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校园不再是理想中的象牙塔,校园内部及其周围不安全因素的不断出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校园生活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中职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多学习安全知识,善于应用安全知识,为安全度过学习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中职学生常用的法律法规
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青少年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走好青春每一步,一定要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学会自我保护,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这就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可能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中职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通中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2.刑法中关于抢劫、偷盗之类的规定
(1)关于抢劫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关于盗窃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3.治安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内容,规定了12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如下方面。
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④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⑥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⑧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构成犯罪的。
⑨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⑩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4.未成年人保护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③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④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⑤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c.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⑦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⑧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⑩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部在广泛发动中职学生、教师参与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
①爱祖国,有梦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志存高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②爱学习,有专长。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不会就学,不懂就问。
③爱劳动,图自强。尊重劳动,勇于创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从我做起,脚踏实地。
④讲文明,重修养。尊师孝亲,友善待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见贤思齐。
⑤遵法纪,守规章。遵守法律,依法做事;遵守校纪,依纪行为;遵守行规,依规行事。
⑥辨美丑,立形象。情趣健康,向善向美;仪容整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落落大方。
⑦强体魄,保健康。按时作息,坚持锻炼;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⑧树自信,勇担当。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珍惜青春,不怕挫折;敬业乐群,勇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