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救援行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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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消防人员安全健康法规简介

消防部队是依法与火灾和其他灾害作斗争的队伍,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开展。开展和加强消防人员安全健康工作,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提高消防员安全健康水平的依据。

一、消防职业安全法规体系

在我国的职业安全法规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消防员安全健康提出了要求。我国的消防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包括以下层次。

(一)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对于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条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等。这些条例针对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些重要方面,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如2010年12月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予以规定,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三)部门规章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以及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共同发布的民发[2014]第101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这些部门规章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一些重要事项,予以具体的规定。其中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对于近年来的消防员安全和健康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该规章中,规定了在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以及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人民警察,应评定为烈士;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人民警察,按烈士对待。同时,也对应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死亡的具体情形,规定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等。而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四)地方规章制度

消防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实行需要建立部门协作、分类管理的机制,所以这类规章制度有利于在地方行政的基础上,强化其他部门对于消防部队相关工作的支持与协助,比如《**省武警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五)标准

实施消防人员安全与健康工作,需要以系统的、完备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作为依据,这方面的职业卫生标准主要包括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 2890—2009《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消防标准和规范体系,其中多个标准都对提高消防人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的安全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A 6—2004《消防员灭火防护靴》,GA 7—2004《消防手套》,GA 10—200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GA 44—2004《消防头盔》,GA 88—1994《消防隔热服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A 124—201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401—2002《消防员呼救器》,GA 494—200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GA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2—2013《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GB/T 12553—2005《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7000.13—2008《手提灯安全要求》,GB 7956—2014《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6246—2011《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二、与消防员安全健康直接相关的部门规定

为了规范消防部队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消防局于2005年出台了《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在各部门和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职责、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安全教育与训练、安全设施保障、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常见事故预防、事故报告与统计、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工作奖励与惩戒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事故等级、驾驶员挑选、驾驶员培训与考核、驾驶员管理教育、车辆动用批准权限、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安全和健康,公安部消防局于2007年出台了《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对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事项和安全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与消防员安全健康直接相关的标准

在标准建设方面,与消防员安全与健康直接相关的两个标准是《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GA/T 620—2006)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标准《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是我国首次针对消防员这一特殊人群的职业健康设立标准,在我国消防员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方面起到重要的开启作用。该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1500《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2002版)。在这部标准中,界定了与消防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有关的术语、定义,确定了消防组织在日常训练和进行灭火救援作业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险因素,并针对这些危险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时也为消防组织的群体及个人健康的管理提出了方案和要求,在训练和教育、消防车辆、消防船、消防航空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作业、消防站医疗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标准包含了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在从事日常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服务、其他紧急事件处理以及相关活动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民间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队等其他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执行。

200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于2010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及社会进步程度的反映,适用于各类消防组织的多种消防职业活动,对于改善消防队(站)防护器材设施、提高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保护消防队员的身心健康、提高现役制消防员职业病退役后的保障和非现役制消防员评残、职业病等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使我国消防员的健康保障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从消防员职业的健康条件、健康管理、健康监护、健康保障、健康促进及健康评估六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涉及消防员的体格标准,健康检查的种类、指标和方法,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环境及设施,各种职业伤害和疾病的预防,健康评估的形式和内容等。为了加强和提高对消防员健康的保障,该标准具体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选拔上更加体现职业化、人性化,将考核体格、心理、体能三大项近40个小项,相比以往增加了呼吸面罩吻合试验等内容,目的是让入选者更加具备消防作业的条件;二是对消防员进行科学的训练、培训和教育,以提高消防员面临各种危险时的防范意识和防护水平;三是进行健康监护和促进,建立救援结束后一系列治疗、心理疏导的机制,促进消防员身心健康及恢复。

由于《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前瞻性强、标准要求高、涉及对象范围广,标准的落实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在法规制度、运行机制、经费保障、体系建设、专业队伍、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逐步提升。2011年1月17日,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一步对做好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提出了要求。自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公安消防机构、卫生行政、职业病鉴定机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合协作下,多地出台了一些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规定,增加了经费投入。许多消防支队为加强消防员职业健康的组织领导,设立了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在加强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方面,根据标准规定制定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年度检查、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能体现个人职业史的“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经过各有关部门的不断努力,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全面展开并持续取得了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