理压力、心理问题,有的严重影响人格发展,如恐惧、消沉抑郁、创伤后遗症、忧虑、吸毒、酗酒、自残等。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不同之处: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有持续性;校园暴力有时是突发的、无预谋的,有时是偶发的、无目的的,但有时也是有预谋的恶性事件如持管制刀具的伤人案。校园欺凌更多表现为实施冷暴力,比如: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与吓骂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让同学孤立受害者等。校园暴力则更多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严重的葬送性命。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某中职学校学生娄某在下晚自习后,上楼回寝室,此时学生徐某和于某拿着暖瓶下楼打水。因下自习回寝室学生多,楼道狭窄拥挤,在二楼的楼梯处娄某与徐某发生身体碰撞,双方先是口角,互不相让,激烈争吵后相互扭打起来。公寓老师得到报告后马上赶来将双方拉开,并领到办公室处理。

2.本案结果

根据该校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以上三名学生娄某、徐某、于某警告处分。

3.本案启示

双方都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和忍让精神,在发生矛盾时,不是相互谦让,而是激化矛盾,动手就打,将学生本身应具备的文明修养抛到九霄云外,最终因芝麻小事受到校纪处分。中职学生要提高思想品德修养,遇事宽宏大度,不斤斤计较,讲文明,互相礼让,这样才能撑起一片和谐的天空。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19岁的付某结识了本校退学女生陈某。一天,付某和陈某与同学宋某、李某、赵某一起逃课在寝室聊天。其间,陈某说刚与男友分手,心情不好,“你们有没有仇人?我帮你们出出气。”赵某称,学校里有个姓孙的同学,在老家“撬”了她朋友的男友。陈某顿时来了兴致,让宋某和李某到楼上找对方下来,打算教训孙某。老实的孙某知道俩人不是善茬,搪塞了几句。看见孙某“不听话”,宋某上前揪住她的头发,两人随即扭打起来。陈某和付某听到骂声,也一起赶到孙某的寝室。孙某被5个人拳打脚踢地围打,被打晕趴在地上不动了,宋某便用水泼在孙某身上。被水浇醒的孙某几近崩溃,冲到阳台就要跳楼,被她们几个人拽回来。付某又让孙某给她磕头,拽着她的头发往地下按,又是一阵围攻毒打。付某看着自己打坏的指甲,让孙某赔500元。同寝室的同学见状,怕孙某再被打,就赶紧借给孙某500元钱。付某接过钱,并扬言谁敢说出去就“收拾”谁。孙某极度恐慌不敢报警,直到夜里11点才鼓足勇气给父母打电话。父母急忙乘车赶往学校,并在路上报了警。

2.本案结果

付某等人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宋某等几个被告人因尚未满18周岁,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嫌疑人陈某仍在抓捕中。

3.本案启示

一些未成年人在与同龄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存在着通过找人帮忙打架来“摆平”对方,以替自己“出头”的错误做法。其结果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情节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在中职学校,很多暴力事件都是因为小事导致的情绪失控而发生。本案就是因为要帮朋友出气,而对自己的同学下毒手,既没有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更缺乏同情心和爱心,把对他人的施暴当作消遣、娱乐,把他人遭受的痛苦,看作自己胜利的“成果”去欣赏、去陶醉,完全缺少人的善良的本性,将是非曲直本末倒置,在殴斗中取乐,值得每一位中职学生认真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