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履约成效评估监测的背景和意义
1.1 履约成效评估监测的背景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是有机污染物中最受关注和最为重要的一类污染物。一般而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下列4大特点。
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半挥发性,能够通过蒸发-冷凝、大气和水的输送进行长距离传输影响区域和全球。作为长距离传输的结果,目前几乎在地球的任何角落或介质都可以检测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PCBs)或滴滴涕(DDT)的存在。
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很长的半衰期,难以在环境介质中降解,可以长期在环境介质中滞留。
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高脂溶性,其水溶性很低,可以在食物链中浓缩、富集和放大。
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较强的毒性,其中许多污染物不仅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三致”作用,而且具有环境内分泌干扰作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具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威胁,国际社会自1995年起开始筹备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采取国际行动,其间组织了138个国家参加的8次区域或次区域专家讨论会,召开了7次关于公约的政府谈判委员会会议。2001年5月23日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在斯德哥尔摩召开,127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供各国签署,旨在通过全球努力共同淘汰和消除POPs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目前《公约》的签字国已达151个,并在上百个国家获得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已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我国是最早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之一。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应自《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之内、并嗣后按照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其成效进行评估。第16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着手做出旨在获得关于附件A、B和C所列化学品的存在情况,以及在区域和全球环境中的迁移情况的可比监测数据的安排。第16条第3款规定,应根据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信息和资料进行评估,其中包括:a.依照第2款提供的报告和其他监测结果信息;b.依照第15条提交的国家报告;c.依照第17条所订立的程序提供的不遵守情事方面的信息。
2005年5月2~6日在乌拉圭召开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第一届大会(COP1)上做出的第SC-1/13号决定中提出着手POPs监测相应安排,以便获得可进行对比的监测数据,从而根据这些数据对《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各缔约方应:a.利用现行各项监测方案并酌情利用现有的数据集向缔约方大会提供可进行比较的监测数据;b.以可获得相应资金为限,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实地测试秘书处在其相关说明(文件UNEP/POPS/COP.1/21)中所列述的各项安排,并向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汇报实地测试结果;c.编拟一份关于订立全球监测计划的背景介绍文件,供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审议。
2006年3月14~16日在曼谷召开了讨论制定一项全球监测计划的磋商会议,该次磋商会议的报告已提供给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2006年5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第二届大会(COP2)。本次大会审议了进行成效评估的相关安排,此议题实际成为了本次大会的焦点议题。成效评估的主体工作是拟定和实施一项“全球(区域基础的)POPs监测计划”,基本监测指标是POPs在人体和环境中浓度及其在区域/全球传输情况的变化。COP2对评估工作的时间做出如下安排:成效评估工作应自《公约》生效之日起4年后开始进行。缔约方大会常会的时间安排在2007年和2009年,为此需要在2007年举行的第三届缔约方大会(COP3)上就评估工作的安排问题做出决定,2009年的第四届缔约方大会(COP4)上完成首次成效评估。成效评估采用的标准包括如下各项: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存在的程度;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人体中存在的程度;c.在《公约》下继续实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豁免的必要性。
COP2决议文件对第一次公约成效评估提出了最低要求,即核心监测数据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空气、人血或母乳中POPs浓度,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监测计划;并同意立即采取行动,对长期全球监测计划的资金需求做出安排,包括开展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等;大会决定由公约秘书处对区域POPs监测计划,包括有利于全球监测计划的活动进行调查,以考虑纳入第一次公约成效评估中;并决定成立包含10~15名人员的特设技术工作小组以组织协调并监察全球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COP2散发了一些有关成效评估的指导文件如UNEP/POPS/COP.2/21以及一些相关参考如UNEP/POPS/COP.2/INF/10、UNEP/POPS/COP.2/INF/15等,这些文件为各国制定国家监测方案提供了依据。根据第二次缔约国大会决议(decision SC-2/13),公约秘书处2006年10月9~12日在捷克Brno组织召开了第一次技术专家组工作会议[first meeting of the provisional Ad Hoc technical working group(TWG)],并于2007年1月30日~2月3日召开了第二次专家组会。会议通过了全球环境监测导则,明确监测介质为大气和人血/母乳,并制订了实施计划的草案。根据该计划,各区域数据收集于2007年11月份完成,2008年5月份完成区域报告,2009年2月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首次评估报告,并提交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审议。
全球监测计划提出以下几条。
①制订一个战略的、有效的方法,期望能科学获得环境和人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水平,为履行公约进行成效评估提供适当的和具有可比性的监测数据。
②要实际、可行,具有可持续性。
③应该覆盖全球,至少包括所有核心地区代表性数据。
④应在第一次监测报告的基础上,建立所有具有代表性地区的长效评估机制。
⑤提供所有补充数据,如果需要应考虑地区差异,监测能力差异等,在监测时应该考虑提升这些能力。
⑥提升缔约国的能力,为成效评估提供可比性监测数据。